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法令迂腐莫過於此!
如果這類型的行車記錄器,是利用穿鎖的方式破壞帽體,或許會有安全的疑慮!現在的行車記錄器都是用沾黏的方式,騎士若車禍多半就噴掉了,請問你是如何造成騎士的頸部傷害?現在政府當局只要有依據的法令,就拿來取締,就拿來賺罰金斂財!這就是台灣政府的腐敗真象!請問你是測試過有騎士因此造成頸部受傷?有哪起交通意外事故鑒定是因此而造成騎士傷殘?官員們你們是兩輪族嗎?
……………..
最近,則是有民眾詢問
加裝攝影機於安全帽上,是否合法?
警政署從兩個面向來回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款
簡而言之,佩戴的安全帽要合乎CNS安規且配件齊全,不能有變更帽體
而這可能也意味著,如果是戴水貨未經檢驗的帽子,會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
2.CNS 2396 4.6
安規的部分,警政署則依據標檢局的函文意見,引述這一條目的安規內容,並且把判定是否違反4.6,交由標檢局認定,若認為屬變更帽體,同樣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開罰
不過,在此公文上,並未完整陳述,只有前半段,而4.6的完整內容為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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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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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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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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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2 條 在 楊典忠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早晨微雨,提醒大家,#雨天、#霧天 要 #開頭燈 喔!
有助於讓其他用路人注意到你,也避免違規受罰,最最最重要的還是能提升駕駛安全!
視線不良的情況下開頭燈的好處太多了,希望大家記起來,但切忌 #不要開成遠光燈 喔,會造成對象用路人視線不良,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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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省錢就是要學會不被罰錢: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
✅#優良用路人一定要知道的用燈原則: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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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42 條 在 [新聞] 隔熱紙透光率放水只管計程車立委嗆王國材-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29273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原文內容:
隔熱紙透光率放水只管計程車 立委嗆王國材擺爛就下台
2023-07-11 14:07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今天說,台灣對於汽車隔熱紙的規範,可以說是獨步全球,交通部長
王國材承諾提出透光率規範,然而至今沒有提出任何修法草案與具體標準,交通部如果置
行人及用路人的安全於不顧,他會要求王國材跟公路總局長陳文瑞下台。
邱顯智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王國材今年3月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承諾,他們會
在3個月內提出汽車車窗黏貼隔熱紙後的透光率規範,然而至今已經3個月過去,交通部沒
有提出任何修法草案與任何具體標準。
邱顯智說,交通部只有交出一份800字的報告,內容只有一個重點,隔熱紙透光率納管要
大放水,全台800多萬輛車,只打算納管9萬輛計程車。
邱顯智指出,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隔熱紙法規只管計程車,而不管其他所有車輛,
因為隔熱紙納管處理的是交通安全的問題,而安全不分車種,「交通部如此獨步全球的作
法,完全是荒謬至極、草菅人命」。
邱顯智認為,透光率要怎麼訂,其實非常簡單,根據交通部的車安中心整理的資料,世界
各國一致的共識就是「前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後的透光率不得低於70%」,而前排側窗的
透光率也以不低於70%為主。
邱顯智說,交通部不提標準的藉口,聲稱要考量「我國地理環境為高溫、陽光強、溼度高
之海島型氣候」,然而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都早有規範,難道這幾個地方有比台灣不
高溫、陽光強、濕度高,交通部完全是在睜眼說瞎話,自己打臉自己,不要臉到極點。
邱顯智批評,全球早在20年前就開始管理隔熱紙的透光度,相關儀器和檢測方法早就非常
成熟,交通部浪費3個月的時間,不跟國外學習,迄今提不出具體檢驗的方法,這種做事
的態度根本是在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打破行人地獄顯然只是空談。
邱顯智強調,隔熱紙的納管當然不可能今天宣布、明天實施,而是要有實施的緩衝期,但
是要讓民眾有足夠的時間可以調適,交通部應該要明確地告訴民眾標準是什麼、什麼時候
要開始實施,讓民眾有清楚的認知和足夠的時間配合法規調整。
邱顯智認為,交通部如果現在不管,民眾換了太黑的隔熱紙,一換可以用好幾年,未來只
會更難管理,業者也必須依循交通部的法規,規劃未來進口商品的類型,交通部計程車優
先的說法根本毫無道理,荒唐至極。
邱顯智要求,交通部應該在9月前提出汽車隔熱紙透光率全面納管的具體標準和期程,還
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修法草案,交通部如果還要再繼續擺爛,置行人及用路人的安全於
不顧,自己會要求王國材、陳文瑞下台。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當初一堆人不就預期, 不大可能會嚴格控管
而且現行計程車, 不就有規定必須能看到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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