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草包?販毒業者好朋友?林思銘販毒失言問題】
#立法草包?
之前聽說林思銘候選人有說「販毒判太重」的失言新聞,結果剛好在新竹爆料公社看到影片,讓我更加肯定他是個「立法草包」 與缺乏「國際觀」的立委參選人,常看我粉絲頁就知道,我很少用如此激進的字眼來形容其他民意代表。
詢問公部門毒品防制科上班的朋友,配上自己查到的資料,順便讓大家想想,我們真的要花年薪九百萬,養一個像林思銘候選人這樣的立法委員嗎?
-\-\-\-\(我是分隔線)-\-\-\-\
#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我是分隔線)-\-\-\-\
#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我是分隔線)-\-\-\-\
#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相關新聞「維持死刑原判!8台嫌印尼運毒上訴遭駁回」:https://pse.is/P55XX
對比台灣毒品處罰從五年、七年、十二年、無期徒刑、死刑的各種判刑條件來看,我們已經算是非常的輕了。
林思銘議員,你知道你的議員選區「竹東鎮」,有不少人在吸毒嗎?那些靠毒品供應鏈發大財的業者,一定很感謝你的無知。
-\-\-\-\(我是分隔線)-\-\-\-\
#基層心聲
跟毒品防制科朋友聊到最後,我說:欸,這種咖要選立委欸!
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說個笑話 #立法專業
#一年要花九百萬養他?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首先和大家講講吸毒的問題。我上星期講吸毒的問題﹐有網友指出我在字面上或者技術上,都是錯的。吸毒在香港是犯法的,法例是這樣寫的。這點我當然要認錯。不過現實上沒有人會告吸毒的。為何呢? 因為處境會是這樣,你捉到那個人吸毒,是吸毒前還是吸毒後,他一定是管有毒品,除非他剛好吃光。一會才說剛好吃光的情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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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為何這麼重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草包?販毒業者好朋友?林思銘販毒失言問題】
#立法草包?
之前聽說林思銘候選人有說「販毒判太重」的失言新聞,結果剛好在新竹爆料公社看到影片,讓我更加肯定他是個「立法草包」 與缺乏「國際觀」的立委參選人,常看我粉絲頁就知道,我很少用如此激進的字眼來形容其他民意代表。
詢問公部門毒品防制科上班的朋友,配上自己查到的資料,順便讓大家想想,我們真的要花年薪九百萬,養一個像林思銘候選人這樣的立法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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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為何這麼重?
首先,立法要成立某個藥物為毒品,需三大原則: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當你賣給本來有癮的人,讓他家庭破碎難以翻生,而賣給初次使用的人,讓他成癮成為你賺錢的工具,都是故意且基於私利,所以從立法原則及對社會危害性來看,會如此重罪確實有其道理存在。
我們常聽到「毒品零容忍」,尤其是在製造、運輸、販售部分最不能饒恕,而判刑標準是已「毒品級數」來分類,如最輕的「第四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提到: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影片中說:「賣一千塊的毒品關他七年」是非常錯誤的認知。(立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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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到底該不該同情?
販毒者的原因及故事大大不同,有人確實就是賣良心來發大財,而有的只求困苦生活能翻身,前者不用討論,直接重刑審判,那後者呢?
這社會上確實很多值得同情、幫助的弱勢,但不能因為這樣,讓他們有機會成為毒品供應鏈 (製造、運輸、販售)的溫床,如家境困難、工作不穩定…在法律上若明確規定可減輕量刑,那就變相等於告訴毒品業者:找一般人可能不願接案(製造、運輸、販售)因為罪刑太重,不如找上述這些人,給他們一樣報酬,就算被抓去關,也能很快再出來從操舊業。而本來就是社會弱勢的他們,這樣的修法,更是陷他們於不義誘惑之中。
那些真的有困難的辛苦人,需要的是正當賺錢機會,需要的是社會資源協助,並不是去販賣毒品禍害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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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判刑算重嗎?
毒品問題一直是各國非常重視的,因吸食者為了金錢買毒,造成治安敗壞、社會動亂,甚至是國安問題 (墨西哥毒品戰爭、菲律賓掃毒戰),而跨國間也會合作阻止毒品供應鏈侵蝕到自己國家,這在電影或遊戲中有許多類似題材,不難看出毒品不單是國內問題,更是國際議題。
查閱亞洲各國對毒品處罰的態度,讓我驚覺這才是真的「毒品零容忍」,大多是重罪審判,甚至不少死刑 (絞刑),在維基百科上的「毒品禁制政策」,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毒品處罰如下: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因,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因者,若經定罪均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刑法,即死刑(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只要㩦帶超過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後便可被判處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便是藏有及㩦帶超過100克的毒品。
相關新聞「維持死刑原判!8台嫌印尼運毒上訴遭駁回」:https://pse.is/P55XX
對比台灣毒品處罰從五年、七年、十二年、無期徒刑、死刑的各種判刑條件來看,我們已經算是非常的輕了。
林思銘議員,你知道你的議員選區「竹東鎮」,有不少人在吸毒嗎?那些靠毒品供應鏈發大財的業者,一定很感謝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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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心聲
跟毒品防制科朋友聊到最後,我說:欸,這種咖要選立委欸!
他馬上爆噴一句:靠 是想增加我毒品問題的個案量阿?
我:台灣就是看「黨不看人」來選,你就知道有多少愚蠢工作是被這些人增加的。
#說個笑話 #立法專業
#一年要花九百萬養他?
#政黨票投12號綠黨
販毒為何這麼重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首先和大家講講吸毒的問題。我上星期講吸毒的問題﹐有網友指出我在字面上或者技術上,都是錯的。吸毒在香港是犯法的,法例是這樣寫的。這點我當然要認錯。不過現實上沒有人會告吸毒的。為何呢?
因為處境會是這樣,你捉到那個人吸毒,是吸毒前還是吸毒後,他一定是管有毒品,除非他剛好吃光。一會才說剛好吃光的情況。如果他吃剩一些,你拿那些毒品去化驗,已經可以檢查到他是有毒品。所以那兩條罪是同一條罪,同一條例上的。那是會告他藏有可供吸食用途的毒品,刑罰是一樣的。只要驗出那些是毒品,那舉證便完畢。
我再講一些假設性情況,讓大家知道為何吸毒不可以告。這是非常難去告的。你見到那個人在「追龍」,追完之後,你話拍到他「追龍」,你說已是吸毒,於是去告他。但便會產生以下情況,你是證明不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的懷疑),這個人在吸毒,因為那個人話只是吸麵粉。如果你沒有他吸的東西,怎證明他是吸毒呢。若你話用環境證供去告他,那你要證明他買的是毒品,而不是麵粉。那你要知道他在甚麼地方買,首先要拉了販毒那個人,那你也要證明到那人要藏有毒品,若要證明到那人販賣的是毒品,又要向上追查,甚至要查到是不是在金三角買回來。
然後,你不能靠驗到人身體內有毒品便告他吸毒。首先這樣驗毒是嚴重侵犯私隱。另外,若我血液有毒品,但我不知道那是毒品。那便沒有了犯意。世界上就有少數的罪不需要犯意證明的,沒有犯意都能定罪的。要證明那人知道是毒品才能有犯意。舉例來講,犯罪要有犯意。怎樣叫做犯意。如果你不小心用手肘撞到花瓶,然後它跌落街,結果砸死人。這基本上是不能告你謀殺的。因為你是沒有那個intention不存在,沒有犯意。如果那個人走過,你推花瓶下去,那當然會告你謀殺,你有心推花瓶落街,若造成某人死亡,那便是誤殺。但只是手肘不小心撞到,那是告不了你的。因為你沒有犯意。現實來講,common law精神,美國可能會告吸毒,但我不清楚。但香港一定是告藏有可供吸食的毒品,即藏毒。其實是一樣的。因為這只是兩種告法。如果你大量藏有的話,那便告你藏有可供販賣的毒品,即販毒。
其實因為吸毒在香港現實上不可告,所以有很多環繞的法例,那根本不需要告你吸毒。如果你管有鴉片煙槍,管有毒品已經犯法。所以根不會做一件這麼麻煩的事,去舉證你是吸毒。
第二個現實問題,假如可以強制驗毒,證明你身體內有毒癮,證明你血液中有毒品成份。過去四十八小時,你一定曾經吸毒,其實這環境證供可以拉你坐監,但他們不會這樣做。為何?因為香港至少有二十多三十萬人有毒癮。如果你要香港七百多萬人去驗毒。那二十多萬人立即要坐監。結果又沒有那麼多監房,因為香港只二萬多個位而已。這是現實不可能的。若出來又再吸,你又再拉他去坐牢。那你是不是將這二十多萬人變成終身監禁呢?現實環境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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