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經過數周激情與沉澱後,或許我們可更理性看科技偵查法草案造成的隱私爭議高潮。
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訂定此法是因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執法人員偵查手段必須跟上,才能有效抑止犯罪;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有極其生動的比喻: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簡單說,應正視偵查機關在科技設備上的武器不平等,透過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徹底解決遠端秘密監錄、無人機監視、GPS追蹤,甚至熱顯像儀、M化電信偵防車與通訊端的電信監察等偵查手段適法性疑慮。
我們當然不應讓警察游泳去追快艇,更不該讓第一線執法人員因辦案而觸法;問題在於,儘管法務部言之鑿鑿強調科技偵查法對隱私權的「層升式保障」—愈嚴重侵害隱私、保障程度愈高,除難以滌除各界的質疑,更無法就早存在多年的GPS與無人機跟監、M化車電信偵查,警察總是有如神助般,於正確時間出現在正確地點,這類對秘密通訊自由、行動軌跡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干預現況,在規範內容上取信於民。何以故?
從刑事程序法理以論,縱使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義務,亦不等於取得立法者對種種干預基本權行為的授權,遑論確保其合法;偵查手段可以與時俱進,但不等於對基本權干預行為可自外於法律保留與審查,最高法院一○六年判決未肯定使用GPS跟監的適法性,即為一例。
再就科技偵查法草案以觀,雖然法務部強調參考德、瑞、奧立法例,魔鬼卻藏在細節裡;舉例:德國法就住宅「外」的科技監視,要求原則只要超過廿四小時,就要讓法院審查,我們卻針對空拍機允許卅天,才要取得作為偵查主體、指揮辦案的「檢察官」許可(不是讓法院介入審查!);GPS甚至允許長達兩個月後,才應取得法院許可,卻不要求法院的審查密度(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也未考慮持續時間過長可能造成影響(冒出一堆案外案?掌握生活史?)。
平心而論,面對科技時代,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必要性應無疑義(難道我們要繼續維持無法卻實際上在使用的現狀嗎?);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頂著犯罪偵查與追訴效益大纛,就可堂而皇之狩獵?以前教科書曾經說,法院如果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形同收受贓物者;現在國家透過釣魚郵件與簡訊、假冒購物廣告或基地台等方式讓電腦或手機中毒,再取得相關資訊,難道是打算自己開當鋪?掌握住宅內活動,已是對隱私的重大侵害,對手機翻箱倒櫃,嚴重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已然出現比例原則的失衡!
關鍵從來就不是技術上能否做到僅針對「訊息」,而是無法阻止對一缸子手機聯絡人的生活史窺視、案外案的不斷發現與啟動偵查!如何提升法官保留、確保取證限制,或許是未來難以揮離的課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Esther L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靈性(SQ)低智商,生命很易傷。" 相聚一台 新節目 Esther心靈FUN享,每日早上八時播放,和你分享我的心靈喜悅,生活小貼士。Stay tuned! w/ www.togetherradio.net/main e/ [email protected] t/ +85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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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從來就不是技術上能否做到僅針對「訊息」,而是無法阻止對一缸子手機聯絡人的生活史窺視、案外案的不斷發現與啟動偵查!如何提升法官保留、確保取證限制,或許是未來難以揮離的課題。>
我們當然不應讓警察游泳去追快艇,更不該讓第一線執法人員因辦案而觸法;問題在於,儘管法務部言之鑿鑿強調科技偵查法對隱私權的「層升式保障」—愈嚴重侵害隱私、保障程度愈高,除難以滌除各界質疑,更無法就存在多年的GPS與無人機跟監、M化車電信偵查,警察總是有如神助般於正確時間出現在正確地點,這類對秘密通訊自由、行動軌跡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干預現況,在規範內容上取信於民。何以故?
再就科技偵查法草案以觀,雖然法務部強調參考德、瑞、奧立法例,魔鬼卻藏在細節裡;舉例:德國法就住宅「外」的科技監視,要求原則只要超過廿四小時,就要讓法院審查,我們卻針對空拍機允許卅天,才要取得作為偵查主體、指揮辦案的「檢察官」許可(不是讓法院介入審查!);GPS甚至允許長達兩個月後,才應取得法院許可,卻不要求法院的審查密度(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也未考慮持續時間過長可能造成影響(冒出一堆案外案?掌握生活史?)。
平心而論,面對科技時代,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必要性應無疑義(難道我們要繼續維持無法卻實際上在使用的現狀嗎?);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頂著犯罪偵查與追訴效益大纛,就可堂而皇之狩獵?以前教科書曾經說,法院如果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形同收受贓物者;現在國家透過釣魚郵件與簡訊、假冒購物廣告或基地台等方式讓電腦或手機中毒,再取得相關資訊,難道是打算自己開當鋪?掌握住宅內活動,已是對隱私的重大侵害,對手機翻箱倒櫃,嚴重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已然出現比例原則的失衡!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88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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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聲明!聲明!
Yo!! 這是一份其實不關你的事,卻也關你的事的聲明:
1、 鏡週刊今日(2019.7.24)對我的報導,並無與我聯繫求證,僅拍照後看圖編故事,就發售(發表) ,堂堂一個週刊封面報導,不應違背新聞該有價值? 而跟蹤偷拍本來就是非法行為。
2、 我家是獨棟五層樓建築,我家本來就很多朋友會來,甚至我人在國外時,朋友也會自己來我家玩甚至住,或是借用我家拍youtube 影片,由於空間還算大,有時大家待太晚,會直接睡這,有的睡客房,有的睡一樓沙發(有三組非常好睡的沙發床)。我當然也會去朋友家聚會,但這都是很正常朋友間的往來,而報導的聚會,大多也有其他朋友在場,大家煮東西吃,打牌聊天,看電影…..週刊截取部分出入的畫面,就看圖說故事,還用不堪的文字去物化女性,最糟糕的一點是故意去截圖女生的泳裝照,搭配誤導的文字,帶風向惡意寫的好像有發生什麼事情一樣,週刊編寫聳動的內容,嚴重傷害我與我的朋友。
3、 報導不實,多數還可因為新聞自由保護不用負責,記者賺薪水賺獎金,週刊賺廣告賺銷售量, 與律師深聊過,才知道意識到原來誹謗罪罰很輕,而狗仔違法跟拍最多也只罰3000元,原來人民的自由與隱私保障只值3000元。
*上面的聲明我知道嗜血的媒體與網民們壓根沒興趣, 好!!! 那我就分享一下,我今日學習到的法律知識,在這樣的法律制度,可能會遇到甚麼樣”錯誤運用”!!!
1. 如果有人在路上(公共空間)看到心儀對象,有人想要耍變態,偷拍跟蹤,只要準備3000元;也就是準備一萬元,就可以隨意在路上挑三個想耍變態的對象偷拍跟蹤…(一萬元還有找呢??很划算吧) 沒錯!! 這就是我們身處的環境, “很有保障”吧。(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2. 如果有人想要害討厭的對象,同上,一樣只要準備3000元; 先開車跟蹤想害的對象,搞得他開車極度心神不寧,等到發現他心智快不行時,就可以停止跟蹤,接下來當然大幅提升想害對象車禍自撞的發生率, 而我就是這次的實驗品,我今天開車時,就有多次因分心快要車禍自撞的狀況,真希望無辜的路人不要被我波及。
3. 如果有人想要討厭的對象自殘,也只需準備萬把塊的罰金即可達成,接下來只要毀謗毀謗再毀謗,詆毀討厭的人直到他自殘為止。(詳細法律知識請參考最下方附註)
當然!!! 寫了那麼多只是想讓大家知道,我們身處的環境有多麼不被保護,多麼瘋狂與荒謬,今天也許與你無關,但明天被侵犯受傷的可能是你的家人.朋友, 當我們的法律無法有效地嚇阻與保護我們 ,我們還能安心地相信什麼???
p.s. 話說回來,我家真的很舒服環境走度假風,還是歡迎各位好朋友常常來我家玩到天亮,大推!!!! 我才不要被這種無聊的報導打敗了,我的日常依然嘻哈,Keep real~ Peace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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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律知識附註)
法律小教室
1、 關於跟蹤跟拍
1. 關於跟蹤騷擾行為,在台灣並沒有罰則,只有在社維法第89條第2款有類似規範,最高只處罰3000元,先前有新聞記者認為此規定剝奪新聞採訪自由而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認為此規定是在保護人民在公眾場域中有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不認同新聞記者的主張。
2. 根據民間團體對16到24歲之女性進行調查,每8名女性就有1人曾有被跟蹤騷擾之經驗;而接獲保護之個案,被跟蹤騷擾之期間甚至長達35年,造成被害人心理遭受極大之不安,且影響日常生活作息。而在美國、英國、日本、德國,都將跟蹤騷擾提升為犯罪行為,在台灣,立法委員雖然在前年(106年)就已經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至今還沒有三讀通過,形成法律漏洞。
3. 媒體記者持續跟蹤騷擾的行為,其實已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依照草案規定,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
4. 相關規範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2)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電子訊號或其他方法,反覆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使被跟蹤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一、對被跟蹤騷擾者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及活動。二、以埋伏、監視、守候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受退去之要求仍滯留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四、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五、要求見面或接觸而撥打電話、傳真或傳送電子訊息,或其他相類之通聯接觸方式。六、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快或嫌惡之物。七、出示有害個人名譽之事項。八、濫用或未經其同意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為非本人意願之行為或服務。九、顯無理由而濫行提起自訴或告訴。十、其他相類之行為。
2、 關於誹謗
1. 媒體捏造並散布不實報導的行為,在台灣是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相繩,法律規定最高可以處2年徒刑,但是在法院實務上幾乎都是判決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即使法院認定誹謗罪定讞,媒體也只要繳交幾萬元罰金就可以打發,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2. 相關規範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自主權 在 Esther Lee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靈性(SQ)低智商,生命很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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