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砲打小鳥】以政府公法人身分,對小市民提告,適宜嗎?
完整新聞稿如下:
在硏究閲讀臺南市政府預決算書表發覺臺南市政府竟然破天荒以自訴方式針對單一個體自然人提出加重毀謗訴訟,耗資數十萬元律師費用卻難脫「以官壓民」、「以言入罪」的惡評。臺南市議員許又仁說,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今日召開記者會,就是要求市府撤回對單一自然人提出的民刑事訴訟。
人民有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其結果及成效自可為他人評論,市府握有公部門資源,可以透過公務管道及大眾媒體,加強宣導釐清事實。陳致曉教授去年10月15日在《風傳媒》投書發表了《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臺南市政府認為是不實指控,向陳致曉教授提起刑事加重毀謗罪自訴,根據媒體報導,還包括民事回復名譽之訴。捨公權力不使用圖訴諸法律的正義,臺南市政府這公法人的行為不可取!
許又仁指出,賴清德前市長任內標榜「開放政府」以「開放資料、開放服務、開放參與」為主軸,積極推動開放政府相關作為,賴清德參與民進黨總統初選時也標榜「開放政府」。因此就算陳致曉教授的論點容或是錯誤的,亦或者比較激烈,市府仍應採更大的包容進行溝通,而非如前代理市長李孟諺決策以自訴來濫訴提告。
許又仁說明,蔡英文總統致力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說:「誹謗除罪化具有憲政高度,言論自由更有保障。」這代表國家不介入審查人民言論,不以刑罰妨礙人民發表評論的自由。
許又仁認為,以政府公法人身份對小市民提告,「以大砲打小鳥」,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更不合乎公平正義。據媒體報導,黃偉哲市長今年1月曾表示研究撤告,許又仁說,該刑事自訴案目前仍處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而加重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市府可以撤訴。黃市長已考慮半年多了總該有個決定,許又仁說今天提出論點希望新的市政團隊專力於政策推動執行,切勿再延續前市府團隊不妥適作為,立即撤回對陳致曉教授之自訴,不再對陳致曉教授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
今日記者會邀請市府法制處、都發局、地政局等局處代表,試問臺南市政府名譽怎會受損?許又仁認為應釐清下列問題:
一、前任代理市長任內,是哪個機關單位提出要告陳致曉教授?或者是由誰指示或決定?目前市府是由哪個單位承辦該訴訟相關業務?目前案件進度為何?
二、市府如要提起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調查,市府只要派法制人員參與就可以,但為什麼是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前任市府團隊基於什麼考量不向台南地檢署提起告訴,而以自訴委任律師,理由到底是什麼?難道市府是怕檢察官查無罪證不起訴處分?或者是要藉訴訟打擊南鐵自救會的抗爭?
三、到目前為止,市府在該訴訟支出多少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哪些項目?多少金額?由哪個機關單位預算經費項下支出?
許又仁今要求相關局處公開說明預算支用狀況,而且,向民眾提告,律師費、訴訟費支出,用的是市民納稅錢,他認為,不當的支出就應該終止,並停止以政府公法人對自然人提出毀謗訴訟的行為。
唯一主張;若要繼續訴訟,請自覺名譽受損之官員以自然人身份提出,政府可評估得否提供法律協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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