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不歸試院管 違反憲政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主張政務人員非公務員,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引發考試委員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任原住民副院長被認為是沒有聲音的副院長,孫前主委應該引以為鑑,尤其目前原住民人才培訓問題重重,多數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大多被邊緣化,編制在原民會,本席期待副院長能夠展現原住民的主體性,在任內主導政策議題。不要為了當漢人的官成為沒有聲音的裝飾品。再者,孫主委將監察院比擬為歐洲皇室貴族,封建思想意味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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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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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戶」,質疑政府架空考試院,讓政務人員成為酬庸,有試委因此退席抗議。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強調他表達行政院立場,主張憲法中關於公務人員界定是指事務官,行政院有絕對多數的政務官,政務人員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主管。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之職權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上述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明確,將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列為考試院之獨立職權;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其法制事項由考試院訂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在實務上,公務員確有最狹義之對象,即「公務人員」即上述所稱之常任文官,而公務員為廣義之對象,包括政務官及民意代表,且及於約聘僱人員等;由於用語類似,導致功能權責被混淆或誤解。
因此,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條即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排除「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派用人員、聘用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人員。」因此公務人員仍包括「政務人員」及司法人員等。
政務官對於國家政府體制影響至鉅,足以影響廣大的事務官做決策,因此權力必須受制衡與約束,此乃權力制衡與分工合作之必要性。考試院對於公務體系人員之保障與制約方可發揮一定功能。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因此,如果依行政院解釋公務人員為常任文官,將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嚴格區分,則對於歷年來監察權政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之憲政慣例運作形成破壞。
而業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通過在立法院待審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定義豈又將重新詮釋行政院如何處之?
行政院擬以「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有其用意不言可喻為私心作祟,大大破壞法制,亦嚴重違反憲政秩序,應懸崖勒馬,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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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原住民副院長被認為是沒有聲音的副院長,孫前主委應該引以為鑑,尤其目前原住民人才培訓問題重重,多數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大多被邊緣化,編制在原民會,本席期待副院長能夠展現原住民的主體性,在任內主導政策議題。不要為了當漢人的官成為沒有聲音的裝飾品。再者,孫主委將監察院比擬為歐洲皇室貴族,封建思想意味濃厚,有違台灣族群平等價值觀。
▶針對張院長表示監察院內部討論內容傾向對外不公開,本席認為此舉違反民主國家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五權分立中,司法院大法官同意與否皆須陳述理由供大眾檢視、立法委員院會投票、質詢也是公開透明,唯有監察院是最封閉的。每個監委對於彈劾、糾舉案的立場皆應讓公眾監督、發言內容、出席紀錄也皆須攤在陽光下,比照他院的標準,來檢視監委作為。對此,張院長表示法令規章需調整,修正不記名投票的規定,且監察院對外公開事項太少,才會造成民眾對於監察院無作為的誤解。但本席強調監察院不該只是公布接受民眾陳情的案件數,而是應公開每位監委對政策態度與立場,是不是有獨立判斷、不受政治干擾的自由意志。
▶監察院不該淪為政治打手,介入政治鬥爭,以前朝官員為鬥爭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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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對象為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憲法增修條文§7Ⅲ),故(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立法院對於總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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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規定,監察院對地方「公務人員」,涵蓋縣市長,可提出彈劾案,但得被 ... 不過,監院官員強調,就調查對象的確涵蓋地方縣市首長,但得 ... ... <看更多>
監察院彈劾對象 在 Re: [問題] 憲法題庫疑問- 看板Army-Si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eddyno (無痕雪)》之銘言:
以下兩題是有關監察院彈劾對象的問題,
其實只要簡單去想,只要是人民選出來的,
就必須直接由人民,或至少是有民意基礎的民代才能幹掉他們:
: 憲法題庫中,第24頁第20題:監察院彈劾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地方公務人員 (B)司法院人員 (C)立委 (D)監察院人員
: 我知道A選項可以刪除,那BCD呢??? 答案是C
釋字第14號解釋援引制憲史料,
認為制憲者無意將民意代表納入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範圍,
故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縣市長等各級民意代表(釋字第14號)及議長(釋字第33號)
等人員,均不受監察院彈劾。
另外,對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的彈劾權:憲法99
監察院人員 :增修7
: 同頁22題問:下列何人不是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對象?
: (A)法官 (B)參謀總長 (C)總統 (D)監察院院長
: AB選項可以刪除,但CD呢? 答案是C
憲法100條原規定監察院行使對於正副總統的彈劾權,
但修憲後由於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
故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將其改由立法院行使。
: 同頁第12題問: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而憲法未明定時,由何機關解決?
: (A)司法院 (B)立法院 (C)行政院 (D)國民大會
: 答案是B,但為何不是行政院來解決?因為我的直覺就是行政院!
行政院就是中央的行政機關啊,由他來解決,豈不是球員兼裁判?
本題條文依據在憲法第111條。
: 同頁第21題問:直轄市市長對於下列一級機關首長中,何者之任免須依其專屬
: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A)民政局局長 (B)教育局長 (C)環境保護局局長 (D)人事處處長
: 答案是D,是因為它叫處長嗎?是這樣也好瞎!
地方制度法針對幾種性質特殊(特別是一些需要政治中立者)的機關,
訂定專屬的人事管理法律。
地方制度法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
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第27頁第81題問:直轄市與縣之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監察院 (D)考試院
: 答案是B,那為何中央與地方的解決機關是立法院呢?好怪...
行政院是直轄市與縣之間的共同上級機關,
下面的嘍嘍鬧不合,老大出來擺平,不奇怪啊!
: thanks
: 題外話:突然覺得讀企管的什麼都不會,計概爛到爆炸,憲法又不行,國文英文也都
: 快不會考試了!我的天...祝大家順利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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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9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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