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豬隊友,就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相信大家都有理智線斷掉破口大罵的經驗,而罵人最後上法院被判公然侮辱的新聞也不少見,那到底怎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公然侮辱呢?
日前有位主管,罵屬下「豬隊友」、「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等語而吃上官司,然而雖然最後這個案子被判無罪,但我們可以藉由這個機會觀察法院最近對公然侮辱事件的趨勢。
🎸符合這些要件才會成立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然的情況下對他人侮辱,更白話一點就是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對方」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所以「公然」、「特定對象」以及「貶低人格的言行」都是成立公然侮辱的要件。
🎸近期法院的趨勢
雖然近期很多有關公然侮辱的案件在檢方就直接被以不起訴的方式處理掉了,但是實際到法院的案件,以109年間法院審理的公然侮辱案件,被判決無罪的者比例小於10%,可見案件進到法院,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的責任是蠻有可能成立的。
🎸法院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的理由
排除掉證據不足外,會被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的理由,不外乎就是「非公然」或是「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而公然是指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可以知悉這個侮辱行為的環境,例如即使兩人獨處在空教室,因為其他同學是隨時可以進到教室,所以仍會成立公然的環境。至於罵的話有沒有侮辱人格、名譽、尊嚴,法官會就該侮辱言論前後的對話、情境、佐以事件綜合判斷,舉例來說,當罵人的人原本就猜忌對方有偷竊行為,而出言說:「你這個小偷!」,此時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認定為這樣不屬於侮辱的言論,而不成立公然侮辱。
🎸本件不成立公然侮辱的原因在這!
「每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有豬隊友。」這是主管對部下所說的話,法院認為這句話並不完整,而無從得知主管所說的「豬隊友」是否是特定指該名部下。「你的腦袋有沒有出狀況啊」、「可能是請小學生級的」,法院則是認為這是基於事實而對於工作表現所做的評論,並沒有超越言論的合理範圍而有侮辱人格、名譽或尊嚴的情事。
綜合以上,法院認為這個案子不成立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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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焦糖陳嘉行法盲訟棍懶人包,PO PTT八卦一個小時就被推爆囉!
我不過提醒他一下不懂法律先問一下懂的人,就被焦糖陳嘉行嗆要告了呢!「有告有機會」?說焦糖陳嘉行訟棍剛好而已。
有人問違反個資法哪條,焦糖陳嘉行答不出來,居然嗆「到法院就知道了」!
焦糖粉專自證法盲訟棍文:
https://www.facebook.com/carson828/posts/3323320341057326
原串朝聖區:
https://www.facebook.com/kaya828/posts/10157574210748358
BTW,上一個告我的SEAFOOD已經取得法院認證「綠共網軍」、網軍「同夥」、「乩童」,焦糖陳嘉行加油吧!
『被告登載如附表內容或為事實陳述或為意見評論,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自難論以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原檢察官因而為不起訴處分,核無違誤。再議理由指稱, 被告登載「綠共網軍」、「同夥」、「乩童」等詞彙,核屬侮辱性言詞云云。卷查,被告雖有影射之意,然被告指述之事件本身或與被告相關或係反擊聲請人之質疑,難謂被告係單純出於指謫或恣意謾罵,此節已詳如前述,聲請人仍執陳詞反覆爭執,委無足採。至其餘聲請再議意旨所指各節,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聲請人個人之主觀意見,均不足以動搖或變更原處分之本旨,本件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四月劉俊偉告本人不起訴😂
https://www.facebook.com/stasischen/posts/10158677831968615
😂四月劉俊偉聲請再議遭駁回😂
https://www.facebook.com/stasischen/posts/10158771588208615
看深口袋行銷甯祥豪、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選戰操盤手應鳴天等綠營二代網軍,如何聯手攻擊抹黑騷擾甚至恐嚇麥克風陳彥文與其家人,當你自己成為網軍肉搜騷擾抹黑的對象時,又該怎麼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7SxCpNDpmQ
訪談中提到的網軍騷擾抹黑恐嚇證據收錄: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完整訪談內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itd2nJBb0k
麵攤大叔 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四月老師的幸福魔法屋
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的紫袍夢】超前預告_002
#那些造成司法大混亂的人們--
一個唸法律唸到行為偏差的濫訴人
某分局轄內有一個知名濫訴人,
這位濫訴人的特色幾十年前從某知名大學的法律系畢業,但是畢業後幾十年來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所以無法執行律師業務。
不過他似乎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與法律有關」但稱不上正當的職業——濫訴蟑螂。
他在社區、超商等各地點遊手好閒,四處與民眾起衝突,他可以與20-30歲的年輕人起衝突,也可以與將近8旬老人起衝突。
他的伎倆大概都是以言詞挑釁不認識的人,開始偷偷錄音:
1.如果被他挑釁的人按捺不住脾氣反嗆他,他就拿著錄音到派出所、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2.如果對方忍住沒罵他呢?沒多久後,他身上會出現一些「不知哪來的傷勢」,驗傷以後提告對方「傷害」。
他近年內頻頻告人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10幾件。
而最厲害的事情是,他告人時,會檢附他自己從某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畢業證書」作為證據。還會不斷寫信給檢察官,信裡都會附上畢業證書和幾十年前的學生證影本。
他可能覺得法律系畢業是多了不起的事情,可以拿來「嚇對方」、「嚇警察」、「嚇檢察官」。
殊不知,#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人一大堆(廢話)。
而且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檢察官」都在笑話他,為他覺得丟臉。
法學教育的目的是養成一個捍衛憲法人權價值、法治國家、自由與平等、合理處理利益侵害問題的法律人,
而不是要養成一個無所事事四處告人的 #濫訴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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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 #告訴人出言挑釁後 所言之●●言論,意在指稱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上開言行沒有品味,尚難謂此基於一時氣憤所為之言語,即具有減低、貶損聽話者社會人格評價之意義,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藉此公然侮辱告訴人以減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主觀犯意,自難僅憑告訴人聽聞上開話語而心生不悅之主觀感受,即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被告。至告訴人不斷撰寫標題為「致○股檢座的一封信」……等總計多達十餘封之「書信」並檢附○○年○○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證書、學生證,然該等內容多抱怨與本案無關之恩怨以及個人學歷,就與本案有關之內容業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並製作勘驗報告,結論如前所述,是以告訴人所陳報之「書信」內容所提及之無關之人與恩怨並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年度偵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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