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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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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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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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徵信社不是律師,
請別因原PO與前夫膝下沒子嗣就胡亂建議她放棄權利,
你這種建議只會助長歪風,
使那些不負責任的男/女人如虎添翼。
刑事通姦不易舉證,我也建議別告。
但民法上很容易告成,
小三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就可向小三及外遇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原PO告贏機率大,我還沒見過輸的。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沒固定標準,
法官會依前夫社經地位、經濟狀況等各方面衡量,
常見金額10萬~40萬,經濟狀況不錯的50萬~90萬。
以雙方有婚外不正當交往行為,
侵害配偶權為請求權向前夫及小三提告,
她前夫口誤說出有心儀對象,不是只有她聽到,
光是知情的證人就有雙方父母,
民事偽證行為是可以起訴的,
且原PO也可再找前夫談判並錄音,
或直接找前夫外遇對象談並錄音,都不是難事。
如果侵害配偶權成立,因侵害行為導致婚姻無法繼續,
離婚後原PO還可以要求給付離婚賠償。
以上都是她捍衛自己權力與婚姻,該拿到應有的賠償且並不難,
你卻建議她放棄,
如果今天她帶著孩子,
你還會做這種建議嗎?
以下給原PO
另一半外遇,你父親肯定心疼不已,
他希望這段婚姻能在最後爭取到一絲尊嚴,
但你看這渣男用什麼對待你們。
請衡量你目前身心狀況再決定是否提告,
追溯期有六個月,不急,
如果無法承受就別提告,
若已放下就大膽拿屬於自己應有的吧
※ 引述《yomusic ()》之銘言:
: ※ 引述《cuppy (I see)》之銘言:
: : 我大概會被和平者噓
: : 先祝福原PO
: : 我記得,因對方外遇而造成你婚姻身分法益受侵害,
: : 在民事上是可以提告求償的(不是只有刑事通姦才算,且通姦不易舉證)
: : 原PO你提及的那些,
: : 很明顯妳先生與對方有不當交往,這可告贏,
: : 如果你願意,甚至可以抓姦(比較花錢就是了)
: : 或告女方妨礙家庭,
: : 不過你處理方式就就像分手,不像離婚挨....
: : 你父親要求雙方父母見面同意,想為你保一絲其實早就不存在的尊重,
: : 反而比你更慎重其事,
: : 結果你看那不要臉的還敢大怒放厥詞,
: : 好似施捨你好聚好散你不感恩竟敢勞師動眾當自己還有一回事
: : 這渣男把婚姻當兒戲...
: : 好在知情被綠帽後的六個月內,都還在黃金訴訟期(離婚也可告)
: : 實際一點,對自己好一點,
: : 我若是你,我會提告,用賠償金去放飛自我旅遊個幾天幾夜,
: : 而姦夫淫婦(這稱呼有違板規嗎)則損失一筆錢以及面對親朋好友指指點點,
: : 我會在IG連PO獨自去旅行/一個人的精采/你愛新的她,我愛我自己..等各式美照
: : 可幫扶正小三達到良好宣傳效果
: : 再撥一部分錢來孝敬這陣子擔心難過的爸媽
: : 談錢可能不好看
: : 但卻很好用
: : 尤其對這種根本已經什麼都不是的人
: : 除了談錢沒什麼好談的
: 現役徵信業來回一下這篇的觀點
: 如本篇文所說的,通姦不易舉證,所以才會有抓姦才能抓到確切證據的說法,
: 也因為通姦不易舉證,所以抓姦行動會違反的侵入民宅及妨害秘密等會因為蒐證的
: 必要性手段而不起訴,這也代表著通姦舉證有多麼困難
: 尤其甚至還有明明雙方裸身在床卻因無性器結合的證據而被判無罪,
: 所以有時我抓姦會抓兩次,第一次趁對方行事完離開後先去蒐集保險套衛生紙等
: 體液結合的證據,第二次才是抓姦在床,就是為了讓被判無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 那到底為什麼要抓姦呢? 說白一點就是為了一個爽字
: 大部分會抓姦的主要原因如下
: 1. 對方不肯離婚且沒有外遇的證據
: 2. 希望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 3. 希望拿到一大筆賠償金
: 4. 希望有明確的外遇證據讓自己離婚後受到的批評最少
: 5. 讓對方難堪出一口惡氣
: 如本文所說其實法院判決會賠償的金額其實少之又少,如這案例走到訴訟結果真能拿到
: 的大概就10萬吧,15萬我覺得緊繃了,甚至最大的可能還是無罪,因為沒有任何證據,
: 只有當事人的承認但卻沒有錄音,法庭上翻供的機率太高了
: 抓姦後會有一個談判協調的階段,由律師及協調專家出面與對方洽談,大部分的情況都
: 能拿到破百的協調金,扣除抓姦的費用後還會有賺,甚至很多還能拿到房子的所有權,
: 所以還有客戶是把抓姦當定存,老公很有錢就一直抓一直抓,自己也不想離婚,
: 反正老公有錢又整天交新歡,一直抓姦一直爽
: 但更重要的是抓姦後會獲得一個「終於水落石出一切都結束了」的解脫感,舉例我上個月
: 抓的,委託人原本在抓姦前想著等會抓完後要找朋友去喝悶酒,結果隔天來找我時告訴
: 我他昨天喝酒喝得非常開心,
: 委託人:「昨天抓完真的會有一個放下一切的的感覺,感覺自己解脫了,
: 不再被老婆外遇這個陰影給纏住了,尤其是抓姦的瞬間進去看到那兩人的臉色,尤其是
: 我老婆,那一臉我怎麼可能在這裡,當下真的很爽!」
: 或許原PO可以自己處理這個情緒,但我也認同原PO的父親少了最後討那一道尊重的機會,
: 我實在是無法理解這外遇的人憑甚麼因為原PO告訴父親自己被欺負了而生氣。
: 只是既然都已經離婚了,我是不建議原PO再回頭去找證據打訴訟了,畢竟原文中,
: 其實一切都只有當事人的承認,沒有任何保存證據,到時在法庭上只要當事人翻供,
: 刑事是一定無罪的,民事告贏的機率也不高,而且這一來一往要走半年到一年,
: 假設真的打贏了最後判賠的金額大約也只有10萬上下而已,為了這10萬上下要回頭去找
: 外遇的證據,對原PO來說可能太痛苦了,假設最後蒐集不到任何證據打輸了,
: 這打擊更痛,有些事實雖然大家都知道,但是法官是無法因為大家都知道而你勝訴的
: 不然劉邦友早就破案了,每個桃園人都知道兇手是誰不是嗎?
: 痛給自己一次就夠了,不要給自己第二次痛的機會,35歲,我很多委託人
: 這年紀離了婚現在也找到更幸福的婚姻了,祝福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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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61.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72764926.A.06C.html
如果是錄小三與前夫的對話,會被告妨害祕密罪,
但我提議的是原PO錄自己與前夫的對話。
通常剛外遇不會這麼急著離婚,
如果不是對方懷孕,
就是還在熱戀期,小三說什麼都照辦。
若真懷孕,這肚子剛好當證據,
順便連妨礙家庭通姦罪一起告都會勝訴,拿到錢帶爸媽出國玩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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