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委李俊俋表示,依釋字第645號之意旨,公民投票制度賦予人民對於重大政策提供表達意見的管道,是直接民主之體現,並不影響代議民主之本質。如果公投門檻設計過高,無法體現民意,將會不當限制人民憲法第17條創制、複決之權利。...
釋字645 在 林耕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用公投重新守護民主與食安
公投是彌補議會代議政治的直接民主,憲法釋字第 645 號早就講過:「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
#林耕仁關心您
要讓直接民主重新被守護,恢復「公投綁大選」的正常體制,「反萊豬公投」則是我們這個世代要負責,為了後代子子孫孫的健康,絕對不能鬆手。現在連署成案,我想就是用公投守護民主和食安的關鍵時刻。
#閱讀全文連結
https://tw.news.yahoo.com/yahoo%E8%AB%96%E5%A3%87-%E7%94%A8%E5%85%AC%E6%8A%95%E9%87%8D%E6%96%B0%E5%AE%88%E8%AD%B7%E6%B0%91%E4%B8%BB%E8%88%87%E9%A3%9F%E5%AE%89-081147762.html
釋字645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我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主持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公聽會,感謝大家的參與,讓這場公聽會幾乎座無虛席、討論熱烈。
令人難過的是,之所以這麼多人參加這場公聽會,是因為他們都是土地徵收制度下的受害者。
以下,僅就當天討論的議題,擇要跟大家報告。
1. 在窮盡救濟手段之前,政府應停止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侵害的處分。
現行的土地徵收制度中,徵收處分即便在救濟程序中,原則不停止執行,除非訴願機關、行政法院,願意裁定暫時處分。
因此,即使居民對於徵收有異議,提起訴願甚至與政府對簿公堂,在原則不停止執行的制度下,徵收處分的執行程序仍持續進行。
也就是說,就算最後居民勝訴,房子也已經被拆了,不可挽回的傷害早已造成。
就大埔案來說,政府最後重建張藥房,但重建,並不能補償徵收制度對居民的侵害,當然,也不可能挽回一條人命。
2. 為避免無限上綱的公益目的浮濫徵收,土地徵收的目的應限縮於「公共事業」。
針對限縮土地徵收的目的事業,除了釋字第409號和釋字第425號的意見皆因為「公共利益」包山包海而提出質疑,余宜家專員也表示,現在的公益規定必須要限縮。
原因包括:一、現行的徵收制度是強迫人民參與,人民非自願被徵收;二、所謂公共利益的未來想像非常不具體:這個未來的理想是否會實現?為未來的理想犧牲現實的生存是否合理?
土地徵收系統性的製造迫遷戶,讓原本就容易受到侵害的團體,如女性、兒童、原住民,受到更深的不平等對待。徵收過程中更將產權多寡的人撕裂成贊成反對兩方,造成社會撕裂。
3. 強化土地徵收審查的獨立性,審議過程應該公開透明。
針對強化土地徵收審查的獨立性,徐孟平專員認為,現行制度中只規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人數與專業範圍,然而遴聘的機制實務上充滿了疑慮。相較之下,環評委員有外部參與的管道,土徵委員卻相當模糊。
「有徵收才有安置」也充滿邏輯上的矛盾,政府本來就應該在評估對居民的侵害並有降低損害的計畫後才能夠進行徵收,如果沒有徵收根本不需要安置。
在審議過程中,民間只能被迫照單全收,包括審查書件、會議記錄、做成審查的依據等資訊沒有公開透明,連當地居民都無法拿到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報告。
4. 落實行政聽證,聽證中應納入事實調查程序。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進一步說明聽證制度目前的問題。現行的聽政是由需地機關辦理,讓正反兩方廝殺,這一方面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另一方面,聽政無法進行其他方案的調查,羅列雙方意見就做成聽證結論。需地機關應該要有舉證責任,提出嚴謹的報告。
🔸針對公聽會討論要點,行政機關回應如下: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表示,區段徵收的執行一定會侵害到部分所有權人的權益,如何去保障小基地的所有權人和非正式住居者的居住權,是目前檢討的方向。針對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評估,會加強民眾的參與。
目前有要求須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辦理兩次公聽會,並先和民眾協議。相關會議訊息都會公開,也歡迎民眾列席表達意見,這些意見都會提到會上,讓委員知悉。將透過民眾參與的機制讓公益性更完備。
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說明,採用區段徵收是因為開發目的已經很清楚,不管市地重劃還是區段徵收,都是整體開發的一部份,整體開發的好處是開發完成後,開發區的利益是當地民眾共同分享,因此有負擔公共設施的義務。公共設施大家都想使用,但是大家都不想負擔,這就造成不公平。
🔸結論
最後由陳椒華委員總結土地徵收條例與土地徵收相關制度修正方向,包括土地徵收應限縮以公共事業之興建的「公用徵收」、強化土地徵收審議之獨立性、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全面辦理行政聽證,以及強化公益性與必要性之標準,使審查標準能夠更具體且明確。
這場公聽會是土地徵收條例修法的第一步,我將持續為解決土地徵收制度的問題努力。感謝台灣人權促進會 TAHR、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以及眾多自救會成員的寶貴意見。
釋字645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委李俊俋表示,依釋字第645號之意旨,公民投票制度賦予人民對於重大政策提供表達意見的管道,是直接民主之體現,並不影響代議民主之本質。如果公投門檻設計過高,無法體現民意,將會不當限制人民憲法第17條創制、複決之權利。
釋字645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立委李俊俋表示,依釋字第645號之意旨,公民投票制度賦予人民對於重大政策提供表達意見的管道,是直接民主之體現,並不影響代議民主之本質。如果公投門檻設計過高,無法體現民意,會不當限制人民憲法第17條創制、複決之權利。
立委李俊俋詢問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我國公投門檻是全世界最高,為何在現行公投法的運作下,如果不去投票就代表反對票?理由為何?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僅回答:「依規定辦理」,完全對於公投制度毫無概念,也不欲討論。立委李俊俋呼籲行政部門應與立法部門參與討論,不應作為獨裁者總統馬英九之魁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