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9點到12點 今天業務質詢有城鄉,交通。警察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
林森路一巷 封路.都市計畫道路變更.107年12可完成.以俾通行?
說明:
林森路一巷105/7/29封路,12/5林森路一巷正式通過屏東市都市計畫變更案。
林森路一巷 都市計畫變更何時可以完成? 以俾屏東大學學生林森路校區正門方便到民生校區的後門 出入.因 福田巷僅2米8巷道無法負荷上萬人通行。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過寬.90度彎度.是危險的夾角.若可切持除.機車亦順道而行.此道是國小必經之路.交通量大.家長帶孩童上下學.尤其晚上更危險.少一個車禍.亦減一個家庭的災難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
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鋪紅磚下雨易滑倒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旁約三米寬崇蘭圳目前是住戶的排水溝.每逢颱風大雨圳溝水位暴满與路面齊.分不清楚路面與圳溝.附近居民小朋友不小心經常掉入.產生危險
〔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崇蘭圳因為久未清淤引發民怨,市公所認為土地權是農田水利會,應由水利會負責,但農田水利會表示,市公所不同意崇蘭圳報廢,自然要由市公所管理,雙方互踢皮球。
屏東市永新公園旁的崇蘭圳淤積嚴重,發出惡臭引發民怨,經市民代表會同市公所勘查,決定先行疏浚再函請農田水利會處理,市公所工務課長陳建逸說,崇蘭圳是農田水利會管理的圳溝,許多河段被加蓋後無法清理,成了市區污染源所在,將責任推給農田水利會。
屏東農田水利會長黃信茗表示,崇蘭圳的水利用地屬農田水利會,但位於市區且無農田灌溉、排水使用,水利會曾提出報廢要求,但市公所表明有地區排水規劃,不同意報廢,既然需求單位是市公所,市區排水也屬市公所管理,市公所應依法徵收或價購,不能以沒有經費徵收或價購為由,把責任又推給水利會。
簡言之,崇蘭圳的土地是農田水利會的,管理屬市公所,但是污染還是存在,雙方互踢皮球還是沒辦法解決問題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老翁清晨騎機車跌落崇蘭圳溺斃,家屬認為屏東農田水利會及屏東市公所都有疏失,請求國賠八百多萬元,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水利會無須賠償,判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市公所決定上訴。家屬指無護欄和警告標誌 提國賠吳翁一年多前騎車跌落屏東市廣東路一二八四巷旁崇蘭圳,送醫不治,家屬認為該處未設護欄,也沒有警告標誌,屏東市公所是該道路主管機關,顯有疏失,崇蘭圳為農田水利設施,屏東農田水利會也要負賠償責任。水利會:巷道設施應屬屏市公所
水利會主張,案發地點位於屏東市巷道內,該道路附屬設施如護欄、標誌等管理機關為屏東市公所,而該路段是否設置護欄應屬屏東市公所的權責範圍,與水利會無關。市公所:水利溝應屬水利會權責屏東市公所強調,事故發生時,該路段並無任何來車,吳翁應在意識清楚下行駛,因駛出道路邊界,才跌入溝內,與有無設置護欄無相當因果關係,況且崇蘭圳為水利會管理的水利溝,護欄設置與否應屬水利會權責。法官:護欄等設施應屬市公所法官認為,水利溝渠的管理行為應以水質監測、疏浚等,設置護欄非水利會管理項目,倘若屏東市公所在溝渠旁設置護欄或警示標誌,應有減少或避免吳翁跌落的可能,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較為合理。
判賠255萬 屏市公所將上訴到底屏東市公所主秘李英宗表示,沒有護欄的水利溝遍佈各地,難道汽機車不慎摔落出意外,都要地方公所負責,絕對上訴到底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因路寛狹窄.双向會車不易.車禍頻繁.險象環生.建議徐州路至博愛路交叉路口約7百公尺近6米道路.利用水溝水利地.不需徵收民地拆民宅.拓寬為8米道路.以俾紓解當地交通順暢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
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縣府將一年編列50萬元的違章拆除經費以這案件一次報銷有獨厚圖利這屋主?代拆可扣押房屋所有權狀?
收費辦法卡在議會.議會定期會追問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公勇路3.2億明細帳未明?
ps://www.chiayi.gov.tw/2015web/02_news/content.aspx?id=36565
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
發佈日期:2012.9.17 單位:地政處
土地徵收補償依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現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新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厡本市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已不再適用。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重慶路 需要8米寬道路 .禧市大樓地下室 為停車場暫不開闢. 是否可克服 工程問題?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火車站南門前香蕉巷 3米. 拓寬為 12米.往建華一街通往台27線 .週邊沒有房屋 .不用迫拆公勇路民宅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建議屏東市的紅綠燈是否一貫性的綠燈或者是紅燈.不要一小段是綠燈.一小段是紅燈 .第一讓行人很不方便. 第二汽機車怠速時間長浪費油錢.又影響空汙.是否屏東市的紅綠燈的路段統一在時間內.那整路上都紅燈或者是整路上都是綠燈.以減少空汙. (如相片是網路上抓的 )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請安裝監視器加設路燈.以俾保障民眾的安全
8/4凌晨.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血流如注.其中有一隻2個月大幼犬.有人聽到狗的淒厲慘叫.卻沒人敢過去看.這麼大的公園竟然沒有監視器.大部分也都是陰暗處.這樣如何保障民眾的安全?入夜後當然就成了罪犯的溫床.
麟洛公園裝監視器的有效位置:在辦公室附近,高公局辨公室前公園門,辦公室前往監嶽路轉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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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9點到12點 今天業務質詢有城鄉,交通。警察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
林森路一巷 封路.都市計畫道路變更.107年12可完成.以俾通行?
說明:
林森路一巷105/7/29封路,12/5林森路一巷正式通過屏東市都市計畫變更案。
林森路一巷 都市計畫變更何時可以完成? 以俾屏東大學學生林森路校區正門方便到民生校區的後門 出入.因 福田巷僅2米8巷道無法負荷上萬人通行。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過寬.90度彎度.是危險的夾角.若可切持除.機車亦順道而行.此道是國小必經之路.交通量大.家長帶孩童上下學.尤其晚上更危險.少一個車禍.亦減一個家庭的災難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
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鋪紅磚下雨易滑倒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旁約三米寬崇蘭圳目前是住戶的排水溝.每逢颱風大雨圳溝水位暴满與路面齊.分不清楚路面與圳溝.附近居民小朋友不小心經常掉入.產生危險
〔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崇蘭圳因為久未清淤引發民怨,市公所認為土地權是農田水利會,應由水利會負責,但農田水利會表示,市公所不同意崇蘭圳報廢,自然要由市公所管理,雙方互踢皮球。
屏東市永新公園旁的崇蘭圳淤積嚴重,發出惡臭引發民怨,經市民代表會同市公所勘查,決定先行疏浚再函請農田水利會處理,市公所工務課長陳建逸說,崇蘭圳是農田水利會管理的圳溝,許多河段被加蓋後無法清理,成了市區污染源所在,將責任推給農田水利會。
屏東農田水利會長黃信茗表示,崇蘭圳的水利用地屬農田水利會,但位於市區且無農田灌溉、排水使用,水利會曾提出報廢要求,但市公所表明有地區排水規劃,不同意報廢,既然需求單位是市公所,市區排水也屬市公所管理,市公所應依法徵收或價購,不能以沒有經費徵收或價購為由,把責任又推給水利會。
簡言之,崇蘭圳的土地是農田水利會的,管理屬市公所,但是污染還是存在,雙方互踢皮球還是沒辦法解決問題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老翁清晨騎機車跌落崇蘭圳溺斃,家屬認為屏東農田水利會及屏東市公所都有疏失,請求國賠八百多萬元,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水利會無須賠償,判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市公所決定上訴。家屬指無護欄和警告標誌 提國賠吳翁一年多前騎車跌落屏東市廣東路一二八四巷旁崇蘭圳,送醫不治,家屬認為該處未設護欄,也沒有警告標誌,屏東市公所是該道路主管機關,顯有疏失,崇蘭圳為農田水利設施,屏東農田水利會也要負賠償責任。水利會:巷道設施應屬屏市公所
水利會主張,案發地點位於屏東市巷道內,該道路附屬設施如護欄、標誌等管理機關為屏東市公所,而該路段是否設置護欄應屬屏東市公所的權責範圍,與水利會無關。市公所:水利溝應屬水利會權責屏東市公所強調,事故發生時,該路段並無任何來車,吳翁應在意識清楚下行駛,因駛出道路邊界,才跌入溝內,與有無設置護欄無相當因果關係,況且崇蘭圳為水利會管理的水利溝,護欄設置與否應屬水利會權責。法官:護欄等設施應屬市公所法官認為,水利溝渠的管理行為應以水質監測、疏浚等,設置護欄非水利會管理項目,倘若屏東市公所在溝渠旁設置護欄或警示標誌,應有減少或避免吳翁跌落的可能,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較為合理。
判賠255萬 屏市公所將上訴到底屏東市公所主秘李英宗表示,沒有護欄的水利溝遍佈各地,難道汽機車不慎摔落出意外,都要地方公所負責,絕對上訴到底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因路寛狹窄.双向會車不易.車禍頻繁.險象環生.建議徐州路至博愛路交叉路口約7百公尺近6米道路.利用水溝水利地.不需徵收民地拆民宅.拓寬為8米道路.以俾紓解當地交通順暢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
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縣府將一年編列50萬元的違章拆除經費以這案件一次報銷有獨厚圖利這屋主?代拆可扣押房屋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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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公勇路3.2億明細帳未明?
ps://www.chiayi.gov.tw/2015web/02_news/content.aspx?id=36565
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
發佈日期:2012.9.17 單位:地政處
土地徵收補償依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現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新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厡本市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已不再適用。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重慶路 需要8米寬道路 .禧市大樓地下室 為停車場暫不開闢. 是否可克服 工程問題?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火車站南門前香蕉巷 3米. 拓寬為 12米.往建華一街通往台27線 .週邊沒有房屋 .不用迫拆公勇路民宅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建議屏東市的紅綠燈是否一貫性的綠燈或者是紅燈.不要一小段是綠燈.一小段是紅燈 .第一讓行人很不方便. 第二汽機車怠速時間長浪費油錢.又影響空汙.是否屏東市的紅綠燈的路段統一在時間內.那整路上都紅燈或者是整路上都是綠燈.以減少空汙. (如相片是網路上抓的 )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請安裝監視器加設路燈.以俾保障民眾的安全
8/4凌晨.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血流如注.其中有一隻2個月大幼犬.有人聽到狗的淒厲慘叫.卻沒人敢過去看.這麼大的公園竟然沒有監視器.大部分也都是陰暗處.這樣如何保障民眾的安全?入夜後當然就成了罪犯的溫床.
麟洛公園裝監視器的有效位置:在辦公室附近,高公局辨公室前公園門,辦公室前往監嶽路轉湾處
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民眾檢舉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
林森路一巷 封路.都市計畫道路變更.107年12可完成.以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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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路一巷 都市計畫變更何時可以完成? 以俾屏東大學學生林森路校區正門方便到民生校區的後門 出入.因 福田巷僅2米8巷道無法負荷上萬人通行。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過寬.90度彎度.是危險的夾角.若可切持除.機車亦順道而行.此道是國小必經之路.交通量大.家長帶孩童上下學.尤其晚上更危險.少一個車禍.亦減一個家庭的災難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有關
孔廟整修增人行道.鋪紅磚下雨易滑倒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旁約三米寬崇蘭圳目前是住戶的排水溝.每逢颱風大雨圳溝水位暴满與路面齊.分不清楚路面與圳溝.附近居民小朋友不小心經常掉入.產生危險
〔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崇蘭圳因為久未清淤引發民怨,市公所認為土地權是農田水利會,應由水利會負責,但農田水利會表示,市公所不同意崇蘭圳報廢,自然要由市公所管理,雙方互踢皮球。
屏東市永新公園旁的崇蘭圳淤積嚴重,發出惡臭引發民怨,經市民代表會同市公所勘查,決定先行疏浚再函請農田水利會處理,市公所工務課長陳建逸說,崇蘭圳是農田水利會管理的圳溝,許多河段被加蓋後無法清理,成了市區污染源所在,將責任推給農田水利會。
屏東農田水利會長黃信茗表示,崇蘭圳的水利用地屬農田水利會,但位於市區且無農田灌溉、排水使用,水利會曾提出報廢要求,但市公所表明有地區排水規劃,不同意報廢,既然需求單位是市公所,市區排水也屬市公所管理,市公所應依法徵收或價購,不能以沒有經費徵收或價購為由,把責任又推給水利會。
簡言之,崇蘭圳的土地是農田水利會的,管理屬市公所,但是污染還是存在,雙方互踢皮球還是沒辦法解決問題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老翁清晨騎機車跌落崇蘭圳溺斃,家屬認為屏東農田水利會及屏東市公所都有疏失,請求國賠八百多萬元,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水利會無須賠償,判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市公所決定上訴。家屬指無護欄和警告標誌 提國賠吳翁一年多前騎車跌落屏東市廣東路一二八四巷旁崇蘭圳,送醫不治,家屬認為該處未設護欄,也沒有警告標誌,屏東市公所是該道路主管機關,顯有疏失,崇蘭圳為農田水利設施,屏東農田水利會也要負賠償責任。水利會:巷道設施應屬屏市公所
水利會主張,案發地點位於屏東市巷道內,該道路附屬設施如護欄、標誌等管理機關為屏東市公所,而該路段是否設置護欄應屬屏東市公所的權責範圍,與水利會無關。市公所:水利溝應屬水利會權責屏東市公所強調,事故發生時,該路段並無任何來車,吳翁應在意識清楚下行駛,因駛出道路邊界,才跌入溝內,與有無設置護欄無相當因果關係,況且崇蘭圳為水利會管理的水利溝,護欄設置與否應屬水利會權責。法官:護欄等設施應屬市公所法官認為,水利溝渠的管理行為應以水質監測、疏浚等,設置護欄非水利會管理項目,倘若屏東市公所在溝渠旁設置護欄或警示標誌,應有減少或避免吳翁跌落的可能,市公所應賠償二百五十五萬餘元較為合理。
判賠255萬 屏市公所將上訴到底屏東市公所主秘李英宗表示,沒有護欄的水利溝遍佈各地,難道汽機車不慎摔落出意外,都要地方公所負責,絕對上訴到底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徐州路因路寛狹窄.双向會車不易.車禍頻繁.險象環生.建議徐州路至博愛路交叉路口約7百公尺近6米道路.利用水溝水利地.不需徵收民地拆民宅.拓寬為8米道路.以俾紓解當地交通順暢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屏市一棟7樓建築被檢舉4樓以上屬違建.屋主未在限期內拆除.
縣府以50萬元經費發包.費用全民買單.
縣府將一年編列50萬元的違章拆除經費以這案件一次報銷有獨厚圖利這屋主?代拆可扣押房屋所有權狀?
收費辦法卡在議會.議會定期會追問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走入歷史。公勇路3.2億明細帳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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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9.17 單位:地政處
土地徵收補償依修法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現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之新修訂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有關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核定為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改採市價補償,厡本市土地徵收地價依公告現值加4成補償已不再適用。
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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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18日上午9點半城鄉處質詢:抗議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
火車站南門前香蕉巷 3米. 拓寬為 12米.往建華一街通往台27線 .週邊沒有房屋 .不用迫拆公勇路民宅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建議屏東市的紅綠燈是否一貫性的綠燈或者是紅燈.不要一小段是綠燈.一小段是紅燈 .第一讓行人很不方便. 第二汽機車怠速時間長浪費油錢.又影響空汙.是否屏東市的紅綠燈的路段統一在時間內.那整路上都紅燈或者是整路上都是綠燈.以減少空汙. (如相片是網路上抓的 )
107/9/18日上午9點半警局質詢: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請安裝監視器加設路燈.以俾保障民眾的安全
8/4凌晨.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血流如注.其中有一隻2個月大幼犬.有人聽到狗的淒厲慘叫.卻沒人敢過去看.這麼大的公園竟然沒有監視器.大部分也都是陰暗處.這樣如何保障民眾的安全?入夜後當然就成了罪犯的溫床.
麟洛公園裝監視器的有效位置:在辦公室附近,高公局辨公室前公園門,辦公室前往監嶽路轉湾處
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民眾檢舉 在 檢舉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被打槍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結果回覆以下列理由不予舉發. 依據交通部107年6月21日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釋,略以,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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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111條:轉彎路口10公尺內禁止停車). 每天都這樣停,一停就是一整天甚至 ... 林世明. 對!我上次檢舉,台南的警察也是這樣跟我說,有能力叫人來畫紅線再說. ... <看更多>
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民眾檢舉 在 [問題] 檢舉違停到底要不要3分鐘?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一堆垃圾車自私心態,
把風險轉嫁給其他用路人,
檢舉路口違停到底要不要3分鐘還是錄影片即可?
有些根本有恃無恐不然就是就是民代的助理小警察不好開單。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75650343135509/permalink/1225271078173426/?mi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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