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還在糾結
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
意思就是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的意思。
我說你確定那個土地是私人土地嗎?
現在一堆公宅、地上權住宅,
土地也不是私有啊!
你要主張那個是私人土地,先證明吧!
再來,
即使是私人土地,
只要那個地已經編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還是適用道路交通規定的。
另外,
我引高等法院101交抗384號裁定給大家看,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該條例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私人土地既成道路固為道路,私人將所有營業處所諸如貨運站、百貨商場、遊樂區、停車場等場所道路提供往來民眾便利使用,仍為供不特定或多數之場所使用者公用通行之性質,俾利往來公眾通行及行車之安全,自有循道路交通法規分配公眾通行秩序之必要。」
關鍵句:
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
所以不是
只要是「私人土地」就沒有適用,
如果要講法律,麻煩精細一點,別吃那麼粗。
社區道路,
除了幾百個居民(多數人)會走之外,
還有郵差、快遞、uber eat來來去去,
這些是「不特定人」吧?
你怎麼會覺得沒道路交通規定的適用呢?
難道封閉型社區就是國中之國、法外之地嗎?
還有,
你們這些兩輪仔
一開始罵我沒檢討大車,是板金主義,
(先用輪子數量戰別人的是你們喔!)
可是後面卻一直說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規定,
那豈不是說
不用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大車了嗎?
大車逆向左轉也沒關係嗎?
你們到底是要檢討大車?
還是幫那個四輪仔脫罪啊?
#兩輪仔網紅你還是回去改車吧地球是很危險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民生北路、民族路及忠義街口,有一塊近千坪的土地, 長期草木叢生,髒亂不堪, 廖淑玲里長陳情已經跟環保局反映很久了, 但環保局卻說是私人土地,也有通知地主, 但地主不作為,環保局就是罰款了事, 但明明環保局可以依據廢棄物管理法來代為清除, 再向地主求償,若地主置之不理,還可強制執行, 台南市有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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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個兒童無法安全騎自行車的國度】
(事發地點為北部)
昨天的新聞:一名媽媽發文,3月18日帶小孩騎腳踏車時,小女兒騎在前面,看到右方來車於是停下來,但該Volvo休旅車繼續逆向左轉,撞倒小女兒,車主全程沒下車查看,坐在駕駛座反罵她「怎麼當媽的」,幸好小孩並無大礙,她氣的把整個過程po網。
事發地點是社區內,沒有人車分道,住戶在這裡停車,也會騎車、散步。
網友群情激憤痛罵車主逆向行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多,但也有人認為該處是社區道路,帶小孩騎車不妥,兩邊都有問題。
比較麻煩的是,肇事地點若是在社區內私人土地,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也不能判斷肇責,只能就相關刑、民事責任訴訟。
但各位有想過嗎?這小孩還懂的禮讓車輛先行,媽媽也在旁邊,但要找個安全的地方騎腳踏車都這麼困難,我們的城市是出了什麼問題?
在都市區內,幾乎所有道路、或是私人住宅區都是為車輛行駛而設計的,大家覺得理所當然。所以馬路對行人是危險的,那就要自己注意,而不是更改道路設計與規則。要騎車,請你去公園裡面吧,雖然也是會有機車衝進來喔~
輕軌、鐵路對社區都是妨礙,人行道寬一點就該該叫,但更危險、更會「切斷城市」的寬闊道路、快速公路,就沒關係。
原本,台灣傳統的住屋形式,和日治時代開始的都市設計,都沒有考慮到大量的汽機車。但在二戰後,殖民政府長期未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但在1970年代後,卻又推動大公路主義思維,以及汽機車等於進步的思想,輕視大眾運輸發展與道路安全,讓城市對汽機車的倚賴越來越高。
於是,台灣一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是死於武漢肺炎的300倍,比人口將近六倍的日本還多。
私有運具還有一個問題,和大眾運輸不同,大家都開車的城市,會造成人與人的疏離,以及對行人同理心的逐漸下降。
大家痛罵車主沒良心,或是媽媽不重視安全的同時,是否能靜下心來,想想看怎麼打造一個行人友善,減少對車輛依賴的城市呢?
很多人都覺得做不到,也有不少人冷嘲熱諷,但這是高雄好過日,會長期關心的目標,因為我們的下一代,值得一座更好的城市。
私人土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11385432534337/permalink/1385040291835505/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私人土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民生北路、民族路及忠義街口,有一塊近千坪的土地,
長期草木叢生,髒亂不堪,
廖淑玲里長陳情已經跟環保局反映很久了,
但環保局卻說是私人土地,也有通知地主,
但地主不作為,環保局就是罰款了事,
但明明環保局可以依據廢棄物管理法來代為清除,
再向地主求償,若地主置之不理,還可強制執行,
台南市有將近10個案例都是這樣處理的,
嘉義市為什麼不行?
這代表市政府根本沒有積極作為,只想開單衝業績,
根本不了解民眾的需求,要求環保局立即展開行動!
另外對於彌陀路限速問題,
我的疑問很簡單,拓寬前限速50,拓寬後限速40,
而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
設置測速照相機,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
要有明顯標誌,但是彌陀路都沒有,
根本就是把民眾當作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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