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之既未遂認定
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要件,區別既遂、未遂之依據,係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而進入運輸途中,即屬既遂,不以達到目的地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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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之既未遂認定
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要件,區別既遂、未遂之依據,係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而進入運輸途中,即屬既遂,不以達到目的地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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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 要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華航空姐的下場》
華航空姐從荷蘭返台,
行李被搜出大麻、k他命,
空姐先辯稱,這些毒品都是自用,
但後來改口遭人陷害,
檢調昨依毒品罪嫌送辦後,無保飭回。
華航昨表示震驚,晚間發出聲明指,
已令該空服員立即停飛,若調查屬實會立刻開除。
我說這個已經不是停飛、開除與否的問題,
而是會不會被關的問題了!
刑事被告,最忌諱兩件事,
一個是說詞反覆,
一個是先認罪後改主張無罪,
這個比「從頭到尾都不認罪、主張無罪」來得糟糕,
(至少法官會懷疑你真的是無辜的)
也比「先主張無罪、後來認罪」來得糟糕。
(至少最後是認罪的,法官覺得有點誠意)
空姐兩個都犯了,
這個很爛的起手式,就註定了她這個案子會很慘!
怎麼慘法?
第一個,
大麻是二級毒品,k他命是三級毒品,
運輸二級三級毒品罪很重的,至少7年有期徒刑起跳!
你說我只是買毒品回家,怎麼會是運輸毒品呢?
對啊!
買一點毒品回家,也沒有要送禮或出售,
怎麼會這麼重?
只要涉及到跨境問題,就是運輸!
你在桃園買毒品帶回台北家裡,
頂多是持有毒品、吸食毒品,罪不會太重,
只要涉及跨國境,就是運輸,
不管是空姐夾帶,或是網購毒品,都算運輸毒品,
低消就是7年起跳!
第二個,
既然運輸毒品罪這麼重,
那要怎麼減輕?
一般減輕有幾條路,
一個是未遂,一個是認罪,一個是刑法59條~
1.未遂
大家可能會覺得,既然被抓到,那就是未遂,
可是法院ㄧ律以「在國外已經起運」,就是既遂,
所以這個案子算既遂,沒辦法減刑。
2.認罪
如果從頭到尾都認罪,可以減刑一次,
可是該空姐認罪後又改口,
那就沒辦法減刑了。
(刑事案件就是這樣,講錯一句話,多關3年半)
3.刑法59條
基本上如果沒前科,毒品數量不多,
是有機會向法官爭取一次減刑的,
但是這個條文,是法官的權力,
要不要給你減刑,看法官,
如果法官不喜歡你,是不會給你的!
特別是先認罪再改口主張無罪,
這種被告是法官最不喜歡的,
除非空姐可以成功證明她是被栽贓嫁禍的,
那法院會判無罪,
不然法官審理後還是認定是空姐自己行為,
是不可能給她減刑的!
以這個空姐的起手式,
我認為她慘了,
可能搞到最後,
還是成立運輸二級毒品罪,判7年有期徒刑,
重點是一次減刑都沒辦法爭取到,
都要被關了,還需要在意停飛、開除嗎?
結語:
遇到這種事情,最好一開始就找律師,
不然前面搞得亂七八糟血肉模糊的,
後面律師進來也很難救!(攤手)
相關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92 年度台上 字第 3096 號裁判:
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
並非以運扺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
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
應以已否起運為準,
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
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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