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臉友 @Skippy At Large 在「翻譯很有事」貢獻此文,以下全文轉錄。內容太精彩,一定要讓更多人看到。(對岸書評網站豆瓣及網路上可找到一些相關評論。)
心得:
1 溫洽溢大量誤譯Janathan D. Spence(史景遷)多本英文著作,已非新聞。
2 最驚爆的是,被誤譯的作者Janathan D. Spence本人原來也是。誤。譯。大。王!他英譯明末張岱《陶庵夢憶》,由於文言文理解不足,誤譯百出(文末指出誤譯的可能原因),詳見2009年汪榮祖教授〈夢憶裡的夢囈〉譯評一文 (PDF,留言有連結),揪出幾十個荒唐誤譯。
3 可見,許多權威往往經不住檢驗,這包括權威譯者在內。
4 任何譯作一定要有人對照原文審譯。審譯者的原文理解能力必須在譯者之上,否則找了也是白搭。
5 溫洽溢的中譯《前朝夢憶》,參考還原了張岱原著的本義,大大抵銷了史景遷的誤譯,然而如汪教授PDF文末指出,溫譯者並未透過譯註指出作者Spence的錯誤,而逕行在譯文中改正,令中文讀者不曾察覺意思有誤。這作法的對錯非常值得討論。
=======
Jonathan D. Spence: Return to Dragon Mountain: Memories of a Late Ming Man
史景遷:《前朝夢憶:張岱的浮華與蒼涼》
譯 者: 溫洽溢
出版:時報文化出版,2009;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先前我在PTT書板檢討過溫洽溢所譯的「雍正王朝之大義覺迷」、「追尋現代中國」二書的翻譯問題,似不必再窮追猛打。但考量溫先生所譯史景遷諸書在中文世界的讀者很多,而且問題牽連甚廣,還是頗值得攤開來說說,以做為作者、譯者、編審、出版社、及讀者的警戒。
(四個PTT連結見留言)
首先看3個翻譯錯誤:
1. Zhang Dai lived a parade when the moon came out and the lanterns shone.
張岱的居處前有廣場,入夜月出之後,燈籠也亮起......
2. Zhang Dai wrote of one teacher called Zhu who never began his theater training for girls by introducing them to acting. Instead he taught them first to play a broad range of musical instruments—strings, wind and percussion—and then taught them to sing and finally to dance. The result was that some of Zhu's actresses attained a “level of perfection that could be felt through the pores.”
張岱提到朱雲崍教女伶唱戲時,從來都不從表演入手,反倒是教她們琵琶、簫管、鼓吹等各種樂器,次教歌,再教舞。結果,有些拜朱雲崍為師的徒弟「反覺多事矣」。
3. On ordinary days Zhang Dai studied. He never was done, and he never would be done, as he well knew, for he was locked into a system from which there was no outlet save absolute success.
張岱平日居家讀書,從不為謀生操煩。他心裡很清楚,自己也不必為五斗米折腰,因為除非他功成名就,否則插翅也無法逃出樊籠。
1、3 兩個錯誤分別是第一章、第二章的開頭一句,問題很明白,無須多說。第2 個錯誤出在錯解「陶庵夢憶」的原文:
「朱雲崍教女戲,非教戲也。未教戲,先教琴,先教琵琶,先教提琴、弦子、蕭管,鼓吹、歌舞,借戲為之,其實不專為戲也。...... 絲竹錯雜,檀板清謳,入妙腠理,唱完以曲白終之,反覺多事矣。」
大意不過:朱雲崍教戲先從伴奏教起,訓練精妙,結果戲曲的主要曲文部份反而成為配角了。“level of perfection that could be felt through the pores.” 當作「入妙腠理」;而且認為「反為多事矣」的不是學戲的徒弟,而是旁觀的眾人。
這幾句中文、英文都非了不得的困難,翻錯了本就不應該,更不應該的是如此明白的錯誤,居然還輕易逃過專業的編審的法眼,有些錯誤還是很粗淺的文學史常識問題。例如:
----
這使張岱並非以史書留名,反倒因簡短、警句式散文這種迥別的文體享有盛譽。散文是晚明主要文體之一。散文講究文體雅致,竭盡所能雕章琢句,以彰顯作者的多才多藝,筆觸要敏捷、不拖泥帶水,以捕捉飄忽情緒或瞬間剎那,同時利用語氣上的對比或急轉直下,勾引且震驚讀者。張岱的成長過程中,這樣的文體一直很受歡迎,他自己後來也成為散文大家。從許多例子來看,馳名的散文大家同時也是遊記作家(travel writer)。他們以浪跡天涯、遊山玩水聞名,寄居名士之家,不斷四處流浪,敏於音調、悖論,能看他人所不能看,感他人所不能感,行文走筆雖扼要洗鍊,但也處處旁徵博引。(p. 8)
----
以上一整段所敘述的特點,都不是籠而統之的「散文」,而是流行於晚明、清初的特殊文體,即所謂「小品」;本書的主人翁張岱,咸認是明清小品的集大成者。譯文用「簡短、警句式散文」來打發,專業的編審居然也不察,真是令人駭異。
另外關於「崑曲」的演變:
------
The melodious and enchanting form of regional drama from Suzhou known as kunqu was already separating itself from local specializations like Shaoxing theater, just as later “Beijing opera” was to grow out of and—to many connoisseurs—to vulgarize kunqu drama in search of a broader audience.
蘇州的崑曲,旋律優美,形式精妙,已走出如紹興戲這類地方戲曲的格局,一如日後京劇的發展,走向通俗化以求拓展觀眾層面。(p. 30)
-----
崑曲和京戲的關係如何,由於資料的限制,學界仍然爭執不休。史景遷採取京戲是從崑曲俗化而來的看法。譯文卻完全忽略了兩者的關係,好像各自發展,八竿子打不著似地。
除了英文有問題外,不少地方也讓人懷疑譯者閱讀文言文的能力。例如,張岱在敘述岳母一生艱辛時說:
----
As if all that were not sufficient, mother-in-law Liu also had to care for a “harsh and fussy uncle” and her own widowed mother-in-law ....
外母劉太君此外還得照料“嚴厲瑣屑”的舅舅,侍奉守寡的婆婆........ (p. 77)
---
此處是一吊詭:純就翻譯而言,uncle譯為舅舅是對的,卻因為翻對而錯了,因為在文言中,「舅」還有別的意思。就尊卑親疏關係而言,「舅」這裡只能是 “夫之父” 的意思---- 對明代婦女而言,舅舅這層關係,怎麼也擺不到婆婆前面。所以p. 76 中,譯文將 "as aunt" 譯為「為姑」,僅僅因為抄錄張岱原文而閃過了尷尬,到了這裡其閱讀文言文的程度就暴露無疑。顯然在「雍正王朝之大義覺迷」錯繆叢出的文言斷句並不是意外,只是譯者和編審的正常表現。嗚呼哀哉!
為什麼說這本書牽涉廣大? 因為背後的陣容龐大。溫洽溢翻譯「前朝夢憶」時,已經獲得國內出版業龍頭時報文化奉上「白金翻譯家」的冠冕,且剛贏得新聞局2008金鼎獎「最佳翻譯人」的榮銜。本書隨後出了簡體版,由當時非常活躍、堪稱胡溫時代的「啟蒙出版社」的廣西師範大學出版,收入「史景遷作品集」,負責這套書的編審是鄭培凱、鄢秀教授。鄭教授從台大外文系畢業後,進入耶魯大學,成為史景遷的第一個博士班學生,目前任職於香港城市大學,專業研究領域就是明代文學。鄢秀教授是鄭教授的夫人,畢業於中國外語專業高校雙璧之一的上海外語大學,之後在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獲得翻譯學博士,現在主持香港城市大學翻譯及語言系的碩士學科。
光看帳面,無論譯者、編審或出版社,都是台、港、中的一時之選,卻得到如此結果,真是情何以堪了!可惜慘劇到此卻猶未落幕。前面說到錯解「姑」、「舅」,就透露出作者端也有問題。其實熟悉陶庵夢憶原作的讀者,閱讀史景遷英文原作時,不難發現作者誤解張岱的原作,幾乎到無頁無之的地步了。所以,2009年汪榮祖教授即發表「夢憶裡的夢囈」一文,以溫洽溢譯本抄錄的張岱原文對校史景遷的英文翻譯,列舉了數十個嚴重的中文理解錯誤。如此一來,這齣翻譯慘劇處處充滿了荒誕的諧趣:錯誤百出的翻譯,因為大量抄錄典籍,反而糾正了許多原著的謬誤。
(PDF連結見留言)
然而,若明白史景遷何許人也,這箇中的諧趣可就完全不好笑了。一般讀者知道他是耶魯大學教授,但恐怕未必了解他的頭銜史德鄰傑出講座(Sterling Professor) 的意義:這是耶魯授予教授的最高榮譽,全校千餘教職人員裡,只有20-40名教授能獲得這崇隆的位置。以耶魯大學在美國學界的地位,史景遷的威望如何,就無需多言了。竟在晚年寫出如此一書,真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prestige 一字的拉丁字源的本義了。
問題的根源出在哪裡?原著的謝辭提供了些許線索。首先,史景遷採用的翻譯,許多來自他在耶魯的研究生助理。從羅馬拼音的名字來判斷,除了台大畢業的劉晞儀(現任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助理主任)外,他們大多來自中國。史景遷的夫人金安平教授也深入參與這本書的寫作。 金教授1950生於台南市,12歲移居美國,後來在哥倫比亞大學獲得博士,目前在耶魯教授中國哲學。金教授系出名門,祖父是20世紀初的著名學者金毓黻。
史景遷寫作時也倚重兩本書: In Limpid Dream: Nostalgia and Zhang Dai's Reminiscences of the Ming, 作者 Philip A Kafalas 從哈佛大學部畢業後,在史丹佛獲得博士學位,目前在喬治城大學任教。本書是根據學位論文改寫,據史景遷的說法,內容包含大量的陶庵夢憶的翻譯。另一本是法譯的陶庵夢憶,譯者Brigitte Teboul-Wang, 背景不明,或是 一位嫁給華裔的法國女士。
史景遷的岔子是不是出在這些助理和書籍上,沒看到確切的證據,目前只能夠存疑了。 但作者、譯者、編審、出版社都該負責,則是了無疑義的。「合六州四十三縣鐵,不能為此錯也。」此書堪為鑑戒!
六 四 悖 論 ptt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