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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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委任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藝文工作者
#兼顧理想與生活
#文獎通過勞動專章
#強化藝文工作保障
昨天非常高興,《文化藝創獎助條例》在文化藝術工作者、倡議團體、工會、行政機關,以及不分黨派的努力之下,順利三讀通過!
距離上次文獎條例修法,其實已經是快 20 年前的事情,這些年來,我們的文化藝術工作者,秉持著熱情與愛,將自己的生命投入文化藝術的創作中。
但是,整體藝文產業環境,以及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卻並不那麼友善,甚至是對藝文創作的嚴峻挑戰。
前一陣子發生的 #劇場工作者猝逝,或者是 #音樂工作者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合約爭議,以及在近日傳出 #CCC創作集編輯部解散 的事件,都在在凸顯了這個問題。
終於,在這次文獎條例大修的過程中,我們通過了藝文工作者 #權益保障專章,除了新增著作權益和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外,時代力量也提案爭取到,讓經濟困難的藝文工作者,可以透過政府補助協助參加社會保險。
同時,我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修正「績優文化人士急難救助補助慰問要點」,擴大補助項目與額度,並要求文化部在一年內,會商勞動部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建議藝文工作者身分認定標準,以協助藝文工作者加入社會保險制度。
我們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讓台灣的藝文產業能有在政府協助下,成長為我們新的護國神山!
同時,也希望投入其中的藝文工作者,能更兼顧理想與生活,在提升台灣文化藝術及其勞動條件的路上,我們會繼續與大家作伙逗陣行。
承攬委任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虹安於民眾黨團與賴香伶委員一同,邀請攜手召開「顧老顧小顧自己,勞動五缺要解決」記者會,針對 #勞工的權益保障提出「勞保要改革、非典要保障、低薪要改善、工會要強化、勞動要安心」等五大訴求,進行發聲。
🗣首先,針對「 #非典要保障」,虹安認為台灣近年持續增加的非典型工作者,他們的勞動權益的加強已是 #刻不容緩。比方虹安自己參與討論並提案,此刻正於院會協商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就是為了加強非典型工作者中的藝術工作者的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障。2019年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也通過附帶決議決定要研議修正,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文化部也終於在去年預告文獎修正草案,從多方面保障非典型工作者。
▶️除了長期缺乏社會保險的保障之外,根據藝創工會2019年調查統計,有48%的藝術從業人員 #平均月收入低於3萬元、23.4%低於2萬元!低薪也導致將近 #5成 的藝術從業人員沒有投保勞工保險,甚至有些人連繳交國民年金保費都有困難。民眾黨團版之文獎條例修正案第9條,將遭受職業災害的低收入藝文工作者亦可獲得政府補助加入社會保險之規定入法,以增加藝文工作者的保險保障。
▶️虹安呼籲文化部應趕緊廣邀各界藝文工作者,參與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的討論會議,制定符合業界現況的契約指導原則,並且於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著作權授權建議。文化部更應該積極對地方文化行政單位、私人藝文單位,進行有效的宣導,使各單位皆能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
▶️另一方面,民眾黨團提案,日前通過的「#職災保險法」亦針對非典型勞動者新增數項保障條款。虹安在此提出三項要點,1️⃣納保勞工範圍擴大,增加「特別加保」對象,無一定雇主勞工、自營作業勞工,例如外送員、自由接案工作者,這些「實際從事勞動之人」都可以直接向勞保局投保。賴香伶委員在衛環委員會審查法案時,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多元簡便的加保管道,讓勞工投保便利,工作安心。2️⃣提高保險給付和補助津貼,經過提案修正,通過職災傷病給付前2個月有100%工資替代、職業傷病醫療期間也可請領看護補助、復健津貼從最長90日為180日。3️⃣申請職業病鑑定的資格,修正為職災勞工經診斷還有保險爭議時可以主動申請,勞工退保後確診職業病,也能加入醫療補助。
▶️除職災的社會保障之外,民眾黨也提案授權職安署指定特定職業的受領勞務者要負擔職安法的雇主責任,以及加重罰則,就是為了要解決目前的〈#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在僱傭和承攬的爭議下,無法直接拘束外送平台的問題,案加重罰則,以加強事業單位落實職安設施及措施的動機。未來虹安也將更致力於改善反典型勞工的工作處境,讓非典型勞工,也能有被 #保障的勞動與生活。
#民眾黨全面保護非典勞工
#希望為勞動節帶來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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