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長途奔波!中市和平區全國首創視訊調解】
【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為解決梨山地區市民因汛期風災交通中斷往返調解不便問題,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推動「和平區視訊調解」新措施,在梨山里辦公處建立視訊據點,透過與和平區公所調解會連線,以線上視訊方式進行調解,可解決梨山區居民調解不便之苦,民眾也無須來回4小時奔波。
法制局6日在和平區公所舉辦「視訊調解零距離 全國首創好便民」記者會,李局長、和平區公所代理區長古志偉、台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楊仕正、和平區調解會主席鄒盛達皆到場共襄盛舉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視訊調解為全國首創構想,源自於和平區調解會主席鄒盛達的建議,因台八線中橫便道道路工程原因,民眾往來必須配合固定管制開放時段,若遇雨季或颱風道路交通中斷,民眾繞道南投而行,一趟約費時4小時之久,透過線上視訊方式進行調解,可解決民眾交通問題。
他指出,和平區公所108年度調解案件總件數23件,其中涉及梨山里民眾,需長途跋涉至和平區公所進行調解案件有7件,約佔收案總件數3成之多,未來梨山民眾都可以透過視訊調解來解決紛爭,大大減輕民眾交通勞費的負擔。
李善植說明,法制局在初步研議下認為並不違反鄉鎮市調解條例,並進一步制訂「視訊調解流程」,並送法務部研議可行性,經法務部認可後,法制局協助和平區公所制訂視訊調解作業規範,因視訊調解與一般調解程序有所不同,為了使民眾了解視訊解相關流程,特別製作視訊調解示範影片,藉由和平區真實車禍事故,介紹民眾如何進行視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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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和告訴期間】
事務所收到關於車禍後調解和提告時間的諮詢,這之中有個重要的眉角,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你知道嗎?!
🎸和解還是調解哪個好?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注意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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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時候重要比結果還重要的,是「溝通的過程」。
某對夫妻的婚姻關係陷入僵局,來諮詢的內容都是財產怎麼分、監護權怎麼搶。看似沒有和好的機會,於是直接走進調解程序。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是強制調解案件,一定要先走過調解才能打離婚訴訟。)
調解程序,說穿了跟和解是一樣的,在離婚案件中,調解多半是幫助雙方擬出合理離婚規劃、協議書的一個過程,基本上法院不積極介入,希望透過雙方自行解決。跟私下擬定離婚協議的差別,可能只在調解的內容會給法院「核定」,之後有機會直接強制執行,省去起訴的麻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27條)
如果雙方把調解當成訴訟,針鋒相對,其實調解就沒有實益,直接訴訟就好了,畢竟跟和解一樣,都要雙方各退一步才有成立的可能性。
我心想,既然這個案件的重點在爭取監護權,就建議雙方把各自對孩子的期許、照顧規劃、爭到監護權以後的打算都提出來,告訴彼此對於孩子的計畫,一方面能讓彼此放心,即便爭奪輸了也能讓對方相信小孩子會受到好的照顧;另一方面也能作為監護權談判的底線,知道該哪裡可以退、哪裡不能讓。
結果,原本爭鋒相對地雙方,在討論子女就學規劃時,很真切地都是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中心,甚至都願意不遠千里的送孩子到資源更好的學校受教育,談著談著,才發現問題不在彼此。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而在這個案件中,難的是「雙方父母」的介入。小至日常的生活習慣,大至教育的規劃,男方父母時常都有自己的意見,而且是相當強烈的意見,導致女方常常成為矛頭所向。然而,骨肉從自己身上所出,女方也有自己的想法,認為自己才是孩子最親、也最能懂的依靠,但礙於倫理與先生的情面,又不能撕破臉,總是承擔罵名,一直隱忍至今。
聽到這裡我心裡也很難過,這種姻親家庭之間的摩擦與爭執總是在發生,好比「一山不容二虎」,但這不是誰的錯,我相信無論是男方的父母或是男女方自己,其實都是把孩子當作第一優先、當作手心的寶,只是,某些人就是不適合在一起生活。
我提了個建議:
雙方溝通到現在,很明顯地可以發現最大的問題不是彼此,而是來自於家長,如果沒談成,註定有一方沒辦法跟小孩一起生活,所以不管是自己或對方爭取到,爭的是對小孩最好的嗎?或著有一種可能雙方嘗試站在同一陣線,為了孩子勇敢一點,向父母去協商、甚至抗爭出一個合理的生活空間?
離婚案件能夠調解成功的案件不多,至少在我接到的諮詢中,即便最後達成協議,大多雙方看起來也多想老死不相往來,所以我也沒有期待自己的建議能夠帶來什麼影響。但出乎意料的是,男方與女方在這一個溝通的過程中都軟化了,也認同「問題並不在彼此」。
調解有時候重要的不是結果,而是「溝通的過程」。
男方與女方表示,這一段爭吵離婚的過程帶給他們家庭很大的困擾,而他們感到最抱歉的是對孩子帶來無形的壓力。
他們決定近期內多花時間來陪伴孩子、出門遊玩,修補與自己與孩子間的關係和離婚這是給孩子帶來的陰影;而長期來說,會有這麼多的摩擦也是因為雙方住在男方父母家,既然如此,他們決定先找找看共同外宿的住處,不是為了逃避或疏遠,只是留給彼此(父母與自己的家庭間)一個最舒適的距離,嘗試看看。
到最後,他們還不想做出調解內容,等到這些事情都做好以後再說。
這次也是有幸碰到一個明理、有耐心的調解委員(在苗栗,一位姓李的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給予當事人穩定又踏實的基本解說,如果沒有他做起頭,或許整個氣氛與結果都會不一樣。
我們其實滿常調解成功的,但這一次沒有結果的調解,反而讓我覺得比起其他針鋒相對、吵來吵去的還要踏實。法律程序的用意,是在「解決爭議」,有些爭議最終是透過法官來堵上雙方的嘴,但真正有意義、能服人心的,或許還是像這個案件,即便沒有擲地有聲的判決結果,但透過程序,讓爭執能走向為彼此、為子女著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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