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哈頓戀習曲的IP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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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格子文章連結請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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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突然想起來這部一直很喜歡的影片,剛好 Netflix 上也有,重看了一些片段,當然也很職業病地,發現到幾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後來回去看整個影片的脈絡,其實當中反應的,可能更是導演John Carney對於音樂產業的看法,就容許我用這樣角度,而非欣賞電影呈現的角度,來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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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影片當中,比較顯而易見的幾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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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當然是"Lost Stars"這首歌,其實是由 Keira Knightley 扮演的女主角編寫詞曲,結果卻給一開始的男朋友 Adam Levine 給唱出名堂了,這當中到底怎麼處理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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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當男主角 Mark Ruffalo 跟女主角,在跟唱片公司試演未果,決定自己生出專輯來的時候,並由男主角擔任製作人時,中間尋找樂手的過程,男主角看起來應該是透過抽成的方式,去找到樂手來一起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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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邊抽成,到底講的是利潤抽成,還是直接約定著作權比例,依照權利比例的抽成,怎麼約定的呢?那對外商業條件的洽談,又是否授權談判呢?對應到後來女主角跟唱片公司談好合約後,突然覺得不太對勁,最後決定不透過唱片公司,直接獨立發行、在網路上整張專輯 1 美元發售,如果是現實上的商業合作,這邊可能問題就很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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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個影片當中,最後女主角跟唱片公司在談條件的那段,其實很完整地收斂了導演本來散落在電影當中各片段、對於音樂(其實我覺得也包含影視)產業的想法,女主角聽到唱片公司一開始要抽九成的時候,說(不是原句,只是概要):「基本上,這張唱片公司沒有製作成本,我們也只在網路上發行,也不需要你們什麼行銷宣傳,為什麼要給你們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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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一開始,這張專輯會採用利潤抽成,找齊樂手、在城市的公共空間中用簡陋來製作完成,就是因為男、女主角,沒錢做「試聽片」,但反而這樣子,在電影當中造就了這張專輯獨特、真實,以及能夠保有自己自主決定命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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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男主角過去擔任製作人時,真心地挖掘出了片中知名嘻哈歌手「大麻煩」,讓這張專輯最後需要的一點資金、以及後續的行銷(在網路上發行時,只靠大麻煩轉發到個人社群媒體,就賣了 1 萬筆),不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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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說的那段話,我自己很喜歡「當人像他(男主角)這樣連續倒了幾年的楣之後,人們會很容易忘記他本來的樣子,失去對他應有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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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過程當中,導演用了很引人入勝的劇情、音樂,卻詮釋了他對於一個影音創作,也許是他當時心中最理想的商業模式吧?創作者最真實的表演,被一個製作人看到後,製作人將這個表演在維持真實的原則下(中間男主角也曾經建議,要包裝女主角的特色或曲風),找齊需要的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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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饒舌點,就是用整合的概念,以利潤中心制的協作模式,去取代承包、契約利益的差價賺取,將剩餘或閒置的價值,集結後產出一個乘數效應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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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人也某種程度上都是最後這張專輯的共同著作人,依照各自的權利比例來分潤,甚至導演也透過沒有錄音室等硬體,反而造就這張專輯的獨特性,來暗喻些過於後製化產出的影音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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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這些事情,都可以這樣完成的時候,在創作跟閱聽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原來可以這麼低廉(公平貿易的概念),但相較於唱片公司介入的情況下,反而創作者的結晶,可以真正地被更多人聽到,也因此最後的收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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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劇本寫成是在2010年,從那時候到現在,影音產業有太多商業模式上的更新、變化,導演心中(在我詮釋下)的理想模式,也經過了許多驗證跟修正,即便回到電影中,也有許多事情太過理想化地發生(不然怎麼會是電影?)。就只是,看了這部電影後,結合一些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多出來的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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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P
#企業解鎖器
著作財產權特性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最愛的那首歌,總共包含了幾個著作?】
你知道你最喜歡的歌,除了本來就熟識的演唱歌手外,還有許多人貢獻創作成果在這首歌之中,並且受著作權法中的保護嗎?
一首歌常見的製作流程包含:作詞人跟作曲者寫出詞曲,編曲人編排不同的樂器演譯,歌手及樂手進入錄音室錄製,再經過聲音剪輯、除噪、調音、混音。必須經過許多人的心血,才足以成就一首完成度高,且可具有商業價值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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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編曲、錄音還有混音,到底算不算著作?
著作要被認定有兩個重要的元素,首先,創作必須來自於人類。也因此,不管是猩猩自拍、大象畫畫、監視器錄下的影像,因為並非人類所創作的,所以不能算著作。
另外受到保護的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兼具「原始性」與「創作性」。
原始性指的是出自獨立、創新的思維,如果只是單純複製貼上,並非原始獨立創作而來,就不具備「原始性」;而如果創作不具有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Google Translate產生的翻譯,或是一般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就不能被視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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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分這麼細!那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差別是什麼?
此外,即使是同一首歌,依照不同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音樂著作」跟「錄音著作」。
在著作權法中,所謂音樂著作,是指以聲音或旋律加以表現的著作,其為訴諸聽覺的藝術,包括樂曲、樂譜、歌詞等。以歌詞或樂譜為例,如果不以歌唱或彈奏的方式,讓觀眾用聽覺去感知,那本身便與一般文字與線條圖像無異,這種需要利用聽覺感受才能完整展現創作者創作目的的藝術,就被分類為音樂著作。
錄音著作則是附著於在CD、黑膠等各類媒介物上的著作。歌手在錄音室錄製一首歌曲,錄製的內容就算是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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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差別
著作權法中有規定,創作著作的人——在法律上被稱為著作人——擁有許多著作的權利,像是改作、播送、演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發表等等,那理論上「著作人」跟「著作權人」就沒有什麼差異了吧?
這句話卻只說對了一半。當著作完成後會產生的著作權,其實有兩個部分,分別是「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像人類的人格一樣,是沒辦法從個人分割出來、不能拋棄或轉讓給其他人的。而著作人格權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①公開發表②姓名表示③同一性保持這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則泛指那些可以授權給別人利用的權利。即使不是實際寫出詞或曲的創作人,只要被著作人授權,而取得一首詞或曲的著作財產權後,就可以利用這些權利。換句話說,能夠授權的那些權利,都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不會是「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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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曲背後的權利歸屬,如同文章中所提到,有許多複雜的規定,如果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契約沒有好好了解的話,再有才氣的創作者都有可能在權益上吃了虧,因此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或建議,以保護自己,也讓合作更順利。
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wan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著作財產權特性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文化內容策進院 x 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報導,歌手唱了自己的歌後,卻被前東家提告侵害著作權。歌曲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作出來的成果,但法律如何保護這樣的創作成果?
一首歌裡,隱含了多少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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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著作
所謂著作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必須具有「原始性」或「創作性」,像是猩猩的自拍照,因為不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就不是著作。
除此之外,著作還必須具有「原始性」、「創作性」,只是單純的抄襲、複製貼上,就並非「原創」。
如果不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是獨特性,不管誰來處理都產生大同小異的結果,像是語言的翻譯、產品的名稱,因為連最低最低的創作性都沒有,所以也非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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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被法律保護的兩種類型
1⃣️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神聖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包括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同一性
2⃣️ 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重製」四種權利,而且可以授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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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樂跟錄音都可以是著作嗎
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是以聲音或旋律表現的著作,包括樂曲、樂譜、歌詞。
錄音著作則是透過任何媒介表現出聲音的著作,像是一首歌的 Live 版,可能就是另一個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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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給別人以後,我還可以繼續用嗎
常見的授權類型有三種:
1⃣️ 一般授權:授權出去後,還可以再行使權利或授權給其他人
2⃣️ 專屬授權:不能授權給第三人,而有人侵害你的著作權時,只有被授權人可以提告。
3⃣️ 獨家授權:跟專屬授權一樣不能授權給第三人,但著作權被侵害的時候,只有著作權人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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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音樂面前,有投入就有權利
一首歌的時間裡,所有投入創作的人都享有那部分的著作權。比起攝影、繪畫等,音樂就真的複雜很多。
也因為音樂權利歸屬的複雜性,所以相關法律、契約條款,就必須要好好瞭解、釐清,否則才華反而付諸流水。在簽訂任何權利歸屬或合作契約的時候,建議大家都要尋求專業的諮詢和建議,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作品、讓合作更加順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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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 Taiwan Creative Content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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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文策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