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排開缺乏法律依據》
警方可能萬萬估不到,6月11號晚在金鐘一帶對年青人的大規模侮辱性截查行動,會變成6月12號的助燃劑。
我對任何互相衝擊事件、或任何香港人因此遭逢不幸的立場已很清楚,於此不贅。
今天只和讀者分享法律觀點。
網上片段見到楊岳橋等議員,到金鐘地鐵站了解大批年青人被截查引致的躁動, 大律師楊岳橋不停質問在場帶隊的警察幫辦,「根據什麼標準執行 Stop and Search(截停及搜查)?」 這一提問似乎自投羅網。
根據警例,警方只需要覺得某人形跡可疑、加一句懷疑藏有攻擊性武器,已經是刀槍不入的護身符。
不過網上圖片所見,十多二十名年青男性一字排開靠牆罰企,警方舉動大有斟酌餘地。
很明顯,這些舉動屬於族群/年齡/性別歧視(等於納粹軍警只搜查猶太人), 這一批年輕人如果集體告上法庭,不能說完全沒有機會。
原因很簡單,據報當日警員在落車乘客中用手指向每一個年青人,「你、你、你、你企埋一邊」,然後再指向另一邊「你、你、你、你、你企埋牆」,並非經過觀察/跟蹤一段時間,而發現形跡可疑。
在美國,「截查」跟英式名稱不一樣,叫做 Stop and Frisk,暱稱為 Terry Stop.
事緣1968年,有一名美國人Terry(不是愛回家那個傻仔)被警員搜身,之後引用憲法第四條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控告俄亥俄州政府。
因為第四修正案本身就是要防止警察濫權無理搜查,同時保障人民有私隱權利。
舉一個簡單例子,十多名身穿三點式的美少女被警察搜查,懷疑藏有攻擊性武器,但目的可能只是想窺看女性私人物件....
因此法官判定,所有 Stop and Frisk必須有足夠合理懷疑,從此美國警察截查又叫 Terry Stop.
讀者可能會問,有用嗎?
的確,在單對單的個案裏,作用不大。
一班人在非法賭檔或黃色架步被發現,也很難投訴。
但一群前往沙灘的三點式少女,和在地鐵站被迫一字排開的香港青年,絕對有權投訴,因為法官不會採納警方幾秒鐘之內,有能力即時判斷數十人形跡可疑。
這明顯是歧視性的stop and search.
李懂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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