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床就看到報章媒體斗大聳動的標題,
作為一個有水準的閱聽人,
當然是要點進去看內文才行。
雖然只是一審判決而已,
檢察官也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絕對會再上訴,
還沒定讞的案件,被翻盤的機率都很高;
精神問題無罪宣判、50萬交保強制就醫五年,
這結果實在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大相逕庭。
既然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
和各位討論一下,所謂「原因自由行為」,
翻開刑法第19條第1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通常原因自由行為適用在酒駕與吸毒後的犯案,
指你的行為並非無法控制,而是自己招來的,
例如說喝酒或吸毒是自由意志下所作之行為,
無法在酒駕毒駕後辯稱無法控制身體而肇事,
法律規範限制這些人無法利用這個法條減刑。
但既然有規範,當然就有例外,
刑法第19條第2、3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至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兩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檢察官認為鄭男雖患有精神疾病,
但尚有辨識自身之能力,建請判處無期徒刑;
法官則認為鄭男於行兇時處於「發病」狀況,
認為其精神狀態逾越可以控制自己的程度,
符合「不罰」之要件。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說明,
鄭姓男子在99年有就診紀錄,
醫師診斷鄭男有思覺失調症,
但從106年後即未有看診紀錄。
假設精神疾病可以以藥物治療控制,
那自兩三年前起就沒有看診紀錄的行為,
能否算是原因自由行為呢?
因為很窮,沒辦法看醫生吃藥?
因為不爽,不想去看醫生吃藥?
還是因為任何原因,沒有去看醫生治療控制?
如果不去看醫生沒有藥物控制的行為,
是因為「生病無法控制」「沒錢看醫生」,
那我覺得法官這樣判決,合理但依舊無法接受;
如果是其他可控制原因而沒去看醫生吃藥控制,
那這樣的判決我就無法理解了。
我翻遍的各家報章媒體,
沒有人在這個區塊多作解釋,
把焦點全部放在民眾的憤怒與家屬的不解,
持續造成社會與扭曲司法的對立。
怪兇手嗎?
因精神疾病持刀搭火車北上要找人理論,
在補票時與員警發生衝突而失手捅人,
你要說他預謀殺人或蓄意殺人,
在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
怪警察體制嗎?
為何在處理精神病患持刀糾紛,
未著相關應勤裝備、未在充沛人力狀況下面對,
這不是一時半刻能解決的問題;
怪法官嗎?
在事發後只要判決不符合大眾期待。
找一個對象把全部的負面情緒加諸,
這個社會就會更好了嗎?
還是,殺人償命,
判他死刑、判他立即槍決、
槍決後順便斬首示眾,
這樣就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了呢?
人都會有情緒,
對於這樣的判決我也無法接受,
覺得很無奈的同時,也覺得自己實在太過渺小,
想透過自己的力量想要改變這樣的體系,
除了發發牢騷外,還能做點甚麼嗎?
李承翰學長,下輩子就不要當警察了吧。
然後,TMD防彈背心到底什麼時候才會來啊?
#一線三的日常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Written by 一線三
Photo by NPA署長室
Ps.這張照片實在太衝擊了,
若照片真的本人或NPA認為不妥,
請來信告知,將立即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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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決書沒收到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酒駕判決書沒收到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講者 / 盧映潔
102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拆除華光社區、要求居民遷居,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在執行拆除前一天,封鎖金華街,並於24日逮捕、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以「妨礙公務罪」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50天。華光社區聲援者認為此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捕,爾後卻以「妨礙公務罪」起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利用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法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成本、促成寒蟬效應。
以下是20150613「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當中,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發言之文字紀錄。
主持人還有各位在座的大家午安,應邀對判決以刑法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意見。我提供的意見如同powerpoint這幾點,具體的我寫的資料在主辦單位給大家的手冊裡面有。
有關華光社區拆遷案和歷史緣由,剛才何友倫已經講得很仔細了,所以我也不需要再去說明。訴訟的事情,在座有一些也是當初抗爭的人,所以會比我更清楚整個訴訟。我就針對這個判決所提到的、大家的爭執來談。
首先,第一個爭執的是說警方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這邊有列出被告的抗辯,就是剛才何友倫也有提到的封街的問題:他是不是過度,然後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一點,我以我對實務界的了解,覺得這一點很難去爭執,因為我們認識很多人包括同學等等,他們都在司法界,我們都了解所謂的「法曹精」,就是當他想要說他是合法行為,就一定可以找到法條來執懲。就像以前有一個小小新聞,就是說有一個檳榔攤,他僱用一個年紀蠻小的檳榔西施來工作,穿著比較清涼,警方就想要辦她公然猥褻這樣的罪,可是她的穿著又還沒有到暴露三點這樣的情形。後來檢察官就想到換一個條文,不要用那個公然猥褻之類的。他改辦那個老闆,說他僱用未成年的人工作。也就是說他想要去辦你的時候,他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件事情其實就可以看到法院就是找了很多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都給予台北地院執行處向大安分局要求派警員來協助的權利,而警察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的規定去做這些封街的公告。所以這一部份到時候在法院一定是很難加以爭執,因為它就是有這些條文,就是有做了這些公告,所以這一點我覺得不是很好去處理。
再來,以妨害公務罪來講,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刑警,因為所謂的罪刑法定,他就一定會在條文裡面打轉,他一定要扣著這個思維,不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判。在這個妨害公務條文罪裡頭重要的行為是有沒有強暴脅迫結果,有沒有施強暴?這個部份在判決書裡面,被告這邊他的主張,他是說用麥克風砸椅子,另外的人就說他沒有對警察人員去做直接的強暴行為。對於這點,法院如果要反駁你,當然要講他的理由,他就說這些人有用言行煽動,或者是有動手去推擠拉扯圍籬或者員警的盾牌,然後進入管制區。他說你這樣叫做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我覺得以這個判決來講,強暴脅迫行為一定是到時候最大的爭執點。
對於這一點,麻煩的是我們實務的見解長期保守,也因為實務長期的見解,造成我寫的「學界的共業」。這一段其實是我自己的書裡面的,我自己的書都這樣寫,所以我把它稱為學界的共業。因為實務長期採取那樣子的見解。大家讀刑法都知道,很多罪章裡面都有強暴脅迫這個手段,我自己的書裡面有提到,每一個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根據他在那一個罪章,來決定他的強暴脅迫是根據什麼來判斷、內涵應該是什麼?那妨害公務罪到底是怎麼判斷所謂的強暴脅迫?因為我們實務就是長期認為,妨害公務裡面所謂的強暴脅迫,不用對公務員的身體有直接施暴力,你對其他的東西、其他的人直接施暴力,只要能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就算妨害公務。
大安分局對於金華街提前封街的公告
我在書面資料裡面給大家一個八十九年的判決,你看了會覺得:這樣也叫妨害公務。當事人在警察局不太滿意警察的作法,然後就去搶警察的筆錄,把紙搶過來,這樣也叫妨害公務。各位如果不是長期在司法體系裡面打轉的人,大概很難想像說,妨害公務會擴張到什麼地步。
我以前有一次帶學生去地方法院參觀法庭,正在審理那個案子不是所謂妨害公務,那是一個酒駕。那個開車的被告是一看就是個脾氣很火爆的一個人,他因為酒駕撞了很多個人,所以有被羈押,他是從看守所直接被羈押出來的。法官問他什麼,他一句話都不講,一副很堵爛的表情,唯一開口就是問法官:他由看守所遞出來的狀紙到底有沒有收到!他只要一開口就是講這個,吼法官。法官脾氣不錯,叫他坐下。結果是檢察官站起來說,你再這樣子,我辦你妨害公務。我嚇一跳。檢察官居然就站起來說你再這樣我就辦你妨害公務,對於實務怎樣去辦妨害公務,如果沒有親身經驗,很難真正去體會。
這一個部份,如果不去處理實務下來的見解,我覺得往後要從事社運,恐怕會是個很大的障礙。你要怎麼去推倒實務意見的高牆,要怎麼讓他改變見解?我覺得以妨害公務罪的保護法益來講,會說要保障國家事務順利推行,你做的抗爭如果沒有達到讓他沒有順利推行的程度,那應該就不能算妨害公務。那到底要怎麼叫做沒有順利推行?還是說,只要說他不爽,他不高興,然後有一些卡卡的,他就可以辦你妨害公務?還是說,他現在要做什麼事情已經做不下去了,沒有辦法做下去,你要阻擋到這種地步,才叫做妨害公務?我覺得要從這點去嘗試說服法院妨害公務罪章,我的書面資料有寫到說,它的刑度並不輕,是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以刑度的體系來看,跟傷害罪一樣,所以你沒有達到對公務人員身體直接的施暴力,導致他無法去進行公務,如果沒有到達這樣的地步的話,我是認為不該是妨害公務這個罪。實務見解長期以來都是站在官的立場,就是在說,你不可以來對抗我的權威。所以我覺得可能我們學者以後要加強的地方是要怎麼樣讓實務改變他的看法,對妨害公務強暴脅迫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應該去論這一個罪名。
在這個判決裡,辯護律師或許可以就這一點,再嘗試去說服法院。雖然我看了寄給我的影片,老實說,我很悲觀。尤其有些法官我們都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所以我非常悲觀。就是一直推盾牌,對他們來講,一定嚇壞了。但是訴訟還是要打下去,所以二審要更強調他們沒有碰到警察,這是一個可探討的點,或許比較有一些機會,跟他說他們後來不是都強力的抬出去嗎?這一次也都強力的拆掉了,被告對這次的公務執行有什麼影響?他是優勢的警力,你能動他什麼汗毛嗎?這一點可以再嘗試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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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聖誕夜去台北西門町唱歌喝酒
我家在東區,去的時候是騎機車去捷運站坐捷運過去唱歌的
由於晚上唱完沒捷運坐了,所以就坐小黃回東區捷運站停放機車的地方
因為捷運站跟我家不是很遠,隔天早上也要用機車
所以想說慢慢騎回家,沒想到就這樣被警察臨檢了
而我的酒測值為0.79mg
我承認我喝酒還騎那一小段的僥倖心理實在不該
所以我在警局也都全力配合偵訊
警察問完後說叫我好好等候通知,法院會傳訊我去開庭
開庭再好好的法官說,通常我這種狀況,法官看我有悔意會從輕量處
但是我在今天2/8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紙本裡並未將我有坐小黃回東區停放機車處的事實陳述出來
也沒陳述說 我家就在停放機車不遠處
但是這些我在警局都有陳述
然後在紙本上面的 證據 其中一條寫:
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經傳未到)
問題我根本就沒有被傳到,我不知道這句是什麼意思
然後所犯法條為刑法185條之3 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嫌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日期押 99年1月30日 檢察官:X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日期押 99年2月3日 書記官:XXX
問題:
1.我現在收到這份文件之後是等判決書確認嗎?判決一出來還有陳述改判的空間嗎?
如果我現在都沒做,大概判出來的結果會是怎樣?
我完全沒前科,酒駕是這輩子第一次....
2.被告經傳未到的部份是什麼意思?我很想去開庭面對法官陳述
但是我等了好久,一直都沒收到消息或通知耶
3.文件上面說 如果被告要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部份的詳細程序應該怎麼進行呢?
書狀的部份有沒有固定的格式,然後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對象是哪個簡易庭呢? 寄給我的發文字號是99年度偵字第2464號 劍股
發文者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我又要如何陳述跟請求傳訊呢?
麻煩板上有經驗的板友們可以給予我協助
我真的想把事情的嚴重性拉到最低
我知道酒駕真的也是不對
但我真的很後悔了....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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