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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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式貨車除裝載貨物有伸後情形外車身欄板必須扣牢 在 [考試] 外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問題- 看板Pos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安安
不知道這裡能不能發問郵政考試相關主題
看過板規沒有特別提到,如有違板規請告知會自刪
小弟目前在看外勤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堆尺寸重量規格念起來真是都變成撒尿牛丸了
目前讀到這裡有些問題卡住特來版上請教
Q1:
對於第 38 條車輛的全高限制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銜接
第 79 條貨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八五公尺。
這兩條所提到的大型車跟小型車的高度差異
是否有具相關聯性呢?(有否載運貨物的差別)
Q2:第80條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
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這裡說的裝載整體物品,是車體+貨物來看嗎?
又是否因為行駛於高速公路,所以寬度(3.25M)跟高度(4.2M)就不受第79條的限制?
第 79 條貨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八五公尺。
抱歉打得很亂,我已經盡我所能理解簡化了,因為這部分我實在是搞不清楚
以下是第38條、79條、80條的完整條文
希望有神人能幫小弟解答
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七
五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十八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
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
。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全高:
1.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
,不得超過四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
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
式大客車不得超過三.五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4.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
5.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第 79 條 貨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
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八五公尺。
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第 80 條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
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
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限制者。
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寬度超過三‧二五公尺,高度超
過四‧二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
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
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
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
其規定。
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 (市) 時,其臨
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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