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72期
2017年3月16日
主編:梁祐銓
訊息快遞
1. [韓國] 韓國專利法修正於2017年3月1日生效 <作者:鄭志玲>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於2017年3月1日生效,包括各項重大專利新制如下:
(1) 縮短請求實體審查之期限,由現行的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申請日起3年內。
(2)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現行制度下,如專利申請案已獲頒專利,審查委員無法重新啟動審查程序。新法加入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可撤銷原核發專利,依職權重新啟動再審查程序。
(3) 恢復實施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制度:此制度過去曾採行,但在2007年廢除,現又重新施行。依據新法,任何人可在專利公告6個月內向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IPT)提出要求撤銷專利之請求,韓國智慧財產權局之審查委員將就專利有效性進行審查,並通知及給予專利權人修正機會。
(4) 新增提交國外對應案之引證文件的要求:審查委員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國外對應案由國外專利局於審查時引據的引證文件(類似美國資料揭露陳報(IDS)制度),以提高審查效率。
(5) 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之新制:現行制度下,針對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需先提出舉發撤銷專利,再另以真正專利權人名義提出專利申請,以取得該專利權。新法增加處理冒認申請案之新制,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如法院同意此移轉專利權之請求,將於判決直接命專利權移轉至請求方。
(6) 降低專利侵權損害計算的舉證:現行制度下,被控侵權者得基於涉及營業秘密之理由拒絕呈送相關證據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新法修改為,如被要求提交的資料對於證明侵權或損害賠償有其必要性,被控侵權者將不得僅因涉及營業秘密之理由而拒絕提供(但可要求限制揭露方式),又如被控侵權者未能依循法院命令提交資料,法院可推定專利權人主張之損害賠償所依據之資料為真。
參考資料:Korea: Newly amended South Korean Patent Act available online (in Korean) at https://www.epo.org/…/asian/asia-updates/2016/20160812a.html
Korea: KIPO to re-introduce post-grant opposition system at http://www.epo.org/…/helpful-resources/asian/asia-updates/2…; http://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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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8期
2014年12月16日
主編:梁祐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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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國] 韓國修改專利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蒙彥良 / 鄭志玲>
韓國專利法修正即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1) 放寬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的格式規定:
依據韓國現行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正式格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且以韓文為限,始能取得有效申請日。新法放寬申請人得以論文或研究記錄(類似美國臨時案,不必符合正式說明書格式)形式提出申請,亦接受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儘早取得有效申請日。惟,申請人仍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補正韓文的正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韓文譯本)。
(2) 容許在外文申請案之揭露範圍內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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