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橘貓事件
關於著作權法的一些解釋,以及相關的應對方式。我想這對大多數的創作人來說都很重要,參考筆記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831/939282/
近期「兩隻貓的戰爭」打得如火如荼,究竟是「妙可貓」道高一尺?還是「白爛貓」技高一籌?目前尚無定論,但可以確定狹帶高人氣的兩隻貓咪,引發民眾對著作權法的討論及重視,筆者就藉機來談談關於著作權法的一些基本觀念與訴訟策略吧!
每每談到著作權法,一般人都會直覺想到:「就是討論有沒有抄襲的問題嘛!」正如本次的雙喵大戰,一般人都會將爭點放在「白爛是否抄襲自妙可?」這個問題上。其實在切入抄襲與否的爭端前,還有幾個前置概念必須理解在先,否則容易混淆不同層次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法的設計(例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泰半是先確認主張者有無權利存在,再討論他人是否侵犯主張者之權利,當然主張者若無權利存在,也就喪失請求基礎了。套用到雙喵事件來說,便是先確認妙可有無著作權,肯定其著作權後,再討論白爛是否侵犯該著作權。
爭點一:妙可有無著作權呢?
著作以具備「原創性」為核心,欠缺原創性是沒有著作權的。至於原創性又可再區分成「原始性」與「創作性」兩個要素,前者指該著作乃「獨立創作而來(=並非抄襲、剽竊而來)」;後者則要求該著作「必須傳達出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因此拿手機隨意拍攝咖啡甜點並上傳打卡,雖有原始性,但恐怕未傳遞出任何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而欠缺創作性;反之,細究擺盤構圖、燈光陰影、色澤角度後拍攝出來的咖啡甜點,就足以突顯作者本人的獨特個性而具備創作性了。
回到本案來說,在神通廣大的ptt鄉民彙整下,橫空殺出另一隻與妙可十分相像、並早在2012年便現身的「波奇貓」。策略上,白爛可憑這隻「更早就存在的波奇」來彈劾妙可的原創性,亦即「妙可乃是抄襲自波奇而欠缺原始性」,促使妙可必須反證自清其具備著作權。單就這點而言,恐怕將演變成一場三喵大戰,且如果波奇也提告妙可的話,妙可便陷入腹背受敵之境,難關重重。
爭點二:假設妙可有著作權,那白爛有無侵犯妙可的著作權呢?
首先要澄清的是,著作權僅僅保護「概念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本身。「概念」是一種公共財,針對相同的概念,任何人都可以發展屬於自己的表達,能夠擁有著作權的,永遠是「表達」部分,這稱作「概念與表達二分原則」,用以確保能激發出更多元化的表達方式。簡單說,概念其實就是俗稱的「梗」,針對相同的梗,任何人都可以發展屬於自己的表達,因此所謂有無侵犯著作權,指的是「表達方式有無涉及抄襲?」,而不是指盜用他人的「梗(=概念)」。到此為止,我們可以將問題聚焦在:針對某些相同的概念,白爛有無抄襲妙可的表達方式呢?
抄襲是一種日常用語,對應到著作權法應是「重製」或「改作」,不過為了方便起見,我們依舊使用「抄襲」這個字眼。要說他人抄襲,至少必須符合兩個要件:「接觸」與「實質相似」。這是兩個缺一不可、卻又互為消長的要件,倘接觸要件越確實,則實質相似的要求越低;反之接觸越模糊,那麼實質相似的要求便越高。僅僅實質相似,但卻從未有過接觸之情形(俗稱的英雄所見略同),不會該當抄襲;當然雖有接觸,但卻不到實質相似的程度,亦不是抄襲。
所謂「接觸」,意指被告曾見聞過權利人之著作,一般來說,只要能證明「依社會通常情形被告有聽聞、閱讀過權利人著作之合理可能(=可能接觸)」已足;不過當兩件著作難謂近似時,則會強化對接觸的要求,必須達到「明確接觸」的程度。有時作者為了保護自己,會在著作中置入些許錯漏字,倘該錯漏字一併被援用,則不僅易於證明「接觸」,連帶也會預先加深「實質相似」的印象。
套用回本案,妙可一再強調「白爛有到其粉絲專頁按過讚」這件事,雖被眾網友撻伐為「按讚=抄襲」的神邏輯,但其實是在暗示白爛曾接觸過其著作,而默默為抄襲要件鋪路。此時白爛的反制之道是「獨立創作抗辯」,堅稱單純按讚不等於直接接觸妙可的著作,並提出自己的創作手稿與紀錄來強化論述。這裡會是一場極關鍵的攻防戰,因為白爛要是失手,只能被迫落入最不穩定的「實質相似」要件內辯論,敗訴風險將大幅提升。
緊接著是「實質相似」,指由一般人的角度觀察,兩者是否十分相像。不可諱言,這是個超級無敵不穩定的要件,可說完全繫諸判斷者的主觀感覺與意識。實務向來強調,實質相似必須由「量」與「質」兩個面向綜合觀察,如果在「量」上的相似比例甚高,認定為實質相似的可能性就高;但即便相似比例偏低,但核心精隨處(=「質」)卻高度相似者,亦有被認定為實質相似的可能。反正,就是取決於價值判斷,沒什麼標準可言,端視法官(的心情)而定。
轉回本案,妙可於記者會上所拿出的對照圖,究竟是否實質相似呢?有人留言說「這看起來真的很像耶」,也有人說「這是瞎了眼才會認為很像吧」。雖然目前似乎覺得不像的人佔(有發聲的)大多數,但無論如何不可否認,依舊有人會覺得兩者很像。如果訴訟攻防真的落到這裡,只能燒香祈禱法官(包含檢察官)的價值觀與主張者相同,否則幾乎都將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無限循環中。
基於前述分析,假設我們以「妙可與白爛的實質相似度不是很高」作前提,那雙方又該如何安排訴訟策略呢?
站在發動攻擊的妙可一方,應刻意強調、放大對手的「接觸」事實,用以降低法律上對於「實質相似」的舉證要求,同時與波奇化敵為友,並儘量延長纏訟過程來增加對手成本,以換取和解的可能性。反之,處於被動防禦的白爛一方,相較之下具有先天優勢,除可招攬波奇成為策略聯盟(反攻對手自始無著作權)外,也能夠主張獨立創作抗辯來削減「接觸」要件(用以增加對手在「實質相似」的舉證要求),最後在「實質相似」內一決勝負。
以上簡要介紹著作權法的一些基本概念與攻防策略,因篇幅及接收資訊有限,我刻意略過某些爭點未提,就待案件後續發展(而且我沒有受任何一方委任的情況下),再繼續給大家做場邊分析囉!
最後提醒大家,著作權法可是設有刑責的(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最重500萬元以下罰金呀呀呀呀呀)!切勿以身試法,否則QQ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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