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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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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 在 道路上蛇行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治標更治本!嚇阻飆車歪風,透過修法讓公權力得以強制❗」
很多的鄉親好朋友都告訴孟楷,最近好像飆車的歪風又在燃燒,所以要治標治本,根本從交通條例來修正,讓公權力得以有工具可以使用,這也是孟楷念茲在茲,就是要給大家安居樂業的生活。
尤其是吵到大家的睡覺不得安寧,所以已經排案,下禮拜會審查的道路條例修正草案,聽孟楷講解,怎麼樣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認真拚、用心做,就是要給大家好生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修正案」
👉說明:
1⃣ 現行條文中,對於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情形者,除處以罰鍰外,需再符合「因而肇事者」條件,方得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在實務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實難以認定為和肇事有所聯結,以致罰不勝罰,無法處分違反者之駕駛執照。
2⃣ 對於違反「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之汽車駕駛人,本提案修正吊扣該汽車牌照時間,自三個月改為四個月。
3⃣ 對於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行為者,本提案另增列,處以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 在 道路上蛇行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何對付惡意逼車者?>
01論壇有一個行車記錄器版面,
蠻多人把親身遇到的馬路三寶畫面上傳給大家看,
記者也很愛用這樣的東西充作新聞(方便省事!)
看完之後你會發現,馬路三寶還真多~
不過馬路三寶裡也有分等級,
有的是駕駛技術駕駛習慣差,並沒有惡意,
這種我稱為白目開車人,
(不過這樣的駕駛者造成的危險及殺傷力其實不會低喔~)
另外有一種就是惡意逼車者,
就是基於惡意在馬路上恣意橫行,
這樣的人往往是不定時炸彈,
對周遭的駕駛者都構成嚴重威脅!
1.白目開車人:
恩,就是比較白目,但不是故意的
比如: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開時速80,
你大爺慢慢開,後面慢慢塞~
有時明明天氣好,車速卻快不起來,
等你開到比較前面,你會氣結,
因為這樣非必要的塞車,往往是一兩輛烏龜車造成的,
而且就那麼巧,
這一兩輛剛好就佔了兩個車道,速度還差不多(慢),
後面的車子要超車也不是,不超車也不是~
另外也有開過頭,硬是要倒車下交流道的,
(這種人很多都七天後才回到家~)
2.惡意逼車者:
白目開車者至少還是無意,
相較之下,惡意逼車者就可惡了,因為他是故意的,
故意逼車又分兩種,
一種是左右飄移逼車,一種是突然加速減速逼車~
左右飄移逼車,
01有一個行車紀錄器版面,
很多這種畫面,新聞也常報,茲不贅敘,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是最危險,且最故意的,
因為前車左右飄移,後車駕駛起碼還看得出來,
有機會採取閃躲迴避動作,
突然加速減速逼車,後車往往措手不及,
後車的後車(的後車的後車)根本看不到,
很容易發生連環追撞~
k看過最離譜的一次,
是n年前有一次搭台汽回老家,坐在駕駛座附近,
開到一半看到前面一台汽車突然減速,
減速就算了,最後減到零,停在高速公路上,
司機覺得很納悶,k也很納悶,
還善意的以為是不是車子拋錨了,
結果勒,過了三十秒,該輛車子才慢條斯理的起步開動,
這時我們才知道駕駛是故意的,
(如果車子故障,司機應該會跑出來跟後車作警示,或打一個招呼)
這樣的事情讓K相當憤怒,
你任性,是你家的事,反正不會礙到我,我管不著,
但你在不對的地方(高速公路)耍任性,
可是會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的!
(在高速公路停車,後車也跟著停止,可能會被追撞!)
另外張山地n年前要帶小朋友(四五個月大)到醫院打預防針,
搭計程車上市民高架道路閘道口時,
也差一點發生N台車追撞,
因為一輛開在主幹道的BMW突然在閘道口附近停下來
(時速為零)
後車駕駛跟要上市民大道的車輛駕駛全部嚇一跳,
差一點撞成一團,
那輛BMW過了十幾秒才慢慢開走,很明顯是故意的,
k聽到這件事時,非常生氣,
因為萬一發生追撞,大人也許只是受傷,
小嬰兒恐怕會有生命危險!
k馬上著手要調閱監視器,揪出這個惡劣駕駛,
(搞到我,我一定弄你,管你是誰,你大便是吃定了!)
最後是張山地不願意興訟(就是怕上法院拉!)
(真奇怪,我們家請律師又不用錢,不需要省勒~)
才把這件事情壓下去~
回到法條,
遇到惡劣的逼車者,要怎麼弄對方?
立法院之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於惡意逼車者,
最重可以罰2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k認為:這有修跟沒修一樣,
像葉少爺那種公子哥,兩萬四跑一趟夜店就沒了,
上酒店還不够勒,會怕嗎?
再者,其實根本不用修法,
刑法本來就有法條(公共危險罪)可以處理這些人,
我不曉得交通警察為何這麼客氣,幾乎不用這個法條~
第一個,先蒐證,
有行車紀錄器就把檔案複製出來,
沒有行車紀錄器,就調閱監視器畫面,
這種監視器畫面通常是警察機關保管的,
先弄清楚是哪一個警察機關,再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
不過要注意的是,
一般監視器頂多保留兩個禮拜,交通路口監視器頂多一個月,
想要調閱監視器記錄,要快,不然時間一過就被覆蓋掉了~
第二個,用刑法公共危險罪告對方,
刑法第185條是可以處理危險駕駛的,
基本款(沒有造成意外,沒有人受傷)最重都可以判五年,
(你有錢是吧!你的生命長度總是有限的,
被罰錢不會痛,被關總會痛吧?!)
只是這個條文比較少人注意到(註)~
結語:
面對危險駕駛,姑息是沒有用的,
唯一的方法就是弄他,弄到他不敢為止~
註:
刑法是比較重的處罰,效力很強,所以適用範圍比較限縮,
像這一條是公共危險罪,
所以單一車輛與單一車輛的逼車糾紛是沒辦法用的,
要像本文講的可能引起n輛車追撞的情況才可以適用~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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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198152
原文內容:
危險駕駛注意!蛇行逼車加重扣牌照半年 最快年中上路
2021-01-23 18:01 聯合報 / 記者曹悅華/台北即時報導
不少民眾深夜受改裝車噪音所苦,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
條之1、第43條修正案,總統令本周頒布。對道路上蛇行、飆車、逼車和危險駕駛,除了
罰款外,還加重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另對改裝車製造噪音或拆除消音器者,1年內再犯
,直接吊扣駕照6個月。交通部說,後續會依程序進行,最快年中上路。
總統令本周頒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修正案內
容顯示,若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
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無法正常運作,且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9000元至1萬8000元罰鍰。
第43條修正案則顯示,若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
方式造成噪音,除了可罰3萬到9萬元罰鍰、當場禁止駕駛,還會加重處分,將原本規定吊
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修正案也顯示,若有上述情況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將加重處分,得吊扣其駕駛執照六
個月。
對此,交通部表示,惡意逼車行為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處罰規定,當初
研議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修法方向包含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
等。已於去年11月13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討論獲有初步共識,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
法事宜。
交通部說,總統令公告後,將召開修正條文施行前準備分工會議,確認子法研修、監理所
站電腦程式修正作業等。按過往子法研修,除了需要預告時間後續還有法制程序要走,預
估還需要三到六個月時間,新制最快年中上路。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應該也要落實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的概念
不然一堆車龜內線還併排 堵住後方一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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