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組拍片時常沒日沒夜地在趕進度,13日勞動部終於點頭答應納入責任制。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有不同的工作者一組一組參與,必須要配合的,也許我等一個演員其他人都要等,有出現bug要重來、都要調整,等一個燈光也要調整,寧可說好好地做,爭取一個彈性工時合法的可能,而不要大家矇頭做、做一些違法的,不符合法令的規定。」
工會解釋,他們曾調查從業人員一天工時平均上看14個鐘頭,加上片場散落在各個縣市到處跑,不容易勞檢,所以才會推動工時納入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至少可以限縮一天工時最長就是12小時,未來可影響的片場勞工約4,000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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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勞、拍不出好電影?如何改變台灣影視業的血汗困境?】
「曾有個年僅23歲年輕助理想找我拜師,結果某天超時工作後,開車睡著開到對向,人被夾死在卡車裡⋯⋯助理還是家中的獨子。」台灣影視界推動合理工時的先鋒、入行30年的資深電影燈光師屈弘仁,談起長工時造成的悲劇,仍不住神傷。
在台灣,影視工作者的平均工時高達14小時,他們的身分擺盪在受僱者和自由工作者間,實務上幾乎不被《勞基法》工時規範。屈弘仁在11年前,率先爭取燈光組等4類場務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工時須符合12小時上限,卻因此變成業界「黑名單」;今日(9月13日),勞動部針對「電影業適用勞基法增修提案」第二次召開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達成共識,同意電影製片業勞工也納入《勞基法》第84之1條,是否通過有待勞動部正式決定。
2016年韓劇《獨酒男女》的副導李韓光自殺,留下控訴業界生態的遺書,韓國影視業自此開始轉型。政府領頭將影視從業者納入《勞基法》規範後,如今的韓國,影視勞工每日工時降至10小時,產業中更有半數從業者使用政府提供的契約,對資方造成一定的壓力和制衡效果。
回到台灣,不靠長工時、就拍不出好片嗎?《報導者》訪問國片《孤味》導演許承傑、《賽德克巴萊》導演魏德聖和業界人員,他們的答案都是「NO」。在政府動起來之前,更重要的籌碼,或許是台灣影視界需要觀念的翻轉、更有效率的前置作業、和更健全的工會。https://bit.ly/3C0GGsI
#延伸閱讀
【超時工作、職災、欠薪──影視工作者的「血汗乙方」困境】https://bit.ly/3hu9ySm
#報導者 #職災 #超時工作 #工時 #勞權 #勞動 #影視工作 #電視 #電影 #勞基法 #責任制 #勞動部
勞基法第14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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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一天正常的工時是八個鐘頭,但是保全業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可以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再送到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而今天有離職的保全人員出面陳情指控他們的雇主要求員工一天工作16個小時,這麼苛刻的條件地方勞工局竟然還核准。勞委會則回應會找地方政府開會檢討。
保全總公司這張公文,上面寫著,因為保全適用勞基法第84-1條,所以每個月工作上限是360小時、每天連續工作上限是16小時,足足是一般勞工的兩倍,而且這公文還是經過地方勞工局核准通過的。
李先生因為不滿這樣的工作條件,跟公司打官司,結果連工作都沒了,吳先生也是離職的保全,每天都是工作14小時。
保全工時這麼長,原因就出在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像是監督、管理或責任制人員、或是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還是性質特殊的工作,工作時間及休假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但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核定,,但也變成一國好幾制。
雖然勞委會也認為一個月工作360小時太超過,但是卻認為這是地方主管機關沒有善盡把關責任,讓立委及工會團體很不滿,勞委會最後允諾近期會找地方政府開會檢討,不過勞委會的態度也讓來陳情的保全人員,很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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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種加班費是不納入免稅的: 包括依勞基法規定的「實質加班費」, ...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等於是以加班費之名行津貼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4條 在 Re: [討論] 請問外商有加班費嗎? 不打卡彈性上下班- 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勞基法 所規定的實質加班費免計入薪資、員工免繳綜所稅,而企業也免辦理扣 ...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等於是以加班費之名行津貼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 ... ... <看更多>
勞基法第14條 在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 問題:雇主將勞工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 的推薦與評價
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3月1日台(88)勞資2字第005470號函認為:「按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須有完備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