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方法作為一種凝聚共識的手段,究竟要偏向企業自治還是偏向強行規定,其實還是要開企業的型態,如果是中小企業則更加重視自治,如果是大型企業則更加重視公益與效率。在公司法面臨修正的前夕,還是必須以現行法作結(切記!),然後以修正方向來為答案錦上添花。
#文章主要是在討論股東會普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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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二試就是明天了啊啊啊~~小編雖然沒考但也忍不住小小緊張一下,有都市傳說說考試前幾天塞進腦袋的重點知識都能在腦海裡留下大概的印象,如果真的考出來肯定後面的同學都能感受到你的嘴角上揚XD趁現在抓一點知識,補好補滿,做夢也會笑😂😂
今天 #祁明 老師來幫我們複習公司法重點,大家一起抓知識,補血補滿明天就能蓄勢待發上場打怪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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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會考兩題的公司法💡
#爭點
公司得否以章程調整股東會 #普通決議 門檻?
ps.多數見解認為得以章程調高股東會 #特別決議 門檻,然因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法理,不容調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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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高門檻嗎?
1️⃣肯定說
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最低強制規範,在強制規定範疇外可回歸 #私法自治,得調高決議門檻;經濟部函釋更認為不但能調高,更能採 #全體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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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衷說(王志誠教授)
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擴大章程自治範圍,但同時應應採取配套措施,引進 #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以制衡控制股東過度濫用其權力。
3️⃣否定說(洪秀芬教授)
若普決事項可以比特決事項之決議門檻還高,難免 #輕重失衡且若普決事項可以調高門檻,可能 #影響公司正常運作。(e.g.年度會計表冊之承認、虧損撥補、盈餘分派等事項將因調高門檻而不易形成決議,甚至可能被特定股東挾持而難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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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師小提醒
或許能參考公司法全盤修正之學理討論,#從股份有限公司大小分流的角度談起。小公司注重企業自治,應給予章程自治更多空間;大公司較注重公益及股東權益保障,應特別考量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折衷說)或公司經營效率(否定說)等因素。換言之,於現行法尚無相關配套措施前,應採偏向否定說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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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降低門檻嗎?
1️⃣否定說(現行制度)
實務與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 #最低強制規範,因此不得以修改章程之方式降低決議門檻。
2️⃣全盤修正之學說建議
考量國外立法例及緩解委託書亂象,應考慮修法降低定足數門檻,尤其在於股東人數眾多之公開發行公司特別有實益,以 #緩和股東會流會造成公司無謂損失及議案無法推行之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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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eer小編祝大家怎麼考怎麼上
#深呼吸明天上場show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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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失衡且若普決事項可以調高門檻 在 《論公司章程提高股東會普通決議門檻》by毅文(連弘毅)老師 的推薦與評價
且決議方法之輕重,除事關決議之慎重外,尚有決議效率之考量。考量立法者既已依股東會決議事項之輕重而區分決議方法,又僅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得以章程提高出席數及表決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