【死刑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手段嗎?】
近期內湖小燈泡事件更一審結辯,小燈泡母親、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提名人王婉諭發表長達1,597字的庭外陳述,認為目前國家無法保證,也沒有因應犯罪者,於無期徒刑假釋後的再犯風險,並且認為將身心障礙犯罪者關進監獄後,不但無法矯正過失,更讓他們病情惡化,日後反倒更加危險等陳述,而向法院對被告王景玉請求處以極刑,引發了許多討論!
而這個問題的核心爭議問題,除了廢死與否的爭論以外,更觸及了刑罰的意義與目的為何?死刑是否能作為社會安全網的最後手段呢?
🎸刑罰的意義是什麼?
刑罰是維護法律秩序國家所能採取的最嚴厲手段,然而除了為國家維持法律秩序,刑罰的存在對於「犯罪者」而言,或是對「社會大眾」的意義為何?
傳統上認為刑法有【應報思想】與【預防思想】的意義。
首先應報思想,可說是人類相當古老的行為準則,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觀念,然而應報思想雖然古老,但不是亂世用重典的觀念,而認為是犯罪的惡與處罰程度要對等!例如對小偷的處罰,可能是罰錢或是短期的自由刑,但不能夠因為要殺雞儆猴,而判無期徒刑!
另一方面,刑罰還具有預防目的,自十九世紀開始,預防理論分為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是經由刑事法律明確規定,以及刑事司法的處斷與執行,對社會大眾形成威嚇,以達嚇阻潛在犯罪行為人的效果。
而另外一個比較有趣的思考角度則是「特別預防理論」,是強調犯罪者的【再社會化】,認為刑罰應促進犯罪者能改過自新,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北歐各國的刑事政策與監獄制度中,著重特別預防的政策,在數據統計上,挪威的再犯率僅有16%至20%,相較美國的再犯率約為40%至75%,由此可知:嘗試讓犯罪者與社會大眾復原破裂的關係,使犯罪者與社會重修舊好,是最有效的犯罪防治方法!
而生命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手段,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涉及法律、哲學、政治、倫理學等觀點,也觸及刑罰目的與意義的核心,殊值吾人探討。
🎸支持死刑留存的觀點是什麼?
支持死刑留存的論點,主要認為被處死刑的危險是消滅犯罪意圖的特效藥,並且從應報理論的觀點出發,對於殺人者的刑罰,使用死刑剝奪殺人者的生命,符合以牙還牙的應報思想,具有特殊的威嚇功能。
此外,死刑也具有終極隔離犯罪者的效果,亦可避免私人自行復仇的情事發生,蓋死刑足以平息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親屬間的仇恨,預防社會秩序的安寧崩解,而認為有繼續留存死刑的理由。
🎸支持死刑存在的觀點有什麼問題?
但是通常主張廢除死刑的觀點認為,死刑並不具有特殊的威嚇效果,並且死刑與現代刑事政策理念相違,死刑無法達到犯罪者的再社會化,剝奪犯罪者改變的機會,並且人類社會是一個連帶的群體,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是社會整體的連帶責任,不應該由犯罪者獨自承受。
接著,人類社會必定存在著錯誤,不論科技發展如何進步,仍有失準;不論司法人員素質多高,仍不可避免求功心切的可能,而使冤案的可能性存在,而死刑執行後,將生無法回復的後果,因此,比起縱放,濫殺無辜更使國家顏面掃地,傷害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死刑的存廢爭論,往往是站在兩攤血上的爭辯,一攤血是被害人遭到殺害的鮮血,而另一攤血,則是遭到國家誤判,含冤不得昭雪而死的無辜鮮血,然而,將犯罪者處死,無助於解決根深柢固的犯罪問題。
縱然現行的監獄制度,可能難以達成矯正犯罪的效果、身心障礙犯罪者病情可能更加惡化,或是認為無期徒刑仍得假釋將造成高度危險因素繼續存在為由,而以死刑作為制度修改前的最後手段。
但這樣的說法可能又讓死刑成為社會不願正視社會問題的安慰劑,在選舉之際,死刑的問題又有機會浮出檯面,或許大家可以都再想想自己的選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面對嚴峻疫情,世界各地政府對疫苗寄予厚望,冀透過群體免疫阻止武漢肺炎病毒蔓延,但市民對疫苗的信心亦是抗疫一大挑戰,《健康蘋台》帶大家看看疫苗能否為2021帶來曙光。 疫苗的面世速度太快? 武漢肺炎大流行之前,一般疫苗由研發至上市平均需要10年時間,武漢肺炎疫苗一年多便做到,是否太過兒戲?根據歐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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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
【作 者】張麗卿│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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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主要內容是結合法律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首先說明司法精神醫學的重要性,詳究精神病患在各個法律領域中的法律規定及效果。接著說明精神病犯的處遇問題,這是整合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研究,也是本書的重心。
✔在處遇問題上,試圖從兩個面向去探究。首先,探討各類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其次,是規範的問題。規範面所討論的包括:刑罰理論與精神病犯處遇的關係,精神病犯的收容要件,司法精神鑑定與精神病犯收容的執行與社會復歸。最後,對於精神病患的相關問題,提出若干具體的建議。這是一本「給法律人的精神醫學」,也是一本「給醫學人的法律學」。
【章節簡介】
🔺緒 論
壹、本書緣起
貳、本書預期達成之目的
參、本書結構
🔺第一章 科際整合與司法精神醫學
第一節 科際整合
第二節 司法精神醫學
🔺第二章 精神障礙之原因、種類及症狀
第一節 精神障礙的原因
第二節 精神障礙的種類
第三節 精神障礙的症狀
🔺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思覺失調症與犯罪
第三節 躁鬱症與犯罪
第四節 人格違常與犯罪
第五節 酒癮與犯罪
第六節 藥癮與犯罪
第七節 智能不足與犯罪
🔺第四章 刑罰理論與精神疾病犯罪人的處遇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報應理論
第三節 一般預防理論
第四節 特別預防理論
第五節 綜合理論
🔺第五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及精神病患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德國法中收容制度的沿革
第三節 德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四節 我國法中收容要件的探討
🔺第六章 責任能力的判斷與司法精神鑑定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基礎問題
第三節 鑑定證據的沿革與鑑定人角色的爭議
第四節 司法上於精神鑑定的依賴及其批評
第五節 對過度依賴問題的解決方案
第六節 我國(台灣)精神鑑定的現狀
🔺第七章 精神疾病犯罪人監護的執行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執行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執行的現狀
第四節 執行的方法與內涵
第五節 執行的期間
🔺第八章 精神疾病之治療與復歸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藥物治療
第三節 身體治療
第四節 心理治療
第五節 環境治療
第六節 社區心理衛生與病患復歸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第二節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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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峻疫情,世界各地政府對疫苗寄予厚望,冀透過群體免疫阻止武漢肺炎病毒蔓延,但市民對疫苗的信心亦是抗疫一大挑戰,《健康蘋台》帶大家看看疫苗能否為2021帶來曙光。
疫苗的面世速度太快?
武漢肺炎大流行之前,一般疫苗由研發至上市平均需要10年時間,武漢肺炎疫苗一年多便做到,是否太過兒戲?根據歐洲藥品管理局資料,以往疫苗生產的程序依序為:臨床前研究、第一至第三階段臨床研究、監管審核、批准上市至大量生產的程序,各個環節分開進行,單是審批就可用上一年時間,過程冗長。
鑒於今次疫情嚴峻,監管機構很早就為研製武漢肺炎疫苗的藥廠提供科學咨詢,包括如何設計試驗及取得有效數據。研發過程有部分階段重叠,監管機構也採取滾動式審核(rolling review),即藥廠在試驗中途一有數據就開始評審,不必等到完成所有程序,節省時間。另外,藥廠也冒着可能失敗的風險,在第三期臨床研究階段便提前大量生產和簽約銷售,務求疫苗一經通過,可以馬上配送到醫務所,展開大規模接種。
疫苗預防率要打六折?
港府預購的三款疫苗,分別是上海復星醫藥代理、美國輝瑞及德國BioNTech合作的「BNT162b2」,由北京科興控股生物技術公司生產的「CoronaVac」,及英國牛津大學及阿斯利康共同研發的「AZD1222」。根據第三期臨床研究初步數據,三款疫苗的有效率:
「BNT162b2」95%(兩劑疫苗)
「AZD1222」70.4%(兩劑疫苗,不論劑量);90%(先低劑量;後高劑量);62.1%(兩劑全劑)
「CoronaVac」未有數據,相信超過50%
感染及傳染病專科醫生林緯遜解釋,疫苗研究的有效率是指預防病發(有病徵的武漢肺炎感染),而不是預防病毒接觸上呼吸道黏膜、在無病徵下複製及釋放病毒。「單純估計打疫苗後是否有機會感染,甚至在沒有病徵下傳播給別人的機會,確實要給有效率打個折扣。」政府專家顧問梁卓偉曾說,將疫苗效用換算做保護身體不受感染的能力要「打個六折」。林醫生指按世衞要求疫苗有效率達50%的標準,「複星疫苗及牛津疫苗就算打個折,保護力相當不錯。」
疫苗的基本原理
武漢肺炎病毒表面有一層包膜,與人類細胞融合便可感染人類。過程中,包膜上伸出的棘突蛋白(spike protein)首先會穿透細胞,猶如一把進入人體細胞的鑰匙,與人類細胞表面的「ACE2受體」結合。三款疫苗的主要功能,都是讓身體辨識病毒樣子,產生針對棘突蛋白的中和抗體(neutralizing antibody),使棘突蛋白失去功能。注射疫苗的常見副作用包括針口痛、肌肉痛、疲倦、腹瀉、頭痛、噁心。
科興滅活疫苗技術最成熟
三款疫苗當中,以科興「CoronaVac」使用的滅活疫苗技術平台往績最好,在季節性流感、小兒麻痹、甲型肝炎疫苗都用過,技術成熟,安全性高。惟林醫生指,滅活疫苗是將整個病毒透過加熱或化學處理殺死後注入體內,激發的免疫反應比較弱,相較其他技術平台,「抗體速度下降得比較快,保護時間較短,因此須添加其他佐劑成份,和施打加強劑補救,不過打幾多針、是否每個季度打,仍是未知之數。」
有人憂慮指滅活疫苗可能誘使免疫系統產生針對病毒其他蛋白的非中和抗體(non neutralizing antibody),導致免疫反應過量,出現抗體依賴增強反應(antibody-dependent enhancement),即從未染病人士接種疫苗後自然感染病毒,體內的非針對性抗體反而有利致病,使病徵更嚴重。林醫生解釋,登革熱疫苗曾出現此情況,故只建議曾染病人士接種登革熱疫苗,不過科興疫苗的臨床前研究有提及沒有此現象,待第三期研究數據可再判斷。事實上,此現象也可能於二次感染或遇上疫苗耐藥性病毒時出現。
復星疫苗產生抗體較精準
復星「BNT162b2」已經在英美展開大規模接種計劃。其mRNA技術是將經基因改造的病毒棘突蛋白核酸段(mRNA)注入身體,指導身體製造無害的棘突蛋白,引起免疫反應產生抗體,日後遇上病毒就能抵抗。林醫生解釋,mRNA技術的優點在於產生的抗體比較精準,因此免疫反應也較強。
不過,這項新技術以往未曾有大規模接種計劃使用過。「這是第一隻商業註冊mRNA疫苗,中長期影響未明,始終臨床研究只有數萬人,當提高接種率至幾千萬人,個別體質不同,罕見問題可能在接種兩個月後才出現。」過去一個月,英美報告數宗過敏反應個案,表徵包括呼吸困難及紅疹,懷疑與疫苗穩定劑成分聚乙二醇有關,當局建議有過敏史人士接種後留院半個鐘觀察。
牛津疫苗採用實驗階段技術
牛津「AZD1222」採用不可複製的黑猩猩腺病毒載體,插入病毒棘突蛋白基因,進入體內主導人體細胞製造對付棘突蛋白的抗體,理論上產生的抗體也較精準。此技術曾用於研發伊波拉疫苗,但停留在實驗階段於非洲控制疫情。不過,牛津在11月的第三階段研究,意外發現研究參加者接種比原劑量低的疫苗後更有效,雖然後來重做實驗證實兩劑疫苗注射全劑最有效,但仍未公佈最新的有效率數據。英國政府已批准當地時間1月4日讓國民接種牛津疫苗,標準劑量為兩劑全劑,建議相隔時間為4至12星期。英媒引述未刊登數據,指第一劑及第二劑相隔時間越長越好,可提升整體抗體水平。另有兩名參加者出現橫貫性脊髓炎,一人證實患多發性硬化症,另一宗原因不明。
疫苗可對付變種病毒?
病毒自爆發以來變種上千次,疫苗如何應付?林醫生解釋,病毒不斷複製自身DNA,過程出錯而發生變異屬無可避免。變異不一定對病毒更有利,純粹時間越長,累積越多變異,有機會出現更厲害的病毒株。早前在英國就發現一種新病毒株傳播能力更強,懷疑其棘突蛋白結構更容易結合人類細胞。林醫生指,針對小量且未必在關鍵位置發生的基因變異,疫苗仍然能夠發揮功效。香港對英國封關至1月10日,「疫苗起碼對大部份病毒株有保護能力,即使不幸感染,相信亦能減低病徵嚴重性。」而新變種病毒株雖然傳播力更強,但暫時未有證據顯示會更加致命。
德國BioNTech藥廠稱如有需要,六星期內可調整疫苗成份,對付變種病毒株。林醫生解釋,mRNA利用人工製造的基因片段,要改變基因組成較容易。相比之下,科興「CoronaVac」使用的滅活疫苗技術,須利用新病毒株去製造另一批疫苗,理論上過程比較繁複。
打完疫苗等於疫情結束?
群體免疫是防疫重要一環,政府預購的疫苗預計2021年足夠供應全港人口,是否六至八成人有抗體就等於疫情結束?林醫生解釋,理論上最理想為八成人同一時段接種疫苗,社區內的群體免疫力才是最高。目前來說,三款疫苗保護時限、加強劑的劑量及相隔時間有待考證,市民在不同時段接受保護,似乎難以估算群體免疫人口。臨床研究亦未覆蓋16歲以下小童,及沒有足夠研究孕婦注射疫苗反應。「還要視乎外國的疫情控制,或多或少會有輸入個案,相信2021年要戴口罩的機會仍然非常大。」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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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人物】情願市民留家唔好出街聚餐 鄧一君兩麵舖執笠蝕200萬 (蘋果日報 Apple Daily) (https://youtu.be/e3agbTOdf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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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預防理論 在 Esther Lee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基因圖普與基因預防醫學 ~ [相聚一刻] ep88 Part 1
播出:2015年8月3日, 8pm
主持:Esther Lee
監製:YY
嘉賓:Dr Desmond Chan
-自然醫學博士
-身心靈醫學博士
-心理學及整全醫學博士
-美國認證形象專家
欲收看所有節目,可成為免費或正式會員繼續收看。
www.togetherradio.net
內容:
今時今日,在香港,生兒育女可以是非常昂貴和很大的投資,無論是金錢、時間、愛心,如果能夠早些知道,小朋友的才華在那裡?有沒有家族遺傳病?透過[基因圖普]與[基因預防醫學],不但能夠早點知道我們的孩子,在影響我們健康的百多種主要疾病,有沒有遺傳到重要的疾病,做父母的壓力不但可以少很多,而且更加因材施教。
[基因測試]能夠預測的項目真的很多,[理論導向]基因?[美感導向]基因?[戀公仔狂]基因?[早戀]基因?[犯罪]基因?[企業天賦]基因?[多情]基因?多情基因就是花心嗎?專一基因?基因測試可以非常細微,例如[購物]基因,[嫖賭飲蕩吹]的基因,很有趣。如果小朋友的[怕羞]基因很高,而同時[表演]基因亦很高,怎辦?"怕羞的人"怎樣"表演"?互相衝突的基因怎樣處理?如何調教?
Part 3,我們會為ADD(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專注力缺乏症), ADHA(Attention 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過度活躍症)和Autism(自閉症)平反。Esther自小有ADD,而Dr Desmond Chan就有ADHD,幾十年前根本沒有知道是甚麼,更不能期望有人懂教我們,所以,我們童年吃盡苦頭,被迫讀一些很痛苦的學科。到底ADD和ADHD的真相是甚麼?的小朋友怎樣教?如果教得好,不但一樣成才,甚至比一般人更成功。
今集我們用非常輕鬆的角度,去幫大家瞭解小朋友,或自己。Stay t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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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他說: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假設林文雄老師的翻譯無誤,則Kelsen的說法不但是套套邏輯
,而且還是沒有成功「調停」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Kelsen先是認
為歸屬性是建立在自然法則的因果性之上,卻也認為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規則與人的自由為前提,兩者互為前提,是循環論證。而人
作為歸屬性的終點還是立於自然的因果法則上的話,就不能在作歸屬性
的抉擇時,使他與所有的前因切割,進而謂這時候他是自由的。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都是騙人的。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英非彼菁英。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下,九版,頁415。)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
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的看法。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老師。
--
遙 小
想 喬
公 初
瑾 嫁
當 了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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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90.134
※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59.121.190.134 (10/03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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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Mon Oct 3 03:47:50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之銘言:
: 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 他說:
: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cause → consequence
will → consequence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 都是騙人的。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一個好的取徑。
: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 英非彼菁英。
: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不過pd師應該不會採這一
說。pd老師關於這方面的見解我沒有聽他說過,不過從你的說明裏面應
該指的是,在堅守罪責原則的前提下,在處遇內涵的處理中透過個人的
社會再規訓進行贖罪,贖罪的實質內涵和過程乃是肯定刑罰對於個人的
改善可能性(轉向cause的操作和處理,並透過現代科學、社會學、醫
學、宗教學的手法找到人別不同的cause),走到這裏即等於承認個人
犯罪原因和刑罰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轉向為決定論的操作手法。
不過我的想法是,第一,絕對理論的層面沒有獲得充分的證立,當然證
立的手法是有的,而且很早就有人提出來(Adolf Merkel),簡單說刑
罰在於維持法秩序的穩定,犯罪事件發生一定要找人出來負責,法秩序
的穩定機能才有辦法被維持下去,因此該穩定機能的維持可以作為刑罰
的目的,而為了貫徹該刑罰的目的(法秩序的穩定)必須針對未犯罪者
進行一般預防;對已犯罪者進行特別預防。
當然,對於這種論點的批評在於「法秩序的穩定如何作為刑罰的目的?
」、以及「內容不外乎預防的落實,跟相對理論無不同」。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 下,九版,頁415。)
: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 --
: 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 的看法。
: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 老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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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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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Mon Oct 3 22:46:38 2005
看完之後我發現基本上我的想法與學長的沒有大的出入。
都是我寫得不清楚,才會使討論有點失焦。
當然,很感謝學長的詳盡闡述與批評。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 cause → consequence
: will → consequence
: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Kelsen並沒有像學長講得這麼清楚,(當然我閱讀的文獻極少,也不是
Kelsen自己主要在談這部分的論著。)他始終沒有說清楚的是,如何確
保歸屬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響。不過在上一段的論述中,學長指出:「
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
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似乎有點誤會了,因為Kelsen的立
場應該是傾向非決定論,而且Kelsen認為人可以作為歸屬性的終點,所
以will應是可以當作歸屬性的終點的。不過,正因如此,Kelsen的說法
沒有說清楚:沒有排除自然因果的歸屬性,如何保持其規範歸屬上的獨
立。所以其仍沒有成功的解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
: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 一個好的取徑。
我認為李茂生老師講法是正確的原因是在:既然沒有辦法確保規範
歸屬上的獨立,就沒有辦法使人的決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種因素的影
響,則利用刑罰威嚇就會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認為成是決定論。
但我也同意學長的說法。
: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
這裡是我沒有說明清楚的問題。學長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我的基本
論點在於:透過刑罰威嚇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說是非決定論的想法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對理論是採非決定論的,即上述的一般預防理論
。而李茂生老師的說法與通說不同,他認為:為了回復法秩序的和平,
系統無論如何會找出一個人來擔任這個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傾向決定
論的立場,應當是會選擇採取內容為平穩法秩序的應報理論(只要有人
,管他是誰,當犧牲品去獻祭給法秩序,讓它穩定下來。)。
: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我文章中的贖罪是指向被處罰的人贖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贖
罪。
: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這恐怕要請出李茂生老師才能解說了。
: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完全同意。不過我的重點是,傾向決定論立場者可嘗試建立一套刑
罰理論。打個比喻:豬狗師用穢土轉生之術,使原本通說所謂的應報理
論、預防理論盡為己用,但抽換掉這些理論原本的意義。而建立在決定
論之上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是沒有如通說中的衝突的,反可順利的整
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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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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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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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Tue Oct 4 00:28:12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之銘言:
:
: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 Kelsen並沒有像學長講得這麼清楚,(當然我閱讀的文獻極少,也不是
: Kelsen自己主要在談這部分的論著。)他始終沒有說清楚的是,如何確
: 保歸屬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響。不過在上一段的論述中,學長指出:「
: 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
: 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似乎有點誤會了,因為Kelsen的立
: 場應該是傾向非決定論,而且Kelsen認為人可以作為歸屬性的終點,所
: 以will應是可以當作歸屬性的終點的。不過,正因如此,Kelsen的說法
: 沒有說清楚:沒有排除自然因果的歸屬性,如何保持其規範歸屬上的獨
: 立。所以其仍沒有成功的解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
Kelsen原則上就像你說的他是以人作為歸責的終點,但如果注意到他在
純粹法學一書裏面指出來的:Dem Menschen wird nicht darum
zugerechnet, weil er frei ist,sondern der Mensch ist frei, weil
ihm zugerechnet wird。(人不因其自由而可歸責,而是因為可歸責而
得論其自由)(Reine Rechtslehre S. 97),Kelsen區別了存有與當為
不同的二個層次,歸責的問題不是存有的問題而是當為的問題,透過規
範而非自然世界才能夠決定人得否歸責,人在Kelsen的概念下可以被分
解為自然意義的人與規範意義的人,自由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歸責上他被
當作有歸責能力,並不是因為「存有」的層次底下他是自由的。這種論
述至少在某些意義下不太符合非決定論在觀點界定上初始承認人具有自
由意志的存有論特質,所以Engisch評論Kelsen的時候才指出:「作為自
然特質下的人(Mensch)是不自由的;作為規範意義下的人(Person)
,並成為歸責的終點,在此意義下則是自由的」(Als Naturwesen
gesehen ist der Mensch unfrei, als normatives Subjekt, als Person
ist er Zurechnungsendpunkt und in diesem Sinne frei),Engisch
並據此以推論Kelsen傾向於決定論的立場而不是非決定論的立場。
當然Engsich是在為他自己的決定論立場辯護,但是顯然Kelsen的論點不
能直接以非決定論的視角作觀察,重點毋寧在他對國家與法律研究下提
出來的規範理論(也就在這點區別了他與Carl Schmitt的不同)。
: 我認為李茂生老師講法是正確的原因是在:既然沒有辦法確保規範
: 歸屬上的獨立,就沒有辦法使人的決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種因素的影
: 響,則利用刑罰威嚇就會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認為成是決定論。
: 但我也同意學長的說法。
在你這裏論述的前提下我也同樣可以導出,既然無法確保歸責上的獨立(
自由意志),那麼法官在在進行判決考量到案外的因素之時,他可以因為
行為人故意或行為以外的因素來加重或減輕行為人的刑責,而見解上唯一
能支持這裏的論述之authority只有在司法良心,那麼當司法良心不穩定或
是沒有辦法抵抗對司法良心的影響因素(決定論)時,司法良心會反噬最
後手段性的刑法要求。
: 這裡是我沒有說明清楚的問題。學長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我的基本
: 論點在於:透過刑罰威嚇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說是非決定論的想法
: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對理論是採非決定論的,即上述的一般預防理論
: 。而李茂生老師的說法與通說不同,他認為:為了回復法秩序的和平,
: 系統無論如何會找出一個人來擔任這個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傾向決定
: 論的立場,應當是會選擇採取內容為平穩法秩序的應報理論(只要有人
: ,管他是誰,當犧牲品去獻祭給法秩序,讓它穩定下來。)。
我不太清楚這裏所謂的通說是指那一個層面,但基本上非決定論在承認
了意志自由作為歸責前提之後,威嚇的作用是有限而且只是motive的一
種,它無法有效地決定其對一般大眾所產生的恐懼效果為何,因為實際
上還有其他的motives存在,我們不能保證個人對於motives選擇上一定
會避免犯罪的進行,所以我一點也不覺得通說是立基在非決定論上的。
相反地,傾向於決定論而設法平穩法秩序的見解,必然將個人理解為可
操縱的機械結果,在此個人並不是重點,重點是法秩序的本身,只不過
要穩定秩序不能不從小小的螺絲有沒有鎖緊開始探討,所以為了法秩序
個人的處遇如何、個人的受局限作用如何受到的關懷是有限的。從這個
觀點來看你可以發現,應報理論的根源並不在於應報本身,而是在於鉅
視意義下的威嚇與微視意義下的個人修整,講來講去這不是應報,而是
換一種說法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而已。
:
: 我文章中的贖罪是指向被處罰的人贖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贖
: 罪。
恕我沒有看過你的大作,但是我實在不知道在法秩序的穩定下,被害人
如何能夠被贖罪。
: 完全同意。不過我的重點是,傾向決定論立場者可嘗試建立一套刑
: 罰理論。打個比喻:豬狗師用穢土轉生之術,使原本通說所謂的應報理
: 論、預防理論盡為己用,但抽換掉這些理論原本的意義。而建立在決定
: 論之上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是沒有如通說中的衝突的,反可順利的整
: 合在一起。
最後談一下我初步的見解,我不認為透過決定論能夠使得應報理論能夠
被落實,毋寧應該說其機制的架構過度取決於司法良心的偶然,此外當
人被當作是機械因果而被歸責的時候,在現行台灣司法界不曾忘記過物
理因果思考的情況下(國中理化學得太好),反而會成為一種機械因果
的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我初步的應對方法是,承認刑罰應報與預防
一體二面的特質,在論述上強調應報的效果,但應報的基礎不是在非決
定論與正義原則,而是在社會反應的解消;在這個意義下「假設」個人
是自由的,我們基於他的自由而化解因為自由而造成的社會負擔,而這
個社會負擔是透過應報來劃出其界限的。當然這個想法很不成熟,只是
一個初步的出發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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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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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 看板: HolySee
標題: 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 Tue Oct 4 00:44:09 2005
我沒有什麼大作啦!
我的意思單純的是指原來第一篇寫的是「向犯罪行為人贖罪」,不是向
法秩序或被害人贖罪的意思。而這樣的靈感是從李茂生老師在監獄學中
,所謂「恤刑」與「行刑」、「刑之執行」等概念裏來的。當然,如果
有誤,也應該是我誤會了老師的意思。
其他部分大致可以體會學長的意思。而標題之所以打個問號,也就代表
了只是在進行某種嘗試而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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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 小
想 喬
公 初
瑾 嫁
當 了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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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59.121.195.249 (10/0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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