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的愛國病毒,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武漢起疫,北京當局這次「鎮壓」的了嗎?
別管之前的鼠疫了(好像沒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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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今天凌晨宣(承)布(認)武漢肺炎會人傳人。在昨天之前,中國微博的風向有多數人是不當一回事的(也有部分人在宣導要戴口罩),看到低能留言比如「這是個 #愛國病毒!只往國外傳,境內只有武漢」等的就不說了(凸凸)。今天巡視了一下,發現上面除了呼籲戴口罩的留言居多,希望武漢人不要出武漢的也有,辛苦前線醫護人員的也很多,當然也有哀號買不到口罩的人。不知道在這次承認會人傳人之後,北京當局是不是真的能好好應對全球最大的人類大遷徙(aka #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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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我們這麼衰有一個這麼不會防疫的鄰居?對不起不一直檢討鄰居了,來看看自己國家!昨天疾管署已經宣布成立第三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那讓我們來看看被 #SARS 肆虐後的 #傳染病防治法 今天及格了嗎?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新書發表會上 #我們最帥的社群主編有講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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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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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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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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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的資訊控制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不過這條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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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的病歷、用藥紀錄等等都會記錄在健保卡裡面,在大規模傳染病爆發時,人民的 #資訊隱私權 是不是要退縮,讓國家的研究機構可以直接用人民的健康資訊去做研究?在釋字第603號解釋裡面,有提到指紋要在有重大公益的時候國家才可以蒐集,像健康資料似乎可以比照辦理。只是現行針對隱私規定只在第10條規定因業務知悉的人不得洩漏,還是有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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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改善值得肯定,但確實還是有地方不太足夠,但總之希望這部法律這次能作為防疫的堅強支柱,而不是漏洞百出的海砂屋鷹架!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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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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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被遺忘的空污受災戶 這陣子南投草屯垃圾場大火,造成多日周邊地區民眾苦不堪言。我自己和團隊從台74線和國道3號開過去,漫天煙霧瀰漫,而我剛好在這時段區間,參與霧峰漂遊者音樂祭,當天很多觀眾都問,你們霧峰空氣聞起來怪怪的。大家都把焦點放在發生事件的南投草屯,其實霧峰、烏日、溪南地區,因為地形所致,也是這...
讓事件透明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萬一鼠疫傳來台灣,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日前確認了北京市新增2例肺鼠疫確診個案。目前傳出疫情的北京朝陽醫院已設置隔離區,嚴密監控 #鼠疫 疫情。對此,#疾管署 也表示會密切監視那邊的疫情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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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有多厲害?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主要把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成五類,而鼠疫是明文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跟當初的SARS還有天花被分在同一類。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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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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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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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 #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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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會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但這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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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讓小編講一個,在民國99年的時候,「#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將原本有對於隔離者的補償措施刪除,原因是對於沒有在隔離中染病的人,國家雖然沒有負起醫療照顧責任,但也會給你便當啊,國家也是有出到錢的欸!你在隔離中幸運沒染病,不准給我拿補償,這樣才公平。欸!想想如果你是在SARS期間被隔離在和平醫院幸運沒染病的人,國家跟你這樣說,你:“Am I a joke to you?”因此陳新民大法官就說了膳食供給跟受隔離人被剝奪自由的利益相較,顯然也太不成比例。雖然這條規定也修法了,不過現行法也只是新增加「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為補償對象,並將原本一天600元的補償費用改為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而已。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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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事件透明化 在 李應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李應元說,檢察總長怎樣干涉個案、總統怎麼介入過程,應讓事件透明化,由社會共同鑑定、一起公評,最符合民主運作,也才能進行司法改革。若監察院、行政部門無法處理,則由立法院來處理,提案讓檢評會調查完整檔案送國會備查,由國會來檢視。
讓事件透明化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被遺忘的空污受災戶
這陣子南投草屯垃圾場大火,造成多日周邊地區民眾苦不堪言。我自己和團隊從台74線和國道3號開過去,漫天煙霧瀰漫,而我剛好在這時段區間,參與霧峰漂遊者音樂祭,當天很多觀眾都問,你們霧峰空氣聞起來怪怪的。大家都把焦點放在發生事件的南投草屯,其實霧峰、烏日、溪南地區,因為地形所致,也是這次火災的受害者。但這些地區的民眾,彷彿被遺忘了,地區的區長、里長說台中市府沒有公文,那我就透過國會辦公室聯繫行政院中部辦公室,了解這次南投火災的處置,可能進度是什麼,比如出動水車、悶燒的部分等等。
可是在災害發生時,第一時間相關單位的說明並不足夠,民眾還需要上網自己查詢,或是聯繫民代團隊才能了解狀況,我們不應該讓民眾自己去找,相關單位應當有主動性,像這類災害事件,有什麼中央和地方配合的流程,以及配合基層民意代表,想辦法讓民眾掌握狀況,讓事件資訊透明化,以減少民眾的疑慮和恐慌。
知的權利很重要
我覺得「知」的權利很重要,我們能藉由什麼樣的機制、什麼樣設定的等級、什麼樣的預警,公布適不適合出門,特別是老人家和小孩子,以及學校適不適合辦活動,特別是戶外活動,像這些分級的機制,我覺得非常重要。像是可能建議老年人、敏感體質及患有心臟或肺部疾病者,留在室內並減少體力消耗活動,必要外出應配戴口罩。或學生於室內上課得適度關閉門窗,戶外活動得視情況調整於室內辦理,像是這類對民眾因應此類事件的實用預警。
觸發空品不良的機制可再檢討
相關單位回應我,這次事件第一時間有派空氣品質監測車去附近,於下風處監測。但又有一個問題來了,火燒成煙、風吹了煙會跑,但碰到山勢擋著又會順勢掉下來。我們現在可能有一個臨時測量車在現場,但國家級的警報廣播的標準是,當國家級的測站測量到一定程度的空氣污染時,會有「空品不良細胞廣播」系統發布消息。但細胞廣播的系統,需要有國家級的測站監測才會觸發發布,所謂的「空品不良細胞廣播」,要達到AQI大於200(AQI指標定義:非常不健康)且需是國家級測站才有機會發布細胞簡訊。那像這次事件發生在南投,若烏日、霧峰沒有這類的測站,可是明明就這三處聞得到味道,那這樣該怎麼處理?很可能在沒有國家級監測站的地區,但污染超過標準。
相關單位回覆我,這確實是一個問題,當初設置這類監測站的出發點,可能是全國性或區域性的空氣惡化,但並非針對單一的事件產生的污染,這個可以再做檢討。
需要更積極地揭露資訊
我很希望,事件發生的當下,就要持續對民眾揭露資訊,像這類單一突發事件,如果還沒到達原本的發布條件時,但民眾已經明顯感受時,我們可以重新檢討這類的發布流程和觸發條件,以消弭民眾因為資訊不完全造成的焦慮和恐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該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不是在官網發布消息等民眾來查詢,我希望環保署邀集縣市政府可以加以研議。
2020-12-07,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環保署 張子敬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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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事件透明化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想先跟大家玩個小測驗,以下是過去總統就職演說的關鍵字:
A 民主、國家、發展、文化
B 大陸、自由、國家、民主
C 台灣、國家、政府、發展
D 國家、國民、自由、同胞
E 台灣、人民、民主、國家
F 台灣、兩岸、民主、國際
大家看得出各代碼分別是哪位總統嗎?(答案就在影片中,資料來自「中央社媒體實驗室」)
今日我也拿同樣問題詢問外交部。
台灣歷屆總統的就職演說,代表的是那個時代著眼的議題。
後武漢疫情時代,在美中競逐的架構下,台灣在國際扮演的角色將越來越重要,未來外交的責任,也一定會越來越重。
這次台灣是否能參加WHA的議題,受到前所未有的國際關注,也體現了這一點。
台灣本次在疫情中亮眼的防疫表現,是近期外交部向世界宣傳的重點,也呼籲民眾一起幫推。這其實是一個透由「大內宣」來幫忙「大外宣」的重要方式,除了對外宣傳,也是讓民眾趁此時認識台灣參與國際會議困境的重要時刻。
以WHA這次的狀況來說,有14個國家幫我們提案,是哪些國家幫我們提案?提案內容與目的是什麼?到哪裡可以看到WHA的會議資訊?我認為這些資訊,應該以簡單易懂的方式讓民眾知道。
簡單說,做了,就要讓大家知道,特別是過去許多精彩的外交攻防時刻,都應該透過宣傳,讓民眾看到,才會有感,不要讓宣傳404,造成”leave no one behind”變成”leave nothing here”
此外,最近網路社群常常熱議的話題之一,是隨著中國排拒國外媒體,許多知名國際媒體紛紛轉向撤出,尋求新據點。針對這一點,期望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在爭取外媒來台上,扮演更積極地角色。
如有新進外媒進駐台灣,我們的處理窗口、流程、資訊,應更友善、透明化,盡量簡易便捷。此外權責處理單位要清楚。武漢肺炎疫情後,不僅是全球供應鏈將進行重整,國際媒體網路也在重新布局,希望我們能對應時局機動調整,把握時機。
最後,想提一下「外館服務的品質維護」這件事。上任以來,我們接到很多與外館相關的陳情,特別是疫情特殊狀況下,許多國人在海外遇到各式各樣的事件,常常需要駐外單位的協助。我們理解外館在處理不同案件,原則上會使用不同的方式、或因地制宜來判斷如何協助,但實際上服務品質十分不一。
我想對海外國人來說, 如果遇到必須求助的狀況,心情通常非常無助、緊張、焦慮。我們並不是期望駐外單位當小叮噹有求必應,但希望能秉持先處理心情再處理事情的態度,協助海外國人感覺安心,先讓民眾知道我們外館會幫他,再進一步來檢視、考量怎麼樣解決問題。並盡量讓外出旅遊或工作的國人知道,在遇到緊急狀況或有困難的時候,外館可以提供協助。
如果我們能以「同理」出發,共感國人遭受困難時的無助感,相信在處理求助訊息時,雙方的溝通和合作都能更順暢。我們肯定並感謝外館人員對國人的協助,也希望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外館的協助和服務都可以被認為是「可靠的」,並能成為旅外台人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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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事件透明化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我們小學教育都說要「五育並齊」。五育是哪五育?德、智、體、群、美。
第一個德育是什麼意思?就是品德、德性。
但德性要怎樣建立呢?
通常是透過制度。當一個社會的制度出發點是服務群眾,就會鼓勵這個國家去尊重愛惜民眾。
什麼意思呢?
比如我們教育要敬愛國家,但國家竟然會任意殺人,那要怎麼讓民眾由心敬愛國家、由心維護社會?
所以轉型正義很重要,當法律建立了正義,才能讓後代子孫、世世代代的人民來遵守,這才是走向正義國家的路途。
說到轉型正義,促轉會最主要的任務,就是規劃與推動。那要規劃與推動什麼呢?我們出去玩,玩到很髒的時候回來,媽媽都會說:「你怎麼這麼會這麼”驚人”」。“驚人”是什麼意思?就是骯髒,把髒的部分洗一洗,就叫除垢法。
除垢法是什麼呢?事關人事的清查。
曾經當過立委的鄭振耀、耀伯,也在國會用台語質詢。他曾因為美麗島事件被關,對他刑求的檢察官,後來竟然還安安穩穩地在當法官。這樣的人事物,沒有好好清洗乾淨,傷口就會化膿感染。
當然,轉型正義也必須釐清在過去的體制之下,也很多人是不情願、甚至被逼著成為共犯的一份子。針對這些曾經的加害者,不管他是心甘情願要成為共犯,或是不甘不願成為政府的共犯,都必須透明化,在願意道歉理解之後,才能繼續下一步的討論,依據其責任之輕重、審視該員的環境,給予相對的承擔。
許多中東歐國家結束共產威權執政後,以「除垢」的制度來進行轉型正義,包括德國(前東德)、捷克、匈牙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波蘭、羅馬尼亞。這些國家除垢的步驟大致上是:首先,先對國家官員、情治人員或是協力者進行界定分類,歸於特定類別的人必須接受檢視;其次,檢視特定人員在過去是否從事特定行為;最後,若發現特定類別的人確實曾經作出特定行為,而必須依其行為與後果負起相應的責任時,就要依據其責任之輕重給予相對的禁令;比方是否能繼續擔任現在的公務職位,或是不能擔任特定公務職位等等。劃定的範圍也有不同的界定方式。比方採充分除垢者,是較為徹底的人事清洗與去共產主義化;部分除垢者將範圍限縮至特定職位,進行有限的人事清查。
我認為轉型正義最重要的,不是形式、不是方向,而是真真正正,能夠透由促轉會達成到社會上實質的影響,建立起應該台灣應該要有的政治道德標準,「除垢」是轉型正義最重要最關鍵,一定要做,而且要盡早做盡快做!
另外,我也注意到促轉會,一開始是預計要有九個委員,因為正副主委長期出缺,楊翠老師也是代理的主委,現在正職只剩三位,總共只有五個人在運作,這樣的人力極為不足,希望先至少把人手補齊,才能好好做事。
而這些過去的政治檔案,被隱藏不能公開的,應該也要適度的開放給民間,例如學者專家進行研究。白色恐怖是集體的創傷,這些政治檔案雖然是關係受害者個人,但同時具有很高度的公共性,對於人權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最後,感謝促轉會全體同仁,及所有為了轉型正義而拼命的前輩們,我們一起努力找路,相信一直走下去,終能走向真正的獨立自由,3Q!
因為我們是勇敢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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