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許多人會安排海外遊學,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提供海外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
由於該項勞務的提供地,以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於「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不屬於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營業稅率為零」,因此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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