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判決
刑法上之競合論,乃在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時,為充分評價行為人所有犯行,並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究應如何宣告其罪名及決定法律效果,俾符合罪責原則。
在競合論之判斷體系上,首先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屬行為單數,抑屬行為複數。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若否,即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藉由上述競合論判斷體系之運用,得以對於行為單、複數及罪數等判斷更趨細緻精確,避免概念之混淆。
至於刑法學說上之行為單數可區分三類,其一為 #單純之行為單數(或稱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即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實現一個意思活動(例如:以一顆手榴彈丟擲至人群而炸死多人);次一為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或稱法之行為單數),即數個自然概念上之意思活動,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立法者將其預設為一行為,例如複行為犯、實質結合犯、繼續犯、集合犯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一則為 #自然之行為單數,亦即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其在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且自第三人之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行為,例如反覆性或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接續犯即屬之。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始有成立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可能,否則,除有與罰之前、後行為等情形外,即應成立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在 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 的推薦與評價
是上訴人所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其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顯非實現一個意思活動之單純之行為單數,亦非屬集合犯、繼續犯等之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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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 在 Re: [問題] 刑法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FashionQueen (時尚女王)》之銘言:
: ※ 引述《tmrt (可可香)》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要考刑法,考申論題,而我從來沒碰過刑法的東西
: : 更何況是考申論題,最近我再怎麼努力地看
: : 總覺得考試時我一定無法掰出那麼多字,還得解悉正確
: : 所以請教各位,應該怎麼準備才好
: : 另,刑法裡有說到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這是什麼意思呢?
: : 還有我常看到書上寫 "客體",我也不懂是什麼意思?
: : 請教各位了,謝謝~
: 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指對同一違法違規事件,不得處以兩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的
罰則而言.簡言之,一行為應只受一處罰,但若處以兩種以上性質不同之處罰者,,則並無不可
.此原則亦有例外:一事不二罰,在行政制裁適用上,往往同一行政上之違法行為,同時牴觸數
個行政目的不同之行政 k律,此乃行政犯違法之[法規競和]
同學....你確定你真的懂什麼是想像競合嗎.....??
要了解什麼是想像競合之前,你必須要懂什麼是行為的意義,再者,什麼是真正競合
什麼是不真正競合,也必須有一定的基礎,在這方面,德派跟日派的學者見解有點不
同,筆者以德派學者很簡要大概敘述。
向下看之前,一定要去看"行為"的概念到底是什麼。(注意唷,這邊行為指的仍然是
刑法上所要處罰的行為為前提。)
德派所謂的行為概念,分為自然意義的ㄧ行為,以及自然行為單數和構成要件行為單
數。自然意義的ㄧ行為,乃指一般人生理狀態上的表現,例如一人舉起手,被法律評
價為一行為,又比如一人左右手同時舉起,被評價為兩個行為,重點不在時間的同時
,在於生理上究竟有幾個動作,決定有幾個行為數。自然意義的ㄧ行為,論者有謂,
ㄧ個由意思啟動的行為連鎖,表現於外,客觀上外人得以判斷此行為和別行為不同於
一般行為的行為,例如,甲洗澡,不可能把每回上肥皂,沖水的行為評價為複行為,
而是被整體評價為ㄧ行為。構成要件的ㄧ行為,則是法律明文化規定,什麼樣的行為
構成什麼罪,例如強制性交,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在法條中被規定為此罪的構成要
件,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也被這法條評價成為一行為(法律上的ㄧ行為)非對強制評價
一次,性交部分評價一次,乃至於過程中可能傷害的部份再評價一次,行為人基於概
擴犯意行為,評價三次,分別成立數罪,加起來數罪併罰結果可能甚至比內亂外患罪
情形還要重的刑度,處罰不均。而此分類方法可免對"同一行為"主觀過度評價
結論:此三種重點在於,行為到底什麼時候被評價或被分割,是最適合的情形,避免對
行為人主觀雙重評價,罪刑不均。而甚至後來出現了夾結原則。(不贅述)
----------------上述很簡單說明,若看不懂下面理解也可能出現問題----------------
----------------上面可參考陳志輝老師老師在月旦法學122發表的文章---------------
真正競合(實質競合)包括想像競合以及數罪併罰,不真正競合包括法條競合與不罰的
前後行為。(下面的ㄧ行為請在上面的文章理解)
真正競合: 1. ㄧ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
2. 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不真正競合: 3. ㄧ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法條競合
4. 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不罰前or後的行為
ex1.甲以手榴彈丟到人群中(想像競合)
ex2.乙侵入他人住宅,將屋主打傷(數罪併罰)
ex3.丙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意思,而偽造有價證券(法條競合)
ex4.丁殺人後將屍體棄置山區(不罰的前or後行為)
ps.須注意者,在財產法益和人身法益,同樣在加害人的摡擴犯意中而侵害,例如以概
擴犯意偷竊ㄧ輛從台北到台中的火車上的乘客物品(被評價為一行為)但在行為人以
摡擴犯意殺甲.乙則不會被認為侵害ㄧ法益,而是數法益!
很簡單扼要的說明,不過這邊是競合論的特大重點,一定要找文章ㄧ看再看,我今年大
四了,大三下逼自己要弄懂,多翻幾次,你一定有很深的體會。如果我這麼笨都弄得懂
想必對大家也不是很困難的事,畢竟一開始唸感覺是很抽象的!請您有問題一定要去翻
月旦法學雜誌那篇,第一篇是陳志輝老師,第二篇是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與新同
一案件"的文章,No.122(我有點忘記是不是122或是123),看完後就不會有這些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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