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外國人依親居留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的「立陶宛時刻」是否即將來臨?》
1991年2月4日,紐約時報刊了一篇讀者投書,標題是 “Iceland Puts the West to Shame on Baltics” (在波羅的海,冰島讓西方國家感到羞赧)。
投書第一段很感人,寫著:
Square miles do not measure the greatness of a nation. Integrity does. And in granting formal diplomatic recognition to besieged Lithuania, tiny Iceland has become a giant.
(平方英里無法衡量一個國家的偉大,正直卻能。當給予備受威脅的立陶宛外交承認時,小小的冰島成為了巨人。)
立陶宛在1990年宣布成為第一個脫離蘇聯獨立的國家,冰島在1991年年初成為第一個承認立陶宛的國家,這個「冰島時刻」(Iceland moment)對立陶宛而言至臻重要。對抗極權壓力,不願姑息,冰島展現令全世界敬佩的勇氣。可以這麼說,沒有「冰島時刻」,90年代的國際政局會如何發展,或有變數。
台灣會迎接屬於我們的立陶宛時刻(Lithuania moment)嗎?
***
立陶宛跟中國之間針對台灣設處的這波外交駁火,相當罕見地由歐盟會員國政府親上火線。歐盟國家在過去針對台灣議題,過去多由國會部門(包括各國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挺台或友台決議案。這次在立陶宛,除了國會議員之外,我們看到的是立陶宛總統跟立國外交部的強力表態。
理解這個細微層次的差異,是台灣外交工作的重點。無論是在美國還是歐洲,一般而言國會議員代表民意,對於民主及人權價值向來勇於發聲,對台灣的國際處境也較能體諒。相較之下,各國行政部門受限於地緣政治、軍事安全及經貿等各層面因素,往往發言時談到台灣議題會趨於保守。
立陶宛政府決定跟台灣政府相互設處,而且讓台灣駐立國代表處使用Taiwanese這個名稱,這個政治決定背後的勇氣來源是什麼?是單純愛台?或是現實利益考量?而中國為何反應如此激烈?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得先將白俄羅斯因素帶進來。
立陶宛全國當前最重要的國安議題,並不是台灣,而是來自鄰國白俄羅斯的大批非法或非常規移民,據說人數超過四千名。歐盟執委會在日前剛宣布將提供立陶宛高達3670萬歐元緊急援助,作為立陶宛與白俄羅斯邊境的移民居留相關設施用途。
立陶宛對於白俄羅斯刻意讓大批非法移民來到立國感到不滿,而白俄羅斯的背後影武者即是中國。
中國近年來大力拉攏與白俄羅斯獨裁者盧卡申科已是不爭事實,盧卡申科掌權27年,面對國內大規模抗爭仍不願下台。就在今年五月份,發生了震驚歐盟的劫機事件。一架自雅典起飛原訂降落在立陶宛首都Vilnius的Ryanair班機,竟然離奇掉頭改降落在白俄羅斯首府明斯克,接著一名白俄反對派記者Roman Protasevich在眾目睽睽之下遭到警方逮捕。Ryanair執行長稱這是由國家搞出來的劫機行為。
立陶宛政府對中國政府的戒心,除了體現在對白俄羅斯之外,另外還有加拿大。
同樣是在這幾天,中國宣佈了兩起有關外國人士在中國遭到判刑的新聞,苦主是加拿大。
首先是中國遼寧省高級法院針對加拿大籍被告Robert Schellenberg毒品走私案維持原死刑宣判。向來支持廢死的歐盟外交事務發言人Nablia Massrali對此表達反對,並呼籲中國法院從寬量刑。
另一起事件是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加拿大籍Michael Spavor因為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這起所謂「兩個Michael」事件始自2018年,當時咸被認為是中國政府對華為公主孟晚州的人質外交報復。另一位Michael Kovrig預料也將在近期宣判。
有趣的是,上述這兩起事件,立陶宛都在社群媒體上大力聲援加拿大政府。
簡言之,要觀察立陶宛近來對台灣的支持或友善態度,必須將白俄羅斯及加拿大這兩個國家也拉進來看,才能更準確理解立陶宛抗中的外交脈絡及縱深,而絕不是僅呼口號地一味說立陶宛挺台愛台那般淺層。
回到這次風波,對中國及立陶宛來說,下一步會怎麼走?外交是按照劇本走的,發動第一步時得想到後面三個步驟,否則難免讓自己難堪或自曝其短。
中國政府一開始的要求是:「召回中國駐立陶宛大使」及「立陶宛召回駐中國大使」。
中國駐立陶宛大使的確被召回了,但立陶宛駐中國大使因隔離21天因素,人仍然在中國境內。這個隔離期間,恰巧成為中國及立陶宛兩國的外交斡旋空間。
有三點必須特別指出。
第一,中國並未宣布立陶宛駐中國大使為「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某個程度上是預留空間,也保持了彈性。中國政府此舉翻成白話的意思是,「我給你立陶宛政府一點顏面,這位大使自己走吧,不要讓我趕你出門」。
第二,立陶宛外交部長Gabrielius Landsbergis在週三表示,立陶宛會努力讓這位已經離境的中國大使返回立陶宛。Landsbergis言下之意是,「場面不需要搞這麼難看吧!如果中國駐立陶宛大使可以返回立國,那立國駐中大使也不用離境了」。
第三,立陶宛外交部在週二的官方聲明中寫著:立陶宛會依照中國的「一中原則」。這句話暗藏伏筆,算是一種隱性的橄欖枝。一般而言,美國及歐盟有「一中政策」,並不會用「一中原則」這個詞彙,因為「一中原則」是中國政府所使用。立陶宛外交部用了「一中原則」,我們無從得知是否為筆誤,但背後訊息是安撫中國。(備註:立陶宛外交部網頁上新聞稿已將「一中原則」改為「一中政策」)
我們非常期待台灣的「立陶宛時刻」能早日出現。中國忌憚的是,如果不強硬處理立陶宛事件,恐怕立陶宛會引發後續的骨牌效應,造成中國的外交危機。
未來台灣如果順利在立陶宛設處,首要之務是強化雙邊的經貿合作。不要忘記,立陶宛在今年退出以中國為首的17+1,主要理由即是立國認為「加入17+1後,立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持續顯著,顯示加入後效益不高」。台灣必須在經貿層面擴大與立國的合作,否則難以說服立國國內政要持續友台。
立陶宛事件會如何落幕,端看雙方如何下台階,目前各種可能選項包括:
維持原案,中國低頭,雙方互不派大使。
台灣駐立陶宛代表處名稱被迫不能使用Taiwanese一詞,改為Taipei。我國在歐洲許多館處名稱目前的確使用Taipei。中國與立陶宛維持互派大使。
中國與立陶宛斷交。
台灣與立陶宛建交。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可能劇本,究竟後續會如何發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文刊於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
外國人依親居留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在疫情之下的黑戶寶寶〕
今年六月底,疫情依舊肆虐的時期,聯合報報導指出淡水某檢疫所收治一對新冠肺炎確診母子,相關人員在造冊登記時才意外發現該五歲孩童並沒有戶籍、國籍,是由失聯移工母親所生的「黑戶寶寶」。
今天要向各位壯士們介紹,那些一出生就沒有國籍,也沒有身分,成了法律上透明人的孩子-無國籍「黑戶寶寶」。
▌非本國籍兒童之身分認定
非本國籍兒童狀況歸納為四類型:
第一類: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台灣人,依照國籍法兒童擁有我國國籍
第二類: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者,依照國籍法可申請歸化
第三類:生母、生父均無可考時,只要兒童出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國籍法可認定為中華民國籍
第四類:兒童生父不詳,生母遭遣返出境或行蹤不明者,目前只能拿到「居留證」,而第四類就是俗稱的「黑戶寶寶」。
▌黑戶寶寶的現況
據勞動部統計,截至為止,我國外籍移工人數已突破70萬,而年齡在25至44歲的外籍移工占總體之比率近八成。屬青壯年時期,也是生育年齡的移工佔大多數。
也隨著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失聯的外籍移工人數也不斷增加,截至110年6月底止,仍有5萬1,976人在臺行蹤不明。
根據移民署統計,從2007年1月到2020年7月之間就增加了941人,雖然已經有622人與生母一同回去母國,但這些孩子,尚未被通報安置社政單位之前,沒有居留證,健保、就學、就醫都成問題。
更何況是私下生產的黑戶寶寶,這還只是政府能夠掌握到的數據,沒掌握到的無國籍兒少可能更多,例如:透過地下診所接生或是在家中生產,都是沒辦法掌握到的黑數。
新北市議員劉美芳說:「台灣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多達5萬多人,有孩子被安置在社福機構,但有的孩子恐怕淪為親友間的人球,甚至成為黑市人口販運,粗估僅1成孩子取得國籍,台灣法律的瑕疵,對於黑戶寶寶的保障,幾乎是微乎其微。」
▌女性移工在台懷孕該何去何從?
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可因外籍移工懷孕產子為理由提前解約,並強制外籍勞工出國。勞動部強調懷孕生子是基本人權,也已經取消女性移工入國工作前的妊娠健康檢查,而且她們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應享有產假與育嬰假等福利。
但2020年經勞動部調查,竟查不到一件雇主因移工懷孕而不當解僱之案件,也無移工申請產假、回母國待產之案件;懷孕移工曾向勞動部申請延長移工轉換雇主作業期間60日之案件,也僅有3件。
而移工懷孕後面對雇主不當解雇,雖然可向1955專線申訴,但實務上20案件中,最終結果也都是撤案。
監察院指出,移工無法申請生育給付,沒有待產處所,也養不起孩子,只好選擇「逃逸」,成為「失聯移工」,生下沒有身分、沒有健保,無法就醫、安置的「黑戶寶寶」。
甚至就在今年7月,來台擔任家庭看護工已10年的Marites,照顧過4個台灣家庭。即將迎接新生命的她卻因雇主以懷孕為由不當解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創辦人杜光宇說,即便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雇主不能以懷孕為由解雇移工,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幾乎都遭到解雇,這些移工媽媽必須償還沉重仲介費、扛起家計,語言不通的她們也怕遭受異樣眼光,不敢去醫院求助。
▌結語與期盼
其實,在民國106年時,移民署為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在台居留權益,分別在106年1月及6月函頒「在台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無依兒童少年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流程」。
裡面針對無國籍兒童,若生母原屬國政府否認該兒少具有該國國籍,或逾3個月仍無回應,則將由內政部認定為無國籍人,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保障相關權益。
然而這群移工孩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依然需由社會局以專案形式開案才能保障。
移民署目前以專案形式,核發「外僑居留證」給予等待尋獲生母的移工孩童,也需要社政單位介入開立個案;以居留證參與健保就醫,至於就學權益也需要各縣市社會局行文至教育局,以寄讀方式讓小孩入學,等待取得正式居留權後再補發畢業證書。
但時間不等人,因為他們也正在成長,在這些公文傳送與個案造冊所需的冗長時間,將導致這些黑戶寶寶可能延後就學、甚至因此延後就醫,或是根本不在名單上。
在這些立意良善的法規與政策底下,落實上卻還有著困難。這些移工母親與黑戶寶寶,需要更多友善的工作環境、更完善、快速的社會安全網,才能避免這類事情不斷的發生。
「許多需要的東西我們可以等待,但孩子不能等。他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發展,對孩子我們不能說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
-Gabriela Mistral;智利女詩人,1945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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