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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緣由的開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從民國105年發布後,直至今年8月修訂版後引發強烈爭議,
https://udn.com/news/story/6898/4846254
「中小學師可於下課時間管教?全教產:法條自相矛盾」
然後教育部就發了個簡單聲明: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修訂,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學
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
後,再行頒布。」
從這裡可以知道教育部是想朝向取消「不准下課」這項處罰而做的修訂,
理由不外乎什麼符合兒童基本人權啦、界定教師管教權以免受罰這種官腔說法,
所以可以忽略跳過不看,我們看看如何定義「管教、處罰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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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的輔導管教注意事項內容所敘述,
(1) 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的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
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2) 處罰: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
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3) 體罰: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
或身心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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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還列舉出何謂「一般管教措施」,我舉重點幾個來說就好
「罰站不超過一堂課、總數不得超過2小時」、「靜坐反省」、「增加作業量」、
「調整座位或教室內隔離」、「要求未完成的作業或工作」、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以上這些措施在教育現場很普遍,也都很合理且合乎規定,
結果教育部在其後列了個模糊不清的說明: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
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休息時間。」
還記得教育部原本的想法嗎?「將不准下課之處罰,禁止於教育現場」
稍早8月的注意事項造成前後文矛盾就算了,修正後也不敢說要完全禁止,
然後搞了另一個曖昧不清的說明,真不知道參與修正的人員到底在想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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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下課」就我依照上述條文解讀上是「合法妥當」的處罰方式之一,
只要處罰之教師把握2原則,
1.能說出處罰之目的
2.不禁止上廁所及關照身體狀況
就不會是「體罰」。
也因此媒體新聞或是特定團體(如人本)總是愛將「不准下課 = 體罰」做連結,
就是非常嚴重偏頗且錯誤的說法。
例如: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20000422-260114?chdtv
連「罰站」都使用體罰這名詞了(除非是不符合比例原則),再對照上述規定...
然後教育部也官腔地順著他們的說法,更加強化了這個印象...
每次看了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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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回應為何在上篇推文中為何會請發文者「謹慎使用名詞」,
不管是舉例或是引言或明嘲暗諷其實在網路世界裡都很正常,
但是看到一些專有名詞如「強制罪」時在這篇討論文章底下出現時,
不得不提醒須為慎用。
倘若閱讀者觀看文章時也不明究理將「不准下課之處罰 = 恐犯強制罪」
直接連結時,日後在現實生活上遇到機車家長、學生丟出一句如:
「為何要處罰我孩子不准下課?你限制人身自由,我要告你強制罪!」
大概也會一時語塞而不知道怎麼跟對方回應吧…。
至於有沒有教師因強制罪被判刑的案例呢?當然有,
日後有機會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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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當討論事情如「強迫繳午餐錢」、「監視器設立」或「導護」,
我們都會第一時間詢問:「法源依據為何?」
因為只有在法令上站得住腳,
身為教師才有本錢去回應外界(如校協、人本、媒體、教育部、家長等)的批評。
也因此對於法律上的修訂才需要更多教師們的參與討論與持續追蹤,
不然法令上修得亂七八糟是一回事,
相信很多同仁們都覺得「用不太到而覺得無所謂」,
直到身邊或自己的例子變成個案,而需要法律做背書時才驚覺怎麼如此苛刻,
就有點為時已晚了。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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