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刑事上訴期間如何計算?
阿榮因車禍糾紛被人提出傷害告訴,阿榮於102年5月16日收到判決書,不服判決結果,於102年5月30日遞出上訴狀,結果卻被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憤怒的阿榮到法院去抗議司法不公,法院裁定是否有理由?
現行我國針對上訴期間有明確的限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需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則僅有10日。(司法院已就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提案改成20天,但尚未完成審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本案例中阿榮的案件為刑事案件,上訴期間是十天;阿榮於5月16日收到判決書,則以5月17日為第一日,5月26日為第十日,必須在5月26日前提出上訴狀於地方法院;而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其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因5月26日適逢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5月27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阿榮於5月30日才遞出上訴狀,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以裁定駁回,是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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