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各位看倌,這世上唯一不變的,就是人心善變啊!
昨日有客戶來告狀俠事務所詢問,老母親的唯一兒子,一直央求老母親將她名下的土地過戶給他,說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怕老母親的土地被人騙走,他來幫老母親好好保管等語云云。没想到,老母親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兒子後,兒子就人間蒸發,對老母親不聞不問,老母親名下已無財產,又已年屆70高齡没有收入,這該如何是好?
Q:如果當初贈與土地時,老母親與兒子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兒子没有履行約 定時,可以怎麼做?
A:老母親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請求兒子履行奉養的義務,或者直接撤銷贈與契約,把土地要回來。
在贈與土地時,老母親與兒子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這可認定為《附負擔贈與》,也就是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即兒子)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即奉養母親至終老的義務)
在實務上,老母親這樣的主張,必須要證明土地的贈與契約確實有《約定兒子要奉養老母親至終老》這樣的附款存在。比如說雙方簽署的贈與契約書上有記載,或者在贈與契約作成時,有證人在場親自見聞雙方有這樣的附款約定。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Q:如果當初贈與土地時,没有上述的約定附款時,老母親還可以撤銷對兒子的土地贈與契約嗎?
A:依本案情形,還是可以哦!
依照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兒子)對於贈與人(老母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老母親也可以撤銷贈與。
本條款所謂之《扶養義務》,依照實務見解,是指法定扶養義務。
也就是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的規定,老母親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存在,假如老母親是衣食無缺的狀態,則不符受扶養的要件。
本件老母親名下没有財產,又已年屆70高齡没有收入,顯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存在,兒子對於老母親有扶養義務存在,竟敢取得土地即人間蒸發,對老母親不聞不問,這種忘恩負義的行為,老母親可以主張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贈與,討回土地。
但是要注意蛤!
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撤銷權,必須在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發生後1年以內提出(叫做除斥期間啦!),否則之後就沒有辦法再依本條項款提出撤銷贈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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