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刑事聲請移付調解狀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本來就是一個不鼓勵罷工的地方,
無論是法規面或實際面⋯⋯
罷工要不要有預告期的討論,乍看之下感覺好像台灣罷工很多,但是其實,罷工難如登天。
以2017年11月25日發生在新竹市的普萊利罷工為例,當天分局長自己去拉扯勞工的罷工封鎖線,警察拿著麥克風喊著一次不解散、兩次不解散,把罷工當集會遊行處理,最後逮捕五位工會幹部,移送新竹地檢署,開庭時承辦檢察官當庭向被告道歉,檢方希望以後工會製作有關罷工的法律常識小冊子,檢察官願意發函給警方參考,最後當然不起訴。
為何承辦的員警會不清楚狀況?
因為過往,新竹市根本沒有發生過罷工!
台灣要罷工,首先,必須要有一個工會。而根據工會法,必須要有三十人才可以組成工會,這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實在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然後有了工會,就必須要有工會幹部,工會的理事長,但,誰要當工會理事長?
這是一個非常危險,也馬上被資方「點痣做記號」的工作。以華航企工理事長劉惠宗為例,幾乎每年都被記大過,民刑事訴訟不斷,每次開完庭,他都會堅持請我到法院前的全家喝一杯咖啡。在華航修飛機修了三十年,縱使他知道公司會怎麼對付他,還是勇往直前,背著身上的箭往前走。
台灣的工會覆蓋率相當的低,據調查只有百分之六,不到一千家工會。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沒有工會保護。換言之,這些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連罷工的第一步:有工會,都達不到。
成立工會之困難,在於你一站出來,就是跟資方站在對立面,這對於習於一言堂的公司管理階層來說,這是巨大的挑戰。
而對勞工來說,如果資方知道大家要成立工會,會不會對個別勞工施壓?分化?最後各個擊破?
因此成立的時間也很重要。普萊利工會成立時,是晚上11點,當晚看到許多二十多歲的年輕人,有點不安又堅定的眼神,決定為了自己的勞動權利奮鬥,真是感動,雖然大家眼睛都要閉上了。
有了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只有所謂的「調整事項」,例如爭取年終獎金、津貼或像這一次的加派機師等事項,才可以罷工,「權利事項」,例如資遣費、積欠工資不可以罷工,只能去法院提告。
再來,必須要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會再進入下一個階段,就是工會會員過半的投票同意。
這個過程中,早就不知道「預告」了多少次。主管機關也一定會知道,因為就是在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能夠進行罷工投票。
台灣罷工限制重重,還有許多行業,法規直接限制不得罷工,如果細看這些規範,真的可以發現,這些法規不是要讓人可以方便罷工,而是不讓人罷工!
反之,在歐洲罷工容易的多,德國各行各業罷工為常態,我居住過的德國城市,曾經倒垃圾的勞工罷工好幾個月,整個城市垃圾堆積如山,變成垃圾城。
有一天我遇到我的鄰居德國工程師,我問他說,對這罷工看法如何?
他說:
「很正常,這次他們罷工,以後我如果受到委屈,換成我罷工!」
甚至有一回,連辦理簽證延簽的公務員也罷工,打電話去說簽證真的要到期了,不辦延簽不行,對方老神在在的說:
「不好意思,我們正在罷工。」
正因為罷工如此輕易,大家也不覺得有甚麼大驚小怪,因此勞資這個本來就不平等的關係,能夠透過罷工找到新的平衡點。
罷工會不會造成他人的自由的妨礙? 當然會。因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甚至規定: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些對他人造成的不便,甚至構成刑法上強制罪等之罷工行為,都可以因此免責,免受刑罰的處罰。可見我國的法制上,也承認罷工是法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環,希望透過這條免責條款盡量去保障罷工,讓真正弱勢勞工的勞動權可以落實。
但是縱使有這條免責條款,能夠用到的機率實在少之又少,整個罷工法體系,基本上是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在這樣的體系下,去談罷工要預告,再度讓這個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更加不讓人罷工,實在令人不知道該說甚麼。
這問題實在值得謹慎討論三思。
刑事聲請移付調解狀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罷工要不要有預告期的討論,乍看之下感覺好像台灣罷工很多,但是其實,罷工難如登天。
以2017年11月25日發生在新竹市的普萊利罷工為例,當天分局長自己去拉扯勞工的罷工封鎖線,警察拿著麥克風喊著一次不解散、兩次不解散,把罷工當集會遊行處理,最後逮捕五位工會幹部,移送新竹地檢署,開庭時承辦檢察官當庭向被告道歉,檢方希望以後工會製作有關罷工的法律常識小冊子,檢察官願意發函給警方參考,最後當然不起訴。
為何承辦的員警會不清楚狀況?
因為過往,新竹市根本沒有發生過罷工!
台灣要罷工,首先,必須要有一個工會。而根據工會法,必須要有三十人才可以組成工會,這跟其他國家比起來,實在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然後有了工會,就必須要有工會幹部,工會的理事長,但,誰要當工會理事長?
這是一個非常危險,也馬上被資方「點痣做記號」的工作。以華航企工理事長劉惠宗為例,幾乎每年都被記大過,民刑事訴訟不斷,每次開完庭,他都會堅持請我到法院前的全家喝一杯咖啡。在華航修飛機修了三十年,縱使他知道公司會怎麼對付他,還是勇往直前,背著身上的箭往前走。
台灣的工會覆蓋率相當的低,據調查只有百分之六,不到一千家工會。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沒有工會保護。換言之,這些百分之九十幾的台灣勞工,連罷工的第一步:有工會,都達不到。
成立工會之困難,在於你一站出來,就是跟資方站在對立面,這對於習於一言堂的公司管理階層來說,這是巨大的挑戰。
而對勞工來說,如果資方知道大家要成立工會,會不會對個別勞工施壓?分化?最後各個擊破?
因此成立的時間也很重要。普萊利工會成立時,是晚上11點,當晚看到許多二十多歲的年輕人,有點不安又堅定的眼神,決定為了自己的勞動權利奮鬥,真是感動,雖然大家眼睛都要閉上了。
有了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只有所謂的「調整事項」,例如爭取年終獎金、津貼或像這一次的加派機師等事項,才可以罷工,「權利事項」,例如資遣費、積欠工資不可以罷工,只能去法院提告。
再來,必須要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會再進入下一個階段,就是工會會員過半的投票同意。
這個過程中,早就不知道「預告」了多少次。主管機關也一定會知道,因為就是在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要調解不成立,才能夠進行罷工投票。
台灣罷工限制重重,還有許多行業,法規直接限制不得罷工,如果細看這些規範,真的可以發現,這些法規不是要讓人可以方便罷工,而是不讓人罷工!
反之,在歐洲罷工容易的多,德國各行各業罷工為常態,我居住過的德國城市,曾經倒垃圾的勞工罷工好幾個月,整個城市垃圾堆積如山,變成垃圾城。
有一天我遇到我的鄰居德國工程師,我問他說,對這罷工看法如何?
他說:
「很正常,這次他們罷工,以後我如果受到委屈,換成我罷工!」
甚至有一回,連辦理簽證延簽的公務員也罷工,打電話去說簽證真的要到期了,不辦延簽不行,對方老神在在的說:
「不好意思,我們正在罷工。」
正因為罷工如此輕易,大家也不覺得有甚麼大驚小怪,因此勞資這個本來就不平等的關係,能夠透過罷工找到新的平衡點。
罷工會不會造成他人的自由的妨礙? 當然會。因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甚至規定: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些對他人造成的不便,甚至構成刑法上強制罪等之罷工行為,都可以因此免責,免受刑罰的處罰。可見我國的法制上,也承認罷工是法治文明不可或缺的一環,希望透過這條免責條款盡量去保障罷工,讓真正弱勢勞工的勞動權可以落實。
但是縱使有這條免責條款,能夠用到的機率實在少之又少,整個罷工法體系,基本上是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在這樣的體系下,去談罷工要預告,再度讓這個不讓人罷工的法體系更加不讓人罷工,實在令人不知道該說甚麼。
這問題實在值得謹慎討論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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