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31本席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讓公務人員有合理兼職的機會,年久失修的公服法該修了!」
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兼職呢?
王齊麟、李洋在東京奧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優異成績加上兩人的絕佳默契,讓「麟洋配」爆紅,也為他們吸引來許多商業代言機會,不過,卻因為他們的公務員身份,讓這件事引起了其他討論。
由於王齊麟和李洋目前是台灣土地銀行公開徵試晉用的羽球隊隊員,讓他們有公務員的身份,因此,根據《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規定,他們若要進行商業代言,恐怕有違法疑慮;但財政部對此火速發新聞稿表示,將以合乎規定並尊重球員個人意願為前提,盡力協助促成合作,為此解套。
然而,我並不這麼認同這樣的做法。
我很支持讓優秀的選手們能有多樣化的代言機會,創造個人額外收益之外,更可以推廣全民支持運動的風氣,這絕對是一件值得鼓勵,也樂觀其成的事!
但是,目前這樣的做法不僅只是為個案解套,除了治標不治本之外,更有雙重標準的疑慮...
不久前,「斜槓警員」、「知名足球球評」左盃 石明謹,才被檢舉疑似違法兼職擔任球評,而被移送懲戒法院議處,這件事,目前仍還在法院訴訟中。
這樣的問題,應該要全盤來檢視、處理,而不是用個案式的方式差別對待。
事實上,我們的《公務員服務法》已「年久失修」,上次修正已是 2000 年 7 月的事了,當中有許多過時的條文,都亟需修正調整。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經營商業,與第 14 條所提到的兼任業務的定義與範圍,以及其他相關的規範,都需要從現代生活方式的觀點,來全部重新檢視!
我們不應該完全限制公務人員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兼職,只要不是在公務的時間從事私人的行為,以及本身不是在政府相關的監督機關內工作,不可參與相關企業的兼職業務,避免造成職權上的圖利;在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嚴格禁止公務上班期間從事私人活動的條件下,都應該可以修法來適當的開放,而且,適度開放公務員兼職,也有助於公私部門的流動及合作。
其實,考試院在 2019 年就曾提出相關修法,但因屆期不續審所以後續並沒有完成;除此之外,時代力量先前也有提出修法版本,因此,我們呼籲銓敘部,能在下個會期送出最新的修法版本。
讓我們一起從制度面、實務面與管理審核各面向, 重新來修調《公務員服務法》,才有機會能讓公務員們,在與自身職務無關的前提下,做自己想做的事,在合乎法令規範下,實現自己正職外的夢想,創造自己多樣的斜槓人生!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延續昨天的話題,
(怎麼辦公務員會覺得被攻擊嗎應該不會吧😣
昨天提到公務員不能兼差當Uber司機,但是可以偶爾兼差當外送員(只是要服務的機關同意!
照這個邏輯沒有妨礙本職也不會損害形象,公務員豈不是可以當業餘YouTuber??
不過這種事都不是我們自己解讀說可以就可以的😅讓我們來看看銓敘部怎麼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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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不可以在公餘時間經營 YouTube 頻道?
(公餘時間就是非執勤時間啦)
如果公務員YouTuber只是分享一些心得感想,不是做好整個經營計畫來當YouTuber,也沒有因為經營得到相關報酬,公務員當YouTuber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就是可以當YouTuber啦!基本上非營利、偶爾分享自己的心得想法是ᴏᴋ的,不過當然不能將本職機密洩露或公開職務相關的談話內容囉!這樣就也不能跟經紀公司簽約(廢話)
另外,如果上傳的內容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的教學,就會需要服務機關的許可才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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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下來,有關公務員下班兼職,基本上就是要服務機關覺得ᴏᴋ(當然沒被機關發現又是另外一回事),然後不能對這兼職有長遠計畫,不能太常兼職,好像就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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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e-mail
公務員單純於網路平臺分享自身經驗、心得性質、上傳自行錄製之影片, 或未涉及本人實際從事規度謀作之意而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 而獲取之相關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範;
惟不得涉及本人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包含經營平臺)及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或與該等平臺以任何形式之約定為其提供勞務完成一定之工作。
又公務員於網路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另如涉及職務上之機密事件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應遵守服務法第4條規定,並受相關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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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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