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卜蜂集團預計在花蓮設置六處養雞場,引發地方居民不滿,縣長徐榛蔚指卜蜂沒妥當解釋民眾疑慮,宣布撤銷卜蜂已取得的許可和執照。自救會表示肯定,但也提出六大疑問詢問縣府。而卜蜂則發表聲明表達抗議,將提出訴願和賠償。 💬印尼漁夫為了籌措生病兒子的醫藥費,經介紹來台灣漁船工作,沒想到工作期間遭船長關入冷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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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移工合法聘僱權利
當外籍移工要轉換新雇主時,經常會遇到仲介以各種名目要求在法定的登記費、介紹費之外,提供一筆俗稱買工費的額外費用,這不僅僅造成外籍移工們長期受剝削,同時台灣雇主也會被迫支付法律允許外的費用才能聘僱移工。
今天,我與林楚茵委員、洪申翰 Sun-Han委員共同就相關議題召開記者會,並邀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林宏德副署長一起討論如何遏止買工費亂象,保障移工及雇主的權益。
以記者會上所揭露的陳情內容來看,有移工欲辦理轉出原雇主時被仲介索要一筆超額費用;也有新雇主陳情在遞送承接移工文件時,因為須附上原雇主「聘僱許可函」裡的資訊,導致部份原仲介以此要脅移工或新雇主多支付一筆費用,否則不返還「聘僱許可函」;其實這種情況目前在實務上屢見不鮮。
而當我與楚茵委員、申翰委員向勞動部詢問相關流程時,勞動部卻回應,移工或雇主向勞政單位申請「轉出或承接手續」,並不需要檢附原「聘僱許可函」,只需有該函的「文號」即可。
我認為這個回答顯示,勞動部並沒有充分掌握移工聘僱市場的實務狀況。要知道許多移工或雇主對相關規定不熟悉,甚至多數移工根本不懂中文,因此他們能詢問的就是仲介;這導致部份仲介利用資訊落差扣押相關文件,來謀取不當所得。
因此,我當場要求勞動部,除強力稽查不法業者之外,也要檢討移工轉換雇主相關流程;更必須讓移工轉換雇主時,可直接在官方網站簡單申請下載或查詢舊有聘僱資訊文件,使新雇主可以此資訊向地方勞政機關報備,避免部份不肖仲介憑藉資訊落差,誆騙移工或雇主以謀取不當所得!
#勞動部 #勞工 #勞權 #外籍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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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家早餐店遭民眾檢舉外籍人士非法打工,警方和勞動局到場稽查,查獲一名越南籍看護工,非法從事早餐店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開罰,移工也將廢止聘僱許可遣返回國。
阮姓女子表示,自己是來台灣擔任看護工作,工作期限將至,11月就要回國,透過朋友介紹到早餐店學一技之長,打算回國開早餐店,到店裡工作只有享免費早餐,沒有領薪水。
勞動局表示,外籍人士來台不得從事許可外的工作,按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他人申請移工的非法雇主,將面臨15萬元至75萬元的高額罰鍰,該名移工也將遭到廢止聘僱許可,遣返回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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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蜂集團預計在花蓮設置六處養雞場,引發地方居民不滿,縣長徐榛蔚指卜蜂沒妥當解釋民眾疑慮,宣布撤銷卜蜂已取得的許可和執照。自救會表示肯定,但也提出六大疑問詢問縣府。而卜蜂則發表聲明表達抗議,將提出訴願和賠償。
💬印尼漁夫為了籌措生病兒子的醫藥費,經介紹來台灣漁船工作,沒想到工作期間遭船長關入冷凍庫,還在拖漁網時被電擊,而他的境遇其實並非個案。
💬端午連假塞車創新紀錄,交通部長林佳龍的「聰明用路人」一說引發議論,而林佳龍透過新聞稿回應,自己的說法並非要歸責任何人,若語意不精確願意修正。
💬勞動部為了鼓勵企業開出職缺聘僱年輕人,加碼補助「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但勞團質疑該計畫是變相的薪資補貼,且曾申請過的電信業者、知名嬰兒服飾品牌,也都在近年違反過勞基法,擔心淪為「大撒幣」的政策。
勘誤:
🔧 12'47" 將徐榛蔚縣長職稱口誤為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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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僱 許可 申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服務」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及內政部次長。林佳龍強調對於特定產業的中國白領來台服務,政府應跨部會嚴格審查,防止中國專業人士不正當的竊取與抄襲敏感技術,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
內政部移民署最近修正「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許可辦法」,放寬「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及香港或澳門的跨國企業亦得調動大陸關係企業專業人士來臺服務。
林佳龍表示,兩岸產業現在的相對競爭態勢,以經隨著時間的轉變,從過去台灣明顯領先中國的垂直分工態勢,逐漸演變成兩岸生產技術與生產型態接近的水平競爭態勢。他舉台中精密機械工業為例,在台灣產業升級轉型的過程中,要防止中國不正當的竊取與抄襲。現在可以來臺服務的是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之人,有多少中國所謂的專業人士,來台灣進行所謂專業的活動,都是來抄來偷台灣的技術,這些人不是內政部或勞委會用一個薪資標準就可以過濾的。
林佳龍要求,內政部跟勞委會要抓準問題的核心,知道事態的動態演變,對某些特定產業要開放時,「隔行如隔山」勞委會應該多跟經濟部、國科會與教育部磋商,到時候如果真要有審查機制,一定要有經濟部、國科會、教育部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參與,針對涉及到敏感科技保護的部分,進行嚴密的監控,不排除連檢調與國安單位都要有連繫!
潘世偉答覆,此次開放是台資企業可以引進大陸人士來台服務,應該不會有竊取商業機密的問題。林佳龍則表示,中國的台資背後也是中資控制的,不要以為台資就是百分百台資。
實施10年以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人士人數有6千多名,停留1年以上者,則有2百餘人。林佳龍詢問此次放寬,變化趨勢如何? 勞委會表示,開放後要訂來台人數的上限,初期來台一年以上一個公司上限10名,一年以下會多於10名,第一年實施之後再做檢討與修正。
林佳龍詢問勞委會,外勞核配比率上升至40%,以及實施的預核制度不會製造外勞地下市場猖獗?會不會變成全產總所憂心,預核外勞配額恐造成國內低薪潮?外界質疑雇主先聘外勞,一年後之內也不用依比率聘本勞,一年到後外勞重新轉移,這樣不是會讓地下外勞更猖獗,不但外勞權益不顧,本勞未被照顧,反而製造社會問題?勞委會表示,一定要先經過本勞雇用的過程,沒有辦法僱用到本勞才會僱用外勞,勞委會還是會做本、外勞比例的查核,本外勞的人數定期向立法院委員會來報告。
聘 僱 許可 申請 在 雇主聘前講習影片(國語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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