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與人文-郭瓊瑩
「美麗灣」應還原為美麗「灣」
海岸第一排、河岸第一排、公園第一排、山脊三六○度全景……這些無敵視野的美景開發案一一占領了大自然的天際線,也因人類對獨擁珍稀景觀之私心,更觸動了房地產、旅遊開發業者對大自然之強力干擾。
纏訟逾十六年的台東「美麗灣」事件終經仲裁出爐,裁定由縣府支付六點二九億向業者買回建物。對此爛攤子之善後雖仍持續發酵爭議中,但若回顧整體事件,自七十六年起縣府為開發杉原海水浴場啟動觀光開發,七十七年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成立,也畫設為風景區遊憩用地。自九十三年起業者經BOT取得五十年地上權,自此即展開了各種程序之建照申請、環評審查。惟因環團強烈反對,向高雄高院提告並撤銷環評。雖經縣府上訴被駁回後,再經業者於一○七年提出仲裁申訴,終獲今日之結論。縣府也終結了「美麗灣」之開發案,希望還地於海於民,並恢復為杉原海水浴場供公共使用。
這是個錯綜複雜的案例,因涉及中央與地方不同之權責,今日環團質疑為何用納稅者的錢買回一堆已腐蝕基礎淘空之「水泥廢棄物」?認為業者應概括承受一切投資。而業者在過程中已取得建照,但規避環評以小搏大,造成美麗海岸超級大違建之事實。
此案歷任縣長均有責任,儘管當地部落希望這些建物得以保留作為遊客中心或相關教育基地。惟以今日已公告實施之「海岸管理法」,「美麗灣」於一○八年已公告為「重要海岸景觀區」。儘管此開發案已終結,惟此特定區位之任何新開發建設 (包括復育、防護工程)仍均須經過內政部海審會之審議。另依該法之精神,保護公共通行權及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之陸域範圍,其開發面積、長度、高度、樓地板面積均有一定限制。是以,當仲裁已終結,「美麗灣」案即應歸零復原為自然海岸。
未來如何融入部落,修復被淘空之沙灘,營造與海共生之生態遊憩基地。面對這一堆值六點二九億之「水泥堆」,似應忍痛拆除一切還原大自然,並可將拆解水泥塊循環再利用為魚礁與防護工,否則未來之善後將會是個無底洞的錢坑。
「杉原」是阿美族語「閃閃發光之地」的意思,就土地正義而言,六點二九億若全歸零,那即是對一連串公部門姑息、私部門貪婪投機結果之狠狠教訓。回歸土地倫理,業者何不慷慨捐出部分賠償金作為自然海岸修復基金?而縣府更應明智地結合在地NPO、NGO協助部落以里山里海地方創生之精神,讓這美麗的杉原「灣」再度閃閃發光。
(作者為文化大學景觀學系主任)
海岸管理法 特定區位 在 劉櫂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劉櫂豪出席海岸管理法座談會
要求中央重視地方民意 履行民眾參與及與地方政府溝通的法定程序
今(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台東縣議會舉辦「海岸管理法簡報暨座談會」,劉櫂豪、邱文彥、鄭天財、廖國棟、周倪安等委員與會出席,內政部由陳純敬政務次長率營建署長及相關同仁簡報說明海岸管理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台東縣副縣長、縣議會、台東各鄉鎮公所與代表會均到場參與,並踴躍發言。
海岸法從民國85年第三屆立法委員開始,每一屆立法院都有海岸法的提案討論,有行政院、國民黨、民進黨、無黨籍等版本。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廖文弘科長首先針對海岸管理法進行重點簡報,說明海岸管理法適用範圍與執行進度。
雖然營建署一再表示,海岸地區的劃設不代表對土地的管制及限制,但對此過程,營建署未能充份聽取台東縣政府的意見,以及未讓地方鄉親理解明白,劉櫂豪鄭重要求未來營建署應加強與鄉親及地方政府的溝通。
海岸管理法共有46條條文,立法最大目標是保護海岸、永續發展,以及設立更明確的開發條件。未來二年最重要的是劃定保護的範圍及開發的條件,劉櫂豪將會嚴格要求中央重視地方民意,要求主管單位履行民眾參與及與地方政府溝通的法定程序,不可善斷而為。
未來二年事涉台東的永續發展及民眾權益,大家應不分黨派來共同關心此議題,劉櫂豪建議由台東縣政府領軍,不分黨派,與各級民意代表、鄉鎮市公所、民間團體、鄉親等共同討論台東縣內自己的版本,就保護區、海岸特定區位、開發行為條件等集思廣益,積極提出最符合台東鄉親權益的方案,爭取地方最大福利。
海岸管理法 特定區位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快訊】#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 開發決定:不續審。
→ 意思是在下列兩個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先不予審查。
兩個問題:
一、為補充內政部海岸管理法相關範圍所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準則」第5條及有關計畫等現況資訊,後續是否涉及海岸管理法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劃定等規定尚待釐清,並非本署主管法規之爭點,請本案目的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洽內政部釐清海岸管理法規定後,再提本委員會討論。
㊣翻譯米糕:此開發案所在區位,極可能位於《海岸法》施行後所執法的保護區範圍內,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應等釐清法令相關細節後,再提審查。
二、類似案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適用,另洽中央法規標準法主管機關釐清。
㊣翻譯米糕:開發案審查中,遇到新定法令怎麼辦?擔心許多開發案將因此卡關,決議中央應訂定標準,處理類似案件。
圖片攝影:廖靜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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