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與不救】
是救?還是不救?
誰可以決定?誰應該決定?
病者?家人?醫生?
我想,如果沒有家人,兼身無分文,應該較易決定,病者自己話事就可以!
但如果有家人,家人又很愛病者,應該較難決定,因彼此的想法未必一致!
簽了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就一了百了呢?
我不想被搶救,但家人不捨放手,怎算?
我很想被搶救,但家人不想救我,怎辦?
今天,我又到了《善寧會》聽資深紓緩科醫生講解「預設醫療指示」和資深護師講解「預設照顧計劃」。
原來,醫生擁有最大權力決定為一個未能表達自己意見的人提供治療!
所以,撞車昏迷被送院的病人,醫生一定會為他搶救!
原來,預設醫療指示只限於部份醫療程序(如:心肺復甦、插喉接駁呼吸機等),但不包括一些像給予止痛藥和抗生素等治療!
原來,決定是否為一個人施救,當中涉及很多道德問題:
1)Respect for Life 尊重生命
2)Non-abandonment 不會放棄
3)Futility 徒勞無功
4)Beneficence 病者利益
5)Non-maleficence 沒有惡意
6)Best Interest 最佳利益
7)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不容易!真的不容易!
2005年9月8日,肥媽隨老人中心往參觀期間突然暈倒,聯合醫院醫生表示肥媽疑似嚴重急性中風,決定放棄搶救;連第二次CT Scan也不會替她做,叫我等她隨時過身!
結果經過重重障礙,我送了肥媽往私家醫院,中、西醫、針灸、推拿、物理和言語治療多管齊下,結果當年62歲的她,伴到我今時今日!
2017年10月17日,肥媽確診至少三期HER2乳癌,醫生表示病情並不樂觀;我安排媽接受極痛苦又昂貴的雙標靶治療,結果,媽捱到今天!
直到2018年9月15日,肥媽第二次嚴重中風,留醫明愛醫院四十天,我終被逼投降,在哭到快窒息情況下為她簽了DNR(拒絕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結果,院舍告訴我,這張紙只在醫管局轄下醫院有效;意即肥媽不幸在院舍昏迷,依然要被「搓」到醫院!
我,真心不想再帶媽回去這個渡過了十四年多、充滿血淚和委屈的「老地方」了!
如果媽最終要被「搓」到明愛醫院,一間內裡的紓緩科部門曾背叛和捨棄媽的醫院.....
我怕,到時我的心跳會隨著肥媽一起瞬間停止!
今天上堂,有兩個詞語令我印象特別深刻.....
救 = 延遲死亡?還是延長生命?
一個十分值得深思的問題!
沈醫生表示,據西方、香港和韓國三地研究顯示,為末期癌症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能成功被救回的人數是0!
我已不敢再像以往般固執!
一切只能聽從天父安排吧!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maleficence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圖片來源:https://lih.kg/1248308,是網民向澳州醫療機構認證機關發信表明香港醫療近況後所獲得的回覆)
老實說,我覺得私家醫院拒收病人及即時報警通報傷者位置,比醫管局電腦系統的漏洞更難以接受。私家醫院拒收病人不是新鮮事,有時候病人病情複雜,醫院未必有足夠器材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或者醫生預計病人需要長期留醫,花費金額龐大時,私院往往都會把病人轉介至公立醫院,這是向來都常常發生的事。
不過,未審先判,把受傷的市民(而非逃犯)因「涉及犯罪案件」之故而報予警方,則完全不能接受。試問通報警方,是對病人有什麼「good / beneficence」呢?又怎會是「do no harm / non-maleficence」呢?更遑論病人的自主(autonomy)和公義(justice)了。以上四項是醫療道德的四大支柱,而當中沒有一項支持醫院這次的做法。
既然現在醫院都愛用「認證」的方式證明自己的服務質素與安全,網民用其人之道還自其人之身,向「外國勢力」投訴,也不失為一個向醫院高層加壓的方法。
最近有如上了公關速成課,如果我是私院管理層的話,還是盡快出來道歉、並承諾以後不會再違反基本醫療道德好了,似乎這比出多少個措辭強硬的聲明更能平息民憤。
不過還是要說,雖然醫院的行為很令人氣憤,但請不要包圍醫院或在周圍發起不合作運動,這不但會失民心,更會影響需要在該處接受治療的病人,這絕對不是任何一位醫護人員或理性市民樂見的事。
maleficence 在 一個平凡醫學生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圖片來源:https://lih.kg/1248308,是網民向澳州醫療機構認證機關發信表明香港醫療近況後所獲得的回覆)
老實說,我覺得私家醫院拒收病人及即時報警通報傷者位置,比醫管局電腦系統的漏洞更難以接受。私家醫院拒收病人不是新鮮事,有時候病人病情複雜,醫院未必有足夠器材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或者醫生預計病人需要長期留醫,花費金額龐大時,私院往往都會把病人轉介至公立醫院,這是向來都常常發生的事。
不過,未審先判,把受傷的市民(而非逃犯)因「涉及犯罪案件」之故而報予警方,則完全不能接受。試問通報警方,是對病人有什麼「good / beneficence」呢?又怎會是「do no harm / non-maleficence」呢?更遑論病人的自主(autonomy)和公義(justice)了。以上四項是醫療道德的四大支柱,而當中沒有一項支持醫院這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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