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投資
#平安得財富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內線交易
#光寶
#敦南科技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判決賠償的金額與刑度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除罪 加重侵害配偶權賠償嚇阻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大法官會議七九一號解釋,昨天認定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違憲,對於社會人心的衝擊,大於對家庭及婚姻的實際保障。未來,我們的司法及立法機關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盡可能維繫家庭及婚姻價值。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在我看來,談不上違不違憲,更沒有對錯。因為它反映的,是社會生活文化及家庭價值觀。如果我們的文化及家庭價值觀,極度珍視婚姻忠誠,那麼,在刑法裡保留通姦罪的刑罰,自屬必然。
而如果有人將通姦罪刑罰,視為婚姻及家庭圓融的保障,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那也是錯看了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有配偶之人犯通姦罪,最具嚇阻力量的,不在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而是在我們舊民法「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任何搞婚外情的,最大心理或感情障礙,還是在「感情忠誠」。如果兩個搞婚外情的人,因為通姦被判決離婚,甚至被判處徒刑之後,還被限制永遠不能結婚,永遠不能把他們的婚外情變成婚姻關係,再組家庭,這對他們的處罰,是多麼的沈重。
但是,民法親屬篇這條「不得與相姦者結婚」規定,被女權團體認為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在民國八十七年修法時刪除了。往後,沒有「相姦者不得結婚」的規定,刑法通姦罪的條文,就像是我們身上的盲腸一樣,沒有什麼功能,切不切除,都不重要。
從司法實務上看,刑法這條通姦罪的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到不行的罪。各地法院對於犯通姦罪者的判決,大多在三個月有期徒刑上下,得易科罰金。幾乎絕少看到,有任何法官會判通姦者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通姦者去坐牢的案例。
這樣輕的判決刑度,對於那些個費盡心機,花心力、時間及金錢去布線、跟蹤,甚至花鉅資僱請專人,冒著各種違法的險,去抓姦的配偶來說,真的是情何以堪。他們身心俱疲的結果,只換來婚外情的這一對,繳了罰金之後的一陣訕笑。
如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既然引進歐美的「性自主權」思潮,以時代變遷等理由,認為通姦罪違憲,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如何加強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做為我們家庭及婚姻的保障。
美國高爾夫球明星老虎伍茲,婚外情偷吃十多個虎女郎,最後讓他這隻老虎脫了層皮,離婚交出子女監護權,又付出相當於新台幣二百多億元贍養費案例,不妨參考一下。
判決賠償的金額與刑度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張照片的邪惡】
最近越來越多人來詢問告狀俠「我用了別人的圖片被告了怎麼辦?」
好吧!既然這麼多人誠心誠意的發問了
那我們就幾個常見的問題來做QA吧
Q:我在網路上看很多人都用一樣的商品圖,沒有經過授權下載來用,請問會被告嗎?會被關嗎?
A:其實在網路上看見很多人用一樣的商品照時要非常小心,這就跟你走在路上看到一群男生搭訕一個正妹一樣,通常不是他們的。
如果你也進去搭訕,而她老公(著作權人)很不巧的,在你不曉得的時候看到...,「燈愣!」,你跟那群人就可能因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提告。
不過如果是初犯,侵害情節不嚴重,這類型的案件在認罪的情況下,刑度通常會在可以易科罰金範圍內,不超過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甚至是拘役刑判決,也非少數。
Q:網拍商品圖片,和解金多少才算合理?
A:沒錯!這類型的問題的詢問次數,絕對能登上告狀俠熱搜寶座前三名,每個人考慮的點都不同,所以能接受的金額就是好金額。
不過如果只看錢的話,由於網拍商品圖不易證明損害,所以最常見的損害賠償法源依據是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定1萬至100萬元間之損害賠償額,情節嚴重得增加至500萬元以下,而侵害情節認定標準主要有:
侵害期間的長短、被侵害著作的查獲數量、著作被侵害的次數、被侵害著作的種類數、被侵害著作的價值、侵害人的注意義務、雙方資力等等。
在盜用『網拍商品照侵害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對於『一張照片』的攝影著作,法院所做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判決超過5萬的並不常見。
民眾可以綜合上一題的QA去計算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去計算自己案件的和解金額。
另外這類型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如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此點與商標法有所不同喔!
Q:我不是故意的,我用的圖片是上游廠商提供給我的,怎麼辦?
A:因盜用圖片所違反的著作權法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如果是經上游廠商同意下使用,您也不知道上游廠商沒有著作權,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話,確實有可能不會構成故意犯,但,如果上游廠商無法傳喚到案作證或訊問的情況,可能因此被認定屬於幽靈抗辯,而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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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去年與人發生車禍
事實經過為
我方行駛支線,對方主線超速,但路權為對方占優
車禍事故後對方有受傷事實,惟送醫後看起來狀況還算良好
車禍第三天即看到對方上工(對方於工地打工)
惟當時未想到照相錄影存證
因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所以理賠原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第一次調解時,保險公司願意負擔所能提出證據的全額賠償
惟對方獅子大開口,求償兩百多萬元 (精神慰問金100萬、勞動力損失100萬 + 其他)
有單據的僅財損修車五千多,醫療單據五萬多
(觀其診斷證明書,病名為挫傷或擦傷;醫療費用最貴的則為自費注射高濃度PRP4萬5)
保險公司不願支付,和解失敗
後續我方又陸續申請了兩次調解,對方皆未到場
且我方及保險公司打電話給對方都未接電話
對方則找律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今年3/1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拘役55日,易科罰金每日1000
問題:
1. 經詢問親戚,他並未出庭答辯即被判刑
唯一一次出庭的簡易庭也只有地檢署檢察官也沒有法官
出庭後調解失敗就回家了
想請教一下這種刑事過失傷害被告人都不用出庭答辯就可以判刑嗎?
2. 這種對方明顯獅子大開口的狀況下,刑事已被判刑
假設最壞的狀況下,不上訴直接易科罰金給國家
那民事賠償可以就不理對方了嗎?
3. 想請教是否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P.S 以上過程非本人實際經歷,僅由親戚口述與相關紙本文件去理解
如有描述錯誤的地方,再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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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39.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6846560.A.C1A.html
看判決書有這段文字,所以親戚是被員警陰了嗎?
(被認罪)
抱歉,因為一樓大大說被告認罪+輕罪,檢察官才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而我的認知是,警員到場只是描述事情經過,並非認罪
至少希望在出庭時可以跟法官說明我們的立場
(如非惡意不和解,事實上比較像對方故意不想和解)
但判決書那樣寫的感覺,很像就是在跟警員直接認罪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0:32:52
您這樣的說法感覺就有點曲解我的意思了
事實上我方願就合理範圍內做全額賠償
並非想耍賴或置之不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0:36:02
PRP沒說不必要喔,基本上能提出醫療行為的單據都願意理賠
甚至加點和解慰問金都是願意的
但事實上就第一次和解時對方就提出兩百多萬的和解金額
親戚家中經濟並沒那麼寬裕實在負擔不起
經濟損失與身心損失就包含在所提出的兩百多萬裡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05:11
PRP那段,我只是想表達,其醫療行為最大的花費就這個
代表其傷勢並非非常嚴重的
當然,造成對方受傷還是會覺得很過意不去的
假設今天對方受傷程度非常嚴重,真的影響其往後生活
那賠償個幾百萬都不為過 (或許還不夠)
如果今天只是個皮外傷就喊價兩百多萬
相信任何人遇到都會覺得憤恨不平的
我最後給他的建議也是如此
感謝m大,一查發現真的是底很厚的人
看來還是不要跟她玩了,直接給法院判比較快
真的只能說親戚命不好,遇到這樣的人了
好的,謝謝您的說明,是我用詞不當了!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1:27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2:21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8:08
※ 編輯: stonys (114.32.39.89 臺灣), 03/27/2021 2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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