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是想要寫成:「處罰被害人」的困境正是主流意見以「保護」為名而弱化兒少的結果,唯一的解法就是去除性汙名,不再禁止孩童的情慾探索,這樣孩子才能在被威脅利誘時能夠勇於求助,也在不幸事件發生時減少後續的精神。
『未滿 18 歲…自拍自己的不雅照並未觸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但若有「傳送」的行為,即已觸及該條例第 28 條規定』
--高雄市社會局
月初有網友張貼了這張照片,是台北市社會局對「家裡的孩子」宣傳「自拍裸照」的公車廣告 (大誤),
我推測應該是前幾個月的「遭網路散布的兒少私密照 近5成是孩子自己拍的」新聞之後,衛福部或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行文給各縣市社會局,然後才有這樣的宣導。
這些消息也讓我想起有個困擾我很久的問題:未滿18歲者自拍以及散布自己的猥褻照,到底算不算是兒少條例的加害人兼被害人呢?
最近終於翻到幾年前高雄市社會局的宣導說明,總算是比較能說清楚這個議題的弔詭之處了。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15年已全面翻修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本文所著重的條文則從第28條移列至第38條)
想要防範的是對兒少的性剝削行為,所以將「拍攝」與「散布」兒少猥褻照的行為列為犯罪。
在「拍攝」的階段,是對被拍攝者的傷害,在刑法理論上是侵害了「個人法益」;
在「散布」的階段,不但有侵害被拍攝者的個人法益,也有對「社會法益」的侵害(一般認為散布這樣的照片會觸發更多拍攝與散布同類影像的行為)。所以無論照片中的人物事後是否已經成年或死亡,只要拍照當時是未滿18歲,那麼一律不得散布。
然而,在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散布自己猥褻照的情形,狀況就變的詭異了。
在「拍攝」的階段,相當於自殘,也是「傷害自己的法益」的行為,是不會也不該被處罰的。
在「散布」的階段,因為有侵害到「社會法益」,所以應該要被處罰。
但是,兒少在此類事件,一直都是被當成被害人的啊,於是就變成了要「處罰被害人」。
更詭異的是,由於未滿18歲的犯罪會被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第2項),於是變成了:
17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在18歲之前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則可處 18 個月以下徒刑;
17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在18歲之後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則可處 36 個月以下徒刑;
18歲的人自拍猥褻照,並將影像散布到成人論壇,無罪。
明明是同樣的行為(自拍猥褻照並且張貼到成人論壇),卻會因為年齡不同而被處以不同的刑責。
***
補充說明:
1. 相關新聞事件是「兒少被誘騙或威脅而自拍猥褻照」,本文著重的則是「兒少自發地想要把自己的猥褻照上網分享」,兩種情形並不相同。新聞事件只是筆者發表此篇的契機。
2. 高雄市社會局的宣導說明其實不盡正確,因為條文中並沒有(私下)「傳送」一詞,而是主要針對「讓不特定人可以看到」的「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
3. 依照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現行兒少條例第38條是刑法第235條的特別法,但並不會因為散布時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就不罰。
4. 筆者對於這類法律該怎麼解讀、該怎麼規範還沒有結論,本文只是先將法規弔詭的現狀呈現出來。
5. 相關兒少法規其實還有關於「被害者安置」的議題。
***
參考資料:
[1]: 高雄市社會局的宣導說明文件
http://www.qzjh.kh.edu.tw/…/n…/12747/1274720160220172700.pdf
[2]: 台北市社會局 #家裡的孩子自拍裸照你知道嗎 公車廣告
https://www.facebook.com/mengzongs/posts/493693187671908
[3]: 遭網路散布的兒少私密照 近5成是孩子自己拍的
https://video.udn.com/news/748587
刑法第235條規定禁止散布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法規知識】─ 電子商務行銷之相關規範
Q1-2、網路上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有何限制?
1. 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均完全禁止銷售者(絕對禁止販售)
絕對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係指不論在網路或實體通路都不可以販售。包括以下:
(1) 人體器官: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毒品、麻醉藥品、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依第2條分級之各類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最高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槍砲、彈藥、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1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4條管制之槍砲、彈藥以及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第6條亦禁止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第4條管制之刀械。違者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刑罰,最高得處以無期徒刑。
(4) 侵害著作權或仿冒之商品: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 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若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5) 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者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或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1款、第12款之違反。
(7)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第1項,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8) 報稅憑證: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9) 其他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為依法禁止之商品,就不能做為網路交易之買賣標的。
(待續......)
本文摘錄自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發行之中小企業法規宣導手冊(28)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經營法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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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iTW (LaiTW)》之銘言:
: : → darkbrigher : 文章本來就有限制 誰跟你台灣無限制 08/01 16:51
: : → darkbrigher : 自己去看出版法啊 開口閉口台灣無限制卻不知道早就 08/01 16:54
: : → darkbrigher : 規定好了 有夠可笑 08/01 16:54
: 請問這位大大,
: 台灣是哪條法律有限制出版內容?
: 可以為小弟解惑一下嗎?
: 因為小弟剛剛查了一下,
: 出版法在1999年就廢止了,
: 至於有沒有其他法律限制出版內容我就不知道了。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
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另外就是著作權法
最有名的實例就是同人誌的寫作
這個有興趣請自行網搜
以上還都是"老法"
比較新鮮出爐的請參考假新聞方面的立法
像是:
行政院表示,為防杜散播假訊息造成危害,內政部、農委會、衛福部、原能會預計修正6
個法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
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法案中納入禁止散播假新
聞的規範和罰則。
你是寫"故事"還是寫"假新聞"?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8.10 臺灣), 08/01/2019 18:52:52
散布?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
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要被罰的。
至於說實務上對於兒少法第38和39條的執行? 親愛的父老兄弟姊妹們~~~~
有人闖紅燈沒被抓到不代表妳闖紅燈被抓到可以因而免責....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8.10 臺灣), 08/01/2019 22:35:24
刑法也許是威權時代就有,兒少法可是威權時代之後。
而且,刑法和兒少法那些規定,不好意思,"現在"世界上一些國家的現行法也都有,
可不是我國立法委員們獨見而創獲者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