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9月初,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王幼玲、紀惠容,監察委員王美玉,前往高雄旗津及前鎮漁港針對境外聘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進行履勘,我們在中秋節的前夕前往宜蘭南方澳,瞭解境內聘僱外籍漁工岸邊生活環境進行視察,也在視察結束後於蘇澳區漁會進行座談會,包括勞動部、漁業署、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以及蘇澳區漁會皆出席座談,並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問題、外籍漁工逃逸、人力仲介等議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臺灣漁業在世界上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永續發展、合理對待外籍漁工,使台灣成為更進步的人權國家,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十分關心,如我們正在執行中的「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就是要展現政府的用心與努力,一定要讓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際的人權標準。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司法院在20日在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對此勞工團體上午來到行政院陳情,並批評這個結果,反而會讓女性勞工的勞動條件向下沉淪,削弱工會的力量。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1986 - 由台灣公共...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宣告該條文第1項失效,因此當時有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可能會出現「懷孕與哺乳期間女性員工不受保護的空窗期」,雖然當時勞動部受訪時就已有提出他們的立場與看法,但畢竟仍然沒有很明確的解釋的話,實在有點難讓勞資雙方有遵循的依據😅好在勞動部在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解釋令,再次強調了禁止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原則,主要是分成以下三個層次說明:
❶釋字第807號雖然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而失效,但並未宣告同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失效,既然本項規定仍然有效,那麼雇主就不可以強制這些有特殊理由的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至隔天凌晨6點的夜間工作,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項是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有刑事責任的條款,老闆或人資們應特別注意。
❷在大法官解釋中,有特別提到「系爭規定(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等,看起來應是大法官也肯認母性保護措施具有必要的公益性,因此勞動部也基於此理由,再次重申勞基法第49條第5項限制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的規範仍然有效。
❸基於上述理由,雇主仍然應注意不能讓有健康因素、其他正當理由、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否則被查證屬實的話,仍然會因此而被處分。
總之,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違憲後,程序上的爭議(女工夜間工作是否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反而比較是受到更多討論的重點,但對雇主來說,有關母性保護措施的一些規範大致上仍然沒有變動,希望需要在夜間輪班出勤的勞資雙方們可特別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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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勞資會議視訊舉行
作者:劉康身律師
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工作時間調配、例假調整等事項,除有工會之情形外,原則上應該勞資會議之同意。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依照勞動部的解釋,「每3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自訂每3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1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自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高之後,勞資雙方代表聚集進行會議顯有困難之處。在此情形下,勞資會議是否可採視訊方式進行,勞動部表示,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由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前項視訊會議,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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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在20日在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對此勞工團體上午來到行政院陳情,並批評這個結果,反而會讓女性勞工的勞動條件向下沉淪,削弱工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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