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事新聞】By 林世航營養師
#文長小心 #造謠者無罪
#非護航 #就事論事
這幾天最重要的食安新聞,大概就是說味全林鳳營牛奶是化工奶的人被檢察官不起訴結案,這件事在ptt上也就被推文法院認證的化工奶,原本不愛討論這種很爭議性的話題,但有很多朋友都在問我,所以我就來說說吧!
1. 因為抵制頂新而抵制味全,我不反對,這是消費者的選擇。但要說鮮奶有問題就是很大的錯誤!尤其是說牛奶怎麼可能濃醇香的...。
➤ 台灣鮮奶大部分使用UHT殺菌,會有大量梅納反應的產物產生,讓牛奶風味出現濃醇香,有些廠商用HTST殺菌,梅納反應產生量少,所以味道自然沒有濃醇香
➤ 此外,全脂牛奶的乳脂規範在3.0至3.8%,中間也有0.8%的乳脂差異,感覺這樣不多,但實際上3.8%是3.0%將近多了25%,口感上當然有差。
【延伸閱讀】牛奶的殺菌
http://health.businessweekly.com.tw/AArticle.aspx?id=ARTL0000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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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聞中寫了這句話: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人並無妨害名譽犯意,所為均屬善意評論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將3人不起訴。」
有沒有看到重點:均屬善意、可受公評
刑法310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受誹謗罪之處罰。
➤「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亦即只要行為人並非以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即可認行為人係出於善意。
➤「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眾事務。因此,行為人就與公共利益密切關係之事,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仍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
以上資料引自天秤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424
所以重點不是法律認證的化工奶,也不是說法院認證的味全毒奶,不起訴的原因是檢察官認為這件事是屬於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而非被告所言有「化工奶」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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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無法接受可受公評和善意發表就可以免除罪責,這樣出現前例,以後很多人亂造謠是不是可以援引這一個案件的結果?
如果我今天要提醒大家花生有黃麴毒素要少吃,就寫了一篇文章講花生都有黃麴毒素,吃了會致癌!這樣是對的嗎?
如果我今天要提醒大家要吃「新鮮」的食物,就寫了一篇文章直指三角飯糰有一大堆防腐劑,吃了會變木乃伊,這樣是對的嗎?
(圖片引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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