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各位,立法院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的刑法第185條之4、第222條修正案。總統已於110年5月28日公布第185條之4,所以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5月30日生效;另於110年6月9日公布第222條,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6月11日生效。所以今年國考上戰場時,各位作答要以修正後的法條為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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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5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默默第2集
有些議題反而是倒過來複習,
成效會比較好。就像身分犯。
雙重身分犯,假到不得了的議題。
最假掰排行榜一定有前3名。
刑法上唯一會考的法條,
當然就是336第1、2項。
以第2項業務上侵佔為例,
刑法要解決的是沒有身分的人,
要能拆解法條結構,是第一個議題。
持有關係這個身分是純正,
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
業務這個身分是不純正,
在罪責討論。
(腦袋沒想像的請動手畫結構圖吧)
甲沒有身分,
如果跟有身分的人例如會計,
對於業務上侵佔有共同實行的情形,
在構成要件層次,
永遠涉及的核心爭議都是
沒身分的人能不能成為
純正身分犯這個犯罪的「正犯」?
1.德派大部分學說上都是「不行」。
沒身分的人在這類犯罪
只能成為共犯,
所以,操作上就變成,
甲在構成要件層次上
成為335的共犯。
而在罪責層次的身分,甲既然沒有,
也不能加在甲身上。
(就像乙跟甲一起殺乙父,甲只有271)
小結:
335共犯。
2.而實務上因為31條第1項的規定,
甲就變成336條第2項的共同正犯。
至於實務上為什麼沒有
把犯罪成立要件拆開來討論?
當年笨、蠢,以及後來
怕被撤銷原判決無法升官,
你能想到的理由都有
(我實在很會污衊實務)
雙重身分犯結構拆開後,
本來就是只有一個爭議,
就是純正身分犯的問題。
而雙重就是假議題。
就像有人動作慢又一直在哭夭
疫苗如果夠就不會….
跟雙重身分犯一樣
都是操作還蠻成功的假議題。
一些我講的有關複習的溫馨小語
(可恨動物區的講出可愛動物的話,應該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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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是
秘魯馬丘比丘附近民宿養的天竺鼠
我那晚跟他懺悔後拍下這張照片
懺悔內容大概是這樣:
「不好意思,昨晚吃了你兄弟,他們是用烤的,所以我不知道你們原來是長這麼可愛,如果你們提早現出原形給我看,我就不會吃了。」
懺悔語錄講完,鼠鼠向我比了中指,
我突然間清爽了起來,
因為
他居然懂我剛剛講的是
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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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題+重點說明
因此,本書許多章節會呈現不同犯罪類型所涉及的考點,並透過實際解題,告訴讀者如何答題。此外,在體例安排上,除了解題,書中還有重點說明,幫同學複習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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