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無法矯正恢復=重傷害?>
新聞:自稱「大樹林囝仔」桃園市林姓男子(37歲,烤漆哥),日前酒後搭計程車,竟在車內發酒瘋,持手機重擊邱姓司機右臉,幾乎把運將眼球打爆,車上施暴過程影片被po網後引起公憤,司機家屬證實,邱男眼球重傷,「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診斷證書確定司機的眼睛功能恐喪失,家屬不但要求檢警追查林男重傷害罪,並指控林男在車上恐嚇司機長達20多分鐘,罪證確鑿。
關鍵字:
「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家屬要追究重傷害罪」
想法如下:
1.「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一定可以構成重傷害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
2.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就是整個眼睛水都流出來,整個報廢,
這個比較明確,沒什麼好爭執的,
重點是『嚴重減損』是什麼?
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
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
但未達嚴重減損其視能之程度者,
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所以如果治療後可以回復原狀(原來視力),
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
如果診療後雖然不能恢復原狀(原來視力),
但還能看得見,眼睛勉強堪用,
不好意思,還是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的!
(看到這裡拳頭有沒有硬了?)
3.這種案件進到法院,法院還是會送醫院鑑定,
由醫院重新評估眼睛視力有無恢復,
所謂的恢復,不一定要到完全恢復,
如果有所改善,從0.01改善到0.3甚至0.5,
從「可以用」變成「勉強堪用」,
那法院還是會認定沒有構成重傷害罪!
(1)台南林姓男子被人用bb彈打傷右眼,
經相當治療後,
其右眼視力僅於零點一至零點二間,無法回復正常視力,
這個案子進到法院重新送醫院評估,
確認無法回復原本視力,認定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判2年~
(你沒看錯,就是2年!)
(這個應該有減刑)
(2)高雄鄭姓男子遭人以拳頭痛毆鼻梁,
導致其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之永久性損害,
診斷証明書雖然記載:
「患者因上述病症,左眼病患祼視力為萬國零點零壹,
左眼矯正視力表零點貳;無恢復可能」
(也是無恢復可能喔!)
但法院函詢兩家醫院,
一個認定「左眼視力及視野皆達中度減損之程度」,
一個認定病患受損前後之視覺影響應屬低度影響。
法院遂認定被害人左眼視能並未完全喪失,
未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毀敗」之程度!
不過因為這個案子雙方有和解,告訴人拿錢後有撤告,
所以是否因為如此,
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方式,不得而知,
但法院認定前一定會函詢醫院鑑定,這個是確定的!
不是只要有一個視力不可回復的診斷證明書,
就一定構成重傷害罪的!(這才是現實情況!)
(3)基隆呂姓男子遭到痛毆,
受有左眼球破裂合併水晶體脫位及虹膜缺損之傷害,
該男子被打後視力變成0.1,經過治療變成0.3,
醫院診斷後又說:
「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4已穩定,
因外傷喪失大部分虹膜導致瞳孔破壞失能,
視力無法繼續恢復,已中等程度減損視力」
(關鍵字:中度程度)
因為還不到「嚴重」減損程度,
所以這個案子是用普通傷害罪判的!
不過這個案子也是雙方和解的情況,
法院是否因為如此調整檢察官起訴法條,不得而知!
4.大家一定會很度爛,
覺得為什麼重傷害罪要件那麼嚴格?
這個其實跟法條刑度有關係!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傷害致重傷罪,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刑度差很多!
所以法官在適用時通常非常謹慎,
除非有很強的證據證明眼睛功能已經嚴重減損,
不然不會輕易認定符合重傷害要件的!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重傷害要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視力無法矯正恢復=重傷害?>
新聞:自稱「大樹林囝仔」桃園市林姓男子(37歲,烤漆哥),日前酒後搭計程車,竟在車內發酒瘋,持手機重擊邱姓司機右臉,幾乎把運將眼球打爆,車上施暴過程影片被po網後引起公憤,司機家屬證實,邱男眼球重傷,「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診斷證書確定司機的眼睛功能恐喪失,家屬不但要求檢警追查林男重傷害罪,並指控林男在車上恐嚇司機長達20多分鐘,罪證確鑿。
關鍵字:
「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家屬要追究重傷害罪」
想法如下:
1.「右眼視力0.01以下,不可矯正和恢復」
一定可以構成重傷害罪嗎?
答案是不一定!
2.刑法第10條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就是整個眼睛水都流出來,整個報廢,
這個比較明確,沒什麼好爭執的,
重點是『嚴重減損』是什麼?
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
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
但未達嚴重減損其視能之程度者,
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所以如果治療後可以回復原狀(原來視力),
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
如果診療後雖然不能恢復原狀(原來視力),
但還能看得見,眼睛勉強堪用,
不好意思,還是不會構成重傷害要件的!
(看到這裡拳頭有沒有硬了?)
3.這種案件進到法院,法院還是會送醫院鑑定,
由醫院重新評估眼睛視力有無恢復,
所謂的恢復,不一定要到完全恢復,
如果有所改善,從0.01改善到0.3甚至0.5,
從「可以用」變成「勉強堪用」,
那法院還是會認定沒有構成重傷害罪!
(1)台南林姓男子被人用bb彈打傷右眼,
經相當治療後,
其右眼視力僅於零點一至零點二間,無法回復正常視力,
這個案子進到法院重新送醫院評估,
確認無法回復原本視力,認定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判2年~
(你沒看錯,就是2年!)
(這個應該有減刑)
(2)高雄鄭姓男子遭人以拳頭痛毆鼻梁,
導致其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之永久性損害,
診斷証明書雖然記載:
「患者因上述病症,左眼病患祼視力為萬國零點零壹,
左眼矯正視力表零點貳;無恢復可能」
(也是無恢復可能喔!)
但法院函詢兩家醫院,
一個認定「左眼視力及視野皆達中度減損之程度」,
一個認定病患受損前後之視覺影響應屬低度影響。
法院遂認定被害人左眼視能並未完全喪失,
未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毀敗」之程度!
不過因為這個案子雙方有和解,告訴人拿錢後有撤告,
所以是否因為如此,
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認定方式,不得而知,
但法院認定前一定會函詢醫院鑑定,這個是確定的!
不是只要有一個視力不可回復的診斷證明書,
就一定構成重傷害罪的!(這才是現實情況!)
(3)基隆呂姓男子遭到痛毆,
受有左眼球破裂合併水晶體脫位及虹膜缺損之傷害,
該男子被打後視力變成0.1,經過治療變成0.3,
醫院診斷後又說:
「左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4已穩定,
因外傷喪失大部分虹膜導致瞳孔破壞失能,
視力無法繼續恢復,已中等程度減損視力」
(關鍵字:中度程度)
因為還不到「嚴重」減損程度,
所以這個案子是用普通傷害罪判的!
不過這個案子也是雙方和解的情況,
法院是否因為如此調整檢察官起訴法條,不得而知!
4.大家一定會很度爛,
覺得為什麼重傷害罪要件那麼嚴格?
這個其實跟法條刑度有關係!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傷害致重傷罪,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刑度差很多!
所以法官在適用時通常非常謹慎,
除非有很強的證據證明眼睛功能已經嚴重減損,
不然不會輕易認定符合重傷害要件的!
重傷害要件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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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之王』卡同Ep.9《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25 https://youtu.be/ArMk0twiPKI
■ 卡同之呼吸!我悟了!Ep.8《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23 https://youtu.be/JJ_L7CtWNNo
■ 光牙鬼轉卡同,讓你想不到的~Ep.6《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18 https://youtu.be/nQzepmtKRXo
■ 62/62 巨大貓貓!卡同Ep.5《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17 https://youtu.be/1kXlCsuuSkg
■ 卡卡羅同:26次合成!Ep.4《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16 https://youtu.be/FFgfMPUIKVk
■ 金銅鬚偷牌,金幣越偷越多!卡同Ep.3《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15 https://youtu.be/9jannUUEy14
■ 金色鬼媽媽 -40低傷害 《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8 https://youtu.be/90Mm9RKG7dA
■ 卡銅流之六隻大恐龍!《爐石戰記:英雄戰場》 Hearthstone Battlegrounds #5 https://youtu.be/FVLBTYXto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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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次的質詢,其實是苦口婆心,希望行政部門聽得進去。
1. 針對我為基層領犬員發聲,竟被農委會官員列為假訊息的事件,我利用質詢公開肯定農委會陳吉仲願意道歉的誠實與擔當,遠比其他政府官員說謊被抓包,還死不認錯、繼續硬拗的態度,好得太多。
2. 針對惡意散播假訊息傷害農民、打擊政府,法務部研擬再度修正刑法251條之修正。
事實上,為了防止惡意囤積哄抬,該條文在2014年曾經修正。不過,2016年菜價高漲引起民怨,時任法務部邱太三部長大動作宣示要抓菜蟲,成立好幾個專案小組。結果,大張旗鼓之後,最後法務部的查緝成果是「零」!半隻菜蟲都沒有抓到。
我提醒法務部,此次法務部再度研擬修法,必須引以為戒,避免再次淪為無效修法,重新檢討構成要件之設計,以免沒有保護到農民,也沒有達成「處罰惡意散播虛假訊息」的目的。
附註:
2019-1-8
善待領犬員,為米格魯留住好夥伴
https://reurl.cc/9DNNj
2019-1-23
農委會高官不面對問題、反而在清算基層嗎?
https://reurl.cc/gRyyz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ZNb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