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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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遺棄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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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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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遺棄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文長慎入,認真想談談貧窮、性別、政策的關係)
#中低收入戶高齡單身者以男性為多
#中低收入戶帶小孩的以女性為多
#單親媽媽撫養的大多是女兒
性別因素告訴你的事(539專案,什麼是539專案,詳見內文):
1. 資深男性公民落入貧窮的人中,有不少因爲早年未扶養子女,晚年子女拒絕扶養(此為承辦科一案一案調查整理所得出之結論)。
2. 落入貧窮人口的單親媽媽中,有許多帶著一個女兒;這很可能是因為因為如果生的是兒子,男方離婚後仍願意扶養,女兒則不一定。
范雲的主張:國家要接住每一位落入貧窮情境的公民,看到性別文化對他們的影響。讓帶著女兒的單親媽媽有更多國家的資源支持;也讓與另一半關係不佳的未離婚太太 以及與家長關係不好的成年子女,不用再負擔照顧責任。照顧的責任國家來!
#老人福利法把負照顧義務之人納入配偶
#跟性別什麼關係 #范雲小學堂講給你聽
❶先看中低收入戶
台灣的社會救助是以中低收入「戶」為基本邏輯,意思是有人生活陷困時,會先看看他整體家戶中的人是不是也都一樣沒錢了,確定其他家人也都沒錢沒房子了,國家才會出手救助。
除非其他家人有一些特殊原因才會被排除列計,例如還在學、入獄服刑、失蹤等。
另外還有一種是其他更特殊的情形,因為這個其他家人「未履行扶養義務」,可以由地方政府認定不列計家庭人口,政府以 #539專案 匡列此群人。
從分析數據的結果看來,因為 #539專案成為中低收入戶的家戶型態最多的是以下3種:
①高齡單一口戶:高達3/4都是男性長者,這有許多是男性早年離家沒有扶養子女,因此子女也不用負擔扶養他的義務。
②雙人戶:其中成年人高達3/4都是女性、未成年人高達3/4也是女性,也就是以單親媽媽帶著女兒的家庭為主,因為她們能夠獲得的親屬支持最少。其他不管是單親媽媽或爸爸,如果是帶著兒子的家庭,常常都能夠獲得阿公阿嬷的照顧資源。
③高齡者中有取得法院判決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有62%是男性,這跟第一點有點像,但這點往往是因為高齡者曾經家暴、性侵或遺棄子女,所以子女可以不用扶養他。
以上這些實務上的數據分析,可以發現台灣中低收入戶539專案的性別差異。實務上各地方政府要認定中低收入戶符合539專案,社工要花費非常多人力評估、民眾也常常要遊走於法院舉證。因此在政策設計上,若能更理街上述 #多元家庭成因,就能夠減少社工和民眾的勞心勞力。
另外也更能對中低收入戶中不同性別者的不同處境,有更多瞭解,可以不同救助方式滿足多元需求。
❷再看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第41條原本有扶養義務之人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日前三讀通過的條文,把老人本人和「配偶」納入都變成「負照顧義務之人」。
這個條文看似 #性別中立 ,但如果把現況統計和實務情形 #高齡女性活的比較久又經濟比較弱勢 考慮進去:
①台灣平均壽命:男性77.5歲、女性84.0歲。
②65歲以上長者經濟來源:「自己收入、儲蓄、退休金或軍公教勞國保年金」男性占67%、女性只佔45%;「配偶或子女」女性占36.9%、男性只佔18.6%。
會發現,當「配偶」變成須負照顧義務之人時,一來比較多會是活得較久且較晚進入長照的女性長者;另一來是女性長者很可能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負擔配偶的照顧費用。
也就是,這個條文的修正,對 #女性的不利影響 可能大過於男性,這就是性別中立的政策卻可能產生性別不平等的效果。
當然,在老人福利法中規範了這些負照顧義務之人「因生活陷於困境」或「特殊事由」,跟前面所提到的539專案一樣,可以由地方政府免服或減輕義務。
但是想想看,到時候七八十歲的老阿嬤可能因為貧窮、因為年輕時受家暴等原因可以不負扶養義務;但是要先經過各種社工評估或是上法院打官司才能不負擔。這對老阿嬤造成的負擔,比前面所說539專案免除扶養義務的多為子女年輕人來說大很多。
因此,我之前質詢衛福部蘇次長時,特別指出 #老人福利法 新通過這條條文,衛福部須擔負起整體 #審查機制 的建立,須進行 #性別影響評估 ,並將前述我所提到的性別分析和樣態納入考量;督導地方政府在實務執行上,盡量避免造成高齡長者(其中又以女性為多)為 #負擔 或 #免除費擔 配偶的照顧義務時,造成過多程序或實質困境。
#性別平等必須落實在政策中
#政策細節深刻影響民眾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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