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提吿
因為很多在性騷擾申訴中會被認定為性騷擾的動作
實際上並沒有任何法律能告啊
因為性騷擾防治法是為了「防治」性騷擾訂定的法律
而不是為了直接懲罰性騷擾加害人
就像偷拍一直都是以妨害秘密罪來處理
但是如果拍的不是隱私部位,或者拍了沒拍到
都有可能被不起訴或是判無罪
性騷擾防治法中只有規定主管機關必須對性騷擾事件做處理
唯一有針對加害人的刑責,還僅限定於親吻,擁抱,襲胸摸屁股或私處等行為
所以搭肩摟腰還不算喔
有比較特殊的癖好喜歡摸腋下或脖子
或是整個人臉貼上去聞,只要不親吻也不算在內
這不是要教大家怎麼犯罪(不對,你就算這麼做也沒有「罪」)
不過你們可以想想這個社會與法律對性騷擾到底有多麽寬容
試想一下今天如果刑法上沒有強姦罪相關的法條
那受害者除了發文勇敢公開自己的經歷還能做什麼?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59的網紅PingFong1986,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為確保您觀賞過程中,充分享受推理樂趣, 請您暫時省略第12頁、第33頁的內容, 如您已詳閱完畢,並在開演前獲知最後結局者, ?喔喔?您可以起身打包回家囉! 但......恕不退票! 此外,特別提醒,演出現場備有多台監視器, 若已知結局,還忍不住與旁人分享者, 六福分局將以妨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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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二
最近接到太多的人向我請教他被同事檢舉後相關法律責任,在此閒閒分柝一下相關人員責任~
大致的案情都是:公家機關同一單位有人利用電腦、照相機及電子郵件轉傳他人私人郵件及公文檢舉當事人公器私用,違法行政中立的刑責~
照道理,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應該保密,但是對於違法取證之證據,也就是檢舉之照片、檔案、文件等從他人電腦中拷備、複製及影印照像等,使用工具為之行為,已經先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了,政風單位應對檢舉人保密,但若當事人提告,卻無法阻却違法或是保護檢舉人,因為人家告的是刑法~
這就好像大老婆帶人去抓小三(或小王),但沒有蒐索票就非法入侵人家家一樣,確實被大老婆抓到小三了,但不起訴~因為抓小三的行為是違法的(非法取證)~
但政風單位仍有一尚方寶劍可以阻却違法,就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但這個是指政風人員針對他們自已,那條不是來保護檢舉人的,雖然也有有許多的特別法規行政命令來保護檢舉人,但恐怕當事人一提告,全部都得上法院去向檢察官說明一下了~保不了你~
而政風單位若經當事人提告不查,用了這些非法的證據去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檢舉告發仍然為之,這恐已觸犯了瀆職罪~環環相扣
這就是法學基本原理,毒樹果理論的一環,也另有一學說是不盡然全部排除學說(有部分證據可以例外採用),或是有人說是國家不應收受贓物(非法取證)原則
但是問題來了,應該沒有民眾會去公家機關去非法取證,所以做這件事的原則上都是公務員或是廣意的公務員才是,依此推論起來,這些閒閒沒有事去檢舉人的廣意的公務員,早已先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跑不到了。而政風單位人員若不查就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應該也是觸犯了瀆職罪,(刑責自已去查)!
那怎麼辦呢,怎麼去檢舉不法才不會自已先違法呢?
簡單~依規定向上報告呀~~!
那有人問,我就是要檢舉首長啊
那就去啊,但你自已不要去蒐證
因為非法取證不是檢舉人應該做的事,這是上級人員或是督察人員的工作,別自以為是亂蒐證去檢舉了,或是去多讀點書下下苦工考個政風特考,考上就有這個職權去做這件事了!
要不然就傻呼呼等著被法院傳吧~
妨害秘密罪不起訴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家長揭露幼兒園違法,反被吿妨害秘密、誹謗?
別怕,不起訴的實用資訊文分享給你!
「我在與幼兒園磋商的過程中錄音蒐證、或是在討論區發表孩子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經驗,結果卻反過來被業者告了,該怎麼辦?」
先前有位家長,發現孩子就讀的幼兒園有 #違法的超收情形,而且已經持續兩個月,家長想幫孩子換學校、爭取退費,沒想到,該幼兒園卻用各種理由推拖,說什麼也不給退。在和幼兒園協商的過程中,這名家長都有錄音自保,因此事後家長便把這些錄音內容公佈在網路上,親自揭露這家幼兒園的惡劣行為!
沒想到,這間幼兒園業者,竟然反過來對家長提告妨害秘密、誹謗...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擔心,一般民眾不熟悉法律刑責,面對有錢有勢的業者提告,我們一般老百姓該怎麼辦。如果以後自己也遇到一樣的情況,還敢像這樣見義勇為、揭露不法情事嗎?
各位家長別擔心,面對幼兒園這樣無理的提告,其實並不需要害怕!
一位熱心的家長和我們分享經驗,他提供自己的不起訴書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讓大家安心,千萬不要因為幼兒園的惡質恫嚇,就因此害怕、畏懼,而噤聲不語。
以下來和大家解釋不起訴的原因: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秘密罪嫌
家長在和幼兒園協商退費、不當對待行為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可能會錄下談話過程,作為日後證據。
然而,幼兒園卻很容易因此對家長提出妨害秘密罪的告訴。
但是,刑法中所謂的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就是說,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反過來說,只要是「有故」,那就有例外不受處罰的情況。
在不起訴書中,檢察官明確表示,家長是要將錄音作為日後維護自己權益、發文揭露幼兒園違規事實的證據,這樣的目的,與幼兒園的隱私相比更具有公益性質!
因此並非無故,自然也就不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0 條 #妨害名譽罪嫌
在網路上發表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業者的評論,會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罪白話來說,是指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然而,如果內容是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的保障,都不會成立誹謗罪。
像是這位家長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孩子遭受不當對待的情形,是許多家長都非常關心、重視的,屬於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是可受公評之事。
身為將孩子送去該幼兒園的家長,當知道幼兒園有不當對待情形,使用社群媒體公開、訴求大眾關心,這樣的作法,並沒有超出合理評論原則的範圍,因此,不會成立誹謗罪。
以上兩個不起訴的詳細理由,提供給大家參考!
在進入立法院的這一年來,我們確實收到不少托嬰中心、幼兒園家長的陳情,但是,這群勇敢爭取權益的家長,卻經常因為錄音蒐證,或是在社群媒體討論區發表針對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評論,而遭到業者提告,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提供給各位家長這篇資訊文,就是希望家長們別過於擔心,更不用因此害怕、畏懼。
不過,最後也要提醒各位家長,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都不同,若你有也同樣遭到幼兒園業者提告,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協助;時代力量許多議員、委員或是地方服務處,都有 #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若有需要,都歡迎求助。
以上資訊,提供給各位家長參考,別因為幼兒園惡質提告、濫訴的惡霸行為,就讓自己和孩子的權益睡著了!
妨害秘密罪不起訴 在 PingFong1986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為確保您觀賞過程中,充分享受推理樂趣,
請您暫時省略第12頁、第33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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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恕不退票!
此外,特別提醒,演出現場備有多台監視器,
若已知結局,還忍不住與旁人分享者,
六福分局將以妨害「他人現在還不想知道這個結局」秘密罪起訴!
請大家留意 兇手可能就在你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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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眾大家好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想請教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是這樣
朋友的弟弟目前還是大學生
日前搭捷運時,偷拍女生內褲被抓到
女生搶走手機和記憶卡後報警
警察當場也查扣記憶卡和手機
記憶卡裡面發現多段不同女性的裙底風光
筆錄結束後,對方不同意和解堅持提告
於是同學的父母便帶他弟弟去找律師
律師的回答如下
律師A,這種罪證確鑿的案子,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
很有可能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就聲請簡易判決
所以刑事部份,請律師沒有很大的效益,不如在民事的部份爭取少賠比較有用
律師B,由於記憶卡裡面發現多段影片,如果一段影片認定為一罪
處罰可能會變得很重,建議民事刑事都要請律師
刑事部份爭取讓法院認定一罪,民事部分爭取少賠
律師C,由於手機和記憶卡是被搶走的,應該可以在刑事部分爭取私人違法取證
讓法院排除手機和記憶卡的證據能力,盡量在偵查中爭取不起訴
或者在法院爭取無罪判決
因為每個律師說法都不一樣,所以朋友的父母有點不知所措
想請教一下版友,這種案件真的能像律師C說的爭取無罪嗎?
還是就像律師A說的,人贓俱獲的案件請律師功用不大
不如真心向法院懺悔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請求法院輕判比較實際
不知道哪一條路比較可行,希望版友可以解惑,謝謝版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249.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272096.A.6E8.html
和解似乎走不通,因為事發到現在,我朋友的父母多次表達和解意願
也依照律師A的意見,律師A的意見認為,法院針對這樣的案件
基本上民事賠償都在10萬到30萬之間,如果加上可能被易科罰金最高來算
不如直接提50萬和解,並表明價格都可以談,只要對方願意和解撤告
但是對方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同學的弟弟背前科,堅持不和解
所以才想說,是不是就民事請律師就好,刑事直接承認讓法院判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臺灣), 06/12/2019 01:31:18
看起來應該委任A律師打民事官司就好,感謝版友的回答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臺灣), 06/12/2019 08: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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