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70搭配服用圖表:俄羅斯與他的快樂夥伴們,那些傻傻分不清楚的東方/共產陣營組織】 #請大家一定要一張一張看完
透過EP70詳(冗)細(長)的介紹,我們又解鎖了一個前蘇聯國家:亞美尼亞!但在創作過程中我發現,許多成長於非共產國家的人常常搞不清楚「蘇聯」、「東歐」、「第二世界」、「華沙公約」組織之間的關係,往往將他們當成一群「差不多」的國家;我猜要是考試中出現「羅馬尼亞是不是前蘇聯國家」這種題目,掙扎的人恐怕不在少數吧。
但這完全是情有可原的——畢竟,這些由東方/共產陣營發展出來的聯盟有好多個,每個涵蓋的範圍都不一樣,而且還隨著時間不斷改變,一般人沒事無聊也不會去記這些東西。因此,這集的補充圖表,就嘗試用「類地圖」的呈現方式,幫大家整理一下這些組織——畢竟,其中好幾位蘇聯的前夥伴們,現在可是瘋狂捐疫苗給台灣的大恩人啊~😂
📍 1. 蘇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USSR)
1922-1991年之間存在的聯邦國家,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
15國要怎麼記?其實很簡單,分成四組就可以了:
- 東歐4國: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摩爾多瓦
- 波羅的海3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
- (外)高加索3國: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
- 中亞5國: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土庫曼、塔吉克
值得一提的是,這15國並非一直不變,像是:
- 帝國解體後,中亞一度出現「花剌子模」與「布哈拉」兩國,但後來都劃入新成立的烏茲別克。
- 鄰接芬蘭的卡累里阿一度為加盟共和國,有學者認為是在二戰前為了兼併芬蘭所做的準備,戰後就降級成為俄羅斯境內的自治共和國。
- 高加索3國原本為一國,稱為外高加索,後來才分割。
- 波羅的海3國後來才併入,摩爾多瓦與中亞5國也都是後來才一一成立。
📍 2. 華沙公約組織(友好合作互助條約,Warsaw Pact)
- 1955-1991年之間存在、與北約對抗的共產國家政治軍事同盟
- 阿爾巴尼亞於1961年停止參與,1968年正式退出
- 南斯拉夫於組織成立前就和蘇聯關係破裂
📍 3. 經濟互助委員會(COMECON)
- 1949-1991年之間存在、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對抗的共產國家經濟同盟
- 阿爾巴尼亞於1961年停止參與,1987年正式退出
- 其他還有許多國家都曾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族繁不及備載
📍 4. 獨立國家國協(獨立國家聯合體,CIS)
- 1991年成立、由前蘇聯成員國組成、類似大英國協的地區政治協調組織
- 15國中原本除了波羅的海3國都有簽署,但喬治亞2008年退出,烏克蘭與土庫曼則未正式加入,因此目前成員僅有9國
📍 5.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CSTO)
- 1992年成立、目前由6個前蘇聯成員國組成的軍事聯盟
- 原本有9國,喬治亞、亞塞拜然與烏茲別克退出,其中喬治亞未來可能加入北約陣營
📍 6. 歐亞經濟聯盟(EAEU)
- 2011年成立、目前由5個前蘇聯成員國組成的經濟合作組織
- 比起上面CSTO少了塔吉克,主因為塔吉克與吉爾吉斯之間的邊界糾紛,但塔吉克未來仍然可能加入
- 烏茲別克現為觀察員,可能在未來1-2年內成為成員國
📍 7. 捐贈疫苗給台灣的國家們
- 截至2021年9月止,前述國家中慷慨向台灣捐贈疫苗的國家
- 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其中只有立陶宛是原本蘇聯的成員國
✏️ 備註:
- 為了整體一致性,白(俄)羅斯一律使用舊中文譯名。
- 基於製圖方(偷)便(懶),近代的塞爾維亞直接使用原本南斯拉夫的圖塊。
- 為什麼別的國家都只用一個圖塊、但是俄羅斯一個人就佔了5個?沒辦法,人家是主角嘛,總要讓它展現一下橫跨歐亞的氣勢(攤手
當然,看完了這些之後,大家可以回到節目主題思考一下:所以EP70的主角亞美尼亞,現在和俄羅斯究竟是什麼關係?又為什麼隔壁的喬治亞和亞塞拜然,都接連退出這些俄羅斯主導的組織呢?
【EP70 站在歷史的交叉路口、被阿拉拉特山守護的粉紅之城:亞美尼亞首都,葉里溫散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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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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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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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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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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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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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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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台灣加入大英國協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長慎入
#我今天看到了一個頻道我想說來理性的與外國人討論順便跟大家聊聊我的想法
#本來想附上截圖想想還是放上自拍照比較不針對任何人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台澎不需要革命、推翻、正名或者修憲,台澎需要的是了解客觀史實後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以下幾點說明:
1️⃣推翻舊政府改由新政府取代就是「革命」,革命就只是個「推翻治理政權」的過程,但仍舊不會改變台澎沒有主權國家法人格的事實。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推翻或者革命」 https://wp.me/pd1HGm-2I
2️⃣我們之所以要討論國際法規則,就是要探討出是非對錯,弄清楚到底為什麼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國家?如果「有自己軍隊可以保護人民不受外來侵犯就可以成為主權國家」、「台灣很民主有選舉有民選總統」那國際社會不就早該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了嗎?為什麼沒有?因為國際社會就是依照國際法法理拒絕承認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M
3️⃣法理建國派的人要推動的就是「建立長期安定的國家」,這有外部與內部的方向要努力:
「外部」是依國際法法理來取得國家法人格,透過外交手段跟其他國家結盟合作來抵禦外力侵犯,確保長治久安。
「內部」是依民主和平的方式,讓大家能夠在一個客觀的事實基礎上,基於相同的認知、共識,及對未來的美好想像,彼此合作、同心協力建立一個屬於大家的國家。而不是透過武裝暴力的方式,去強迫他人臣服於自己。
4️⃣修憲改變不了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https://wp.me/pd1HGm-1B
5️⃣叫什麼名字也改變不了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6️⃣大家總說台灣看起來像是什麼都有了,有《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說的國家四個特點啊!那為什麼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問與答有回答過的: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Q&A74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8470730401482/?d=n
Q&A143: 應該有不少學者認定,有國家四要素就是國家。要如何打破這種觀點?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8884103026811/?d=n
Q&A144承上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9474539634434/
7️⃣關於有人提到國際上有五個國家叫幾內亞,兩個國家叫剛果。所以中華民國也不會被真的以為是中國啊!
好的,腦力激盪之前,請大家先看這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1912.2.12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民國」;1949.10.1建立,可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主權國家「中國」取的國號叫「中華人民共和國」。
大家可以清楚知道中國主權國家(一個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內部出現兩個政權(ROC/PRC政權)在爭奪「合法政府代表權」。
中華民國政權只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合法政府代表,它不是主權國家。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在國際法上欠缺國家法人格,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中國內戰與台澎無關,請切割出來看。🙌🏻[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針對提到「五個幾內亞、兩個剛果」我大概查了一下:
1. 幾內亞共和國(法語:République de Guinée),通稱幾內亞(法語:Guinée)是位於西非的國家。
1958年幾內亞通過全民公投,成為唯一選擇不加入法蘭西共同體而獨立的法國殖民地。
👉🏻原法國殖民地,爾後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2. 幾內亞比索共和國(葡萄牙語:República da Guiné-Bissau),通稱幾內亞比索(葡萄牙語:Guiné-Bissau),是一個位於西非的國家,曾為葡屬幾內亞。
1956年幾內亞和維德角非洲獨立黨成立。1961年幾內亞和維德角非洲獨立黨開始組織武裝遊擊隊對抗葡萄牙,雖然葡萄牙增加駐軍至超過3萬5千人,該黨仍不斷擴張勢力。1968年幾內亞和維德角非洲獨立黨已控制幾內亞比索大部分地區。1973年9月24日幾內亞比索宣告獨立。同年11月,聯合國大會以93比7的投票結果,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1974年9月10日:葡萄牙正式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
👉🏻原葡萄牙殖民地,原主權母國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
我補上剛跟聖峰討教的回覆,幾內亞比索的部分很有趣:
1973年9月24日幾內亞比索宣告獨立
1973年11月,聯合國大會以93比7的投票結果,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
1974年9月10日,葡萄牙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
1974年9月17日,幾內亞比索加入聯合國
聯合國不是在1973年11月就承認幾內亞比索獨立了嗎?為什麼幾內亞比索不順水推舟,立即加入聯合國,而要等葡萄牙承認它獨立之後才加入聯合國呢?因為擁有領土主權的母國承認之後,才能真正完成獨立呀。
由此可知,聯合國大會決議並不等於國際法,即使大會通過決議承認某個地方獨立,也無法產生與擁有該地領土主權的國家承認獨立同樣的法律效果,仍舊需要擁有領土主權的母國承認獨立才能完成真正的獨立。
3. 赤道幾內亞共和國,簡稱赤道幾內亞(西班牙語:Guinea Ecuatorial;法語:Guinée équatoriale;葡萄牙語:Guiné Equatorial),中文亦簡稱赤幾,位於非洲中部。
1778年,葡萄牙同意讓給西班牙一些非洲沿海島嶼,以及大陸上位於歐果韋河和尼日河之間的領土。西班牙內戰後,西屬幾內亞得到了更多的開發。1959年,該地區被劃為斐南多波和木尼河兩個海外省。1964年1月,兩省取得內部自治地位。至1968年,在民族獨立運動和聯合國的雙重壓力下,西班牙同意給予其獨立地位。1968年10月12日,西屬幾內亞宣告獨立,改國名為赤道幾內亞共和國。
👉🏻領土主權原屬於西班牙,1968年主權母國同意其獨立建國。
4.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英語:Independent State of Papua New Guinea),通稱巴布亞紐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巴布亞皮欽語:Papua Niugini;希里摩圖語:Papua Niu Gini),簡稱巴紐,是位於太平洋西南部的一個島嶼國家。
1919年一戰結束後,澳軍佔領德屬新幾內亞。1920年12月17日國際聯盟決定委託澳管理新幾內亞領地;二戰中新幾內亞一度為日軍佔領,戰後聯合國委託澳洲託管,1949年澳將兩部分合併為一個行政單位,稱「巴布亞紐幾內亞領地」。1973年12月1日實行內部自治。1975年9月16日脫離澳洲獨立,成為大英國協王國成員國。
👉🏻1975年脫離澳洲獨立
👉🏻延伸閱讀澳洲去殖民化建國 https://wp.me/pd1HGm-aY
5. 新幾內亞(英語:New Guinea;巴布亞皮欽語:Niugini;印度尼西亞語:Papua)領土主權屬於印尼。剛剛上面第四點,與這個有關。
19世紀受歐洲國家殖民侵略,國界大致上沿用昔日德、荷佔領地一分為二:位於東經141度以東的,屬於巴布亞紐幾內亞,由1975年開始脫離澳洲成為獨立的國家;位於東經141度以西的,屬於印尼的巴布亞省和西巴布亞省。這部份一直都有分離活動,要求從印尼獨立。
(但第五個,那不是國家是印尼的省份吧!而且也不是一摸一樣的國名,仔細看前四個很明顯擁有不同的國家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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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剛果民主共和國(法語:République démocratique du Congo,簡寫為RDC),是位於非洲中部的國家,簡稱民主剛果(DR Congo)、剛果(金)(Congo-Kinshasa)。
民主剛果的前身為剛果自由邦與比屬剛果,於1960年6月30日獨立建國。由於建國時與鄰近稍早獨立的原法屬剛果同樣以「剛果共和國」做為國號,國際社會在兩國名稱後括注首都名稱以作區別,由於其首都為利奧波德維爾,又被稱作剛果共和國 (利奧波德維爾)(英語:Republic of the Congo (Léopoldville)),簡稱剛果(利)。1964年8月1日改國名為剛果民主共和國。
2. 剛果共和國(法語:République du Congo;基圖巴語:Repubilika ya Kongo;林加拉語:Republiki ya Kongó),簡稱剛果或剛果(布),是非洲中部的一個國家。
歷史上該地由班圖人的部落控制,後成為法國殖民地,通用法語,1960年獲得獨立。
(這兩個剛果具有不同的國家法人格,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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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五個幾內亞、兩個剛果」例子,大家有沒有發現主權母國的存在影響有多大?
可以參考 👉🏻 科索沃未完成法理獨立 https://wp.me/pd1HGm-by
👉🏻Q&A145&146:主權母國不同意就不能舉辦獨立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0089539572934/?d=n
再來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要跟著中華民國政權課本➕上「論」),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對台澎而言台澎真的只欠缺 #建國意志 而已。
❤️台灣有的優勢有:
1. 沒有主權母國的干涉,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簽署《舊金山和約》及其子約的國家都不能漠視的法理地位。
2. 天然海島屏障,天然的戰略地位。
3. 台灣人有辦法透過民主自由選舉來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使其承認「盟佔代管機構的身分」。
4. 台灣的民主、經濟、人民素養有一定的水準,建國後可以成長治久安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Q&A179:庫德斯坦與台澎狀況差不多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07873424068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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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聚焦在國家各項屬性,一定要注意的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一定要是法理獨立(de jure),是國際法上沒有事實獨立這個政治詞彙。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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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看到最後
中華民國政權洗腦教育是很成功,成功到大家少了釐清事情的勇氣。但永遠也不要小看了自己的力量,只要看清楚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就不會想再抱著中華民國政權再繼續虛耗下去。
法理建國派論述的對象是所有人,有困難的不會只是面對522萬人,而是把中華民當成台灣人的國家,以為台灣已經是國家的人都是法理建國派要談話的對象。
好好的國際法去殖民化路線不走,非要抱著中華民國政權不放,再來說沒有時間了,中共要打來了?是有什麼困難呢?希望台澎人要知道PRC政權之所以可以主張武統台澎,根本原因是ROC政權自1945年起光復台灣的騙局。
一中兩政權影響台澎有多深?看看現在從長輩開始教導的「不要談政治、不要管什麼國際法、要反共、以為228是國家暴力」等等,讓台澎人對中華民國政權光復台灣不敢質疑,現在仍舊會想替中華民國政權找出路。
有人說生活議題比建國重要!是這樣嗎?在疫情當前,一中兩政權仍舊影響著台澎不是嗎?大家這麼憤慨為什麼不能了解下盟佔代管身份購買疫苗的方法?盟佔身份買疫苗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0699915178563/
方向錯了再怎樣用力走仍舊是錯的方向;方向正確了不管走得多慢多累終究會到達🙌🏻
在大多數台澎人都被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嚴重洗腦的情況下,民進黨如果馬上像我們這樣講得這麼直接,搞不好被嚴重洗腦的台澎人下次就讓中國國民黨重新取得執政權。
在台澎建國這件事上,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即:民進黨)最重要的任務固然是揭露真相,但也必須在適當時機及情境下以適當的方式揭露。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接受度也會更高。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
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
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不是「政治菁英宣布獨立」。法理建國派主張的是瞭解真相的台澎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形成政治壓力,讓(知情且認同法理建國的)中華民國政權的領導人「從善如流」地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佔領代管台澎,然後承諾將終止代管,並協助台澎人完成自決建國程序。
台澎人了解客觀史實➡️時機成熟➡️中華民國政權執政黨順應民意承認「盟佔代管身份」➡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
延伸閱讀: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二二八大屠殺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36986239667624/
👉🏻李明哲事件 https://wp.me/pd1HGm-5M
👉🏻九二共識 https://wp.me/pd1HGm-5w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上)https://wp.me/pd1HGm-iN
👉🏻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下) https://wp.me/pd1HGm-jB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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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再不出來給大家開英語小教室,不知道網上什麼阿X英語的,是不是也會加入硬拗鬼扯的行列!
上回其實就搞過一次,陳時中拿英文信唬人,謊稱台灣最早通報新冠疫情給WHO,騙大家都看不懂英文。這回美衛生部長阿札爾當蔡英文面喊President Xi(習主席),總統府硬拗是拼音問題(Tsai再怎麼發音也不會變成Xi),後來大概覺得不夠說服人,又開始透過綠媒炒作這是另一個英文字presidency,還找來新莊國中英文老師曾麗娜配合瞎掰,講得雲裡霧裡多高級的樣子,其實就是鬼扯淡!
Presidency這個字意思是「總統職務」或「總統任期」,翻開英英字典解釋為the job of being president或the period when someone is a president,簡言之指的是「職務」(job)或「任期」(period)這種抽象概念,不是用來指人的稱謂。現在硬拗者還扯說,Presidency是一種外交辭令,類似「閣下」之意,但那也是Excellency,沒有人用Presidency當總統閣下,而且前面要加所有格代名詞(如your excellency、his excellency)。何況美國不是大英國協國家,不興這一套宮廷敬語,一般都直接稱Mr. President(總統先生)、Madam President(總統女士),不然就是President後面加姓,總之沒有什麼用Presidency當對方稱謂的說法!
又有人搬出AIT公布的講稿,發現第一句話就是"Thank you, President Tsai [ts-eye](講稿上明明連讀音都有標示) , for welcoming me to Taiwan today",以此想證明阿札爾說的是「蔡總統」,但這其實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反而證明講稿上確實不是presidency,而是President Tsai,然而阿札爾卻念成了President Xi!
如果阿札爾是口誤,那也應該有所說明,國民黨要求道歉完全應該。如果另有用心(基本上我認為美官員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那就值得現在一群妄想「聯美抗中」的台獨工作者深思:這不正是老美最擅長的兩面手法,刻意留下伏筆,意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幕後老大還是中國的習主席,蔡英文只是中國台灣當局(The 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美國南海宣言所援引的海牙國際法庭判決對台灣的稱呼)的領導人,所以不算破壞「一中」,對大陸也有一番交代?
如果連這種官式拜訪的稱謂都可以耍這套,你還寄望老美會為台灣打仗?與其繼續硬拗什麼拼音,不如深思一旦大陸決心要收回台灣牌,對老美來說其實就是一場交易,畢竟培養這乾女兒也花了不少心血(其實是台灣當看門狗還自備狗糧),就看能跟大陸敲點什麼利益來換吧!
#President Xi #阿札爾 #感謝習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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