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
#保障非職務身份言論自由
#保障家庭照顧假
今天立法院審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在場立委都有共識要修法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權益,讓在職教師能比照一般勞工,提繳退撫的薪資部分免納所得課稅,落實稅制公平。
我更進一步詢問現場的銓敘部周志宏部長、人事行政總處施能傑人事長,要求政府保障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以及保障公務員家庭照顧假。
#公務員非職務身分言論自由過度受限
因為我接到公務員陳情。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 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在上班執行公務時,代表官方的言論當然應該經過內部核准程序才能發言。
但公務員連私人名義的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已經有事前審查之嫌,侵犯公務員言論自由。
公務員也是有權參政、監督政策的公民,現行規定限制了最熟悉政策推動實務的公務員,下班之後作為一個公民對政策提供建言、除弊興利的權利。實務上,也就形成公務員的寒蟬效應,私人發言評論公共事務是否會被懲處,可能全看長官如何認定。
#私人名義言論不必事前審查
國內有楊戊龍教授的研究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已形成一套對於公務員言論的事後司法審查模式。審查時,法院可以依序檢視該言論是否發生於公務執行中、是否評論公共議題、該言論是否干擾政府運作,最後再衡平政府運作的利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一層層排除政府不應過度控管的個人言論,盡可能降低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不必要限制。
這種司法審查模式也顯示,公務員固然有身分特殊性,但其私人言行可以透過事後審查來規範約束,不必事前審查制的箝制,我國的現行規定已有檢討的必要。
#銓敘部將提出修法草案
我今天要求銓敘部盡速提出修法對案,解除 #過去威權政府對公務員的言論箝制, #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很高興現場 #周志宏部長同意銓敘部將會往這個方向修法,徵詢各人事單位意見後即可推出草案!
#公部門家庭照顧假認定疑義
我最近也屢屢收到公務員陳情,當小孩感冒生病時,陳情人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 #請家庭照顧假。#有的事前被拒絕,#有的事後被人事單位要求修改假別。陳情者的服務單位, #甚至包含主管兒少權利與照顧業務的衛生福利部!
陳情人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認為,小孩只是感冒、氣喘、肺炎,不符合家庭照顧假中「嚴重疾病」的定義!但依法其實也有「其他重大事故」的認定空間。尤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長對幼兒或12歲以下需要照顧的兒少有陪伴照顧責任,不能讓小孩獨處。
公部門人事單位限縮解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有違法律保障家庭照顧假的意旨,不僅造成公務員的法定權益受損,甚至也影響陳情人子女的兒少權利。
#人總銓敘部互踢皮球
但當陳情人四處向人事單位、人事總處陳情,#陳情意見卻被踢皮球。陳情信先是被人事行政總處踢給銓敘部,銓敘部收到人總公文後,又把問題踢給勞動部跟服務機關,要陳情人再去問勞動部,或者讓服務機關個案認定。
但實際上,人事行政是一條鞭,不論由銓敘部或人事行政總處做出通案解釋,各機關人事單位就可以一體適用。主管機關這樣互踢皮球,當陳情人照顧家人健康時, #誰來照顧公務員?
所以我今天要求,政府不只要研議提高家庭照顧假日數,更要讓公務員能請得到、用得到。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不能因為機關踢皮球而失去保障。 #主管機關應該參照兒少權法意旨,明定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通案函釋,保障公務員權益。
#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
針對我的詢問,銓敘部周部長現場承諾:會來明定公務員家庭照顧假的認定標準,尤其針對所謂「其他重大事故」,會納入兒少權法的意旨,盡快函釋讓人事單位有所依據。感謝周部長保障公務員基本權益的態度。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這兩個議題的落實進度!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罷韓成功,最後的同意票高達93萬票,很多高雄人非常的驕傲。因為罷免是件很不容易的事,台灣史上第一次直轄市長罷免成功,你不知道全世界有多少人羡慕,我們家就有一個,我那老美老公蘿蔔頭,聽到高雄罷韓成功,羡慕到流口水流滿地,我都要去拿拖把來拖地了,他就很不平衡為什麼台灣可以罷韓,這個人還可以天天在白宮...
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高雄罷韓成功,最後的同意票高達93萬票,很多高雄人非常的驕傲。因為罷免是件很不容易的事,台灣史上第一次直轄市長罷免成功,你不知道全世界有多少人羡慕,我們家就有一個,我那老美老公蘿蔔頭,聽到高雄罷韓成功,羡慕到流口水流滿地,我都要去拿拖把來拖地了,他就很不平衡為什麼台灣可以罷韓,這個人還可以天天在白宮正事不幹,天天在....發推特 ?
像蘿蔔頭這樣在搥胸的人,全球至少有一億多,差不多美國一半的人口而已啦。
最近有很多美國人的挫折達到新高點。先是成為全球最大疫情國,讓大家懷疑美國的醫療制度,失業率高漲,讓大家懷疑美國的經濟制度,非洲裔佛洛伊德的死亡事件,讓大家懷疑美國的警察制度,後續的暴動,讓人懷疑美國的教育制度。
6月1日傍晚,民眾在白宮旁的拉法葉廣場和平示威,原本一切好好的,但就在6點半的時候變了調,大批全副武裝的軍警,突然開始向示威者推進,丟催淚瓦斯和閃光彈驅趕人群,武警和士兵手持盾牌、強力清場,連澳洲記者都莫名被揍。
就在示威者驚慌逃竄時,川普在白宮裡召開記者會,強調「法律與秩序」,揚言派軍隊鎮壓,講完還一路走去拉法葉廣場隔壁的「聖約翰教堂」,高舉女兒伊凡卡幫他準備的聖經「擺拍」,連聖經都沒打開,也沒進去禱告,單純像網美一樣拍拍照,拍完收工。
看到這裡大家才恍然大悟,你叫軍隊向人民動手,只是因為你想要在鏡頭前看起來很威武 ?想看起來很威武就學我們善子去修片就好了啊,幹嘛要搞得像軍事強人 ?
不幸的是,川普就是喜歡軍事強人,他說俄羅斯的普丁有男子氣概,羨慕習近平成為終身主席,連北韓的金小胖他都說是既能幹又成熟,成熟 ?really? 至於菲律賓杜特蒂,他還是個俗辣。
但這件事情發生後就讓很多人開始擔心,這是不是美國走向強人政治的開端 ?
為什麼美軍在示威中扮演的角色那麼敏感呢?我們來看一下「使用手冊」。
我們先講大前提,美軍成立245年來一直是無黨派、不問政的,他們維護的是憲法,保障的是美國人民,不是專門替總統服務的部隊,更不是川普的私人保鑣。這幾點在入伍誓詞裡就說得很清楚了:
「我范琪斐鄭重宣誓,我將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我將依據《軍事司法統一法典》,服從美國總統的命令,服從軍官對我的命令...」
幫各位畫個重點,第一:美軍支持捍衛美國憲法;第二:服從美國總統和上級命令,前提是要遵守《軍事法》。而士兵也會被再三告知,他們被容許抗命,拒絕「非法、不道德或錯誤」的命令,所以才會有像大美國英雄主義片裡面演的,士兵勇敢違抗上級指示,結果成功化解危機這樣的情節。
就是因為超脫黨派的傳統,再加上制度設計上,讓美國軍人多了一些能抗拒的空間,這使得美軍在人民心中形象一直非常崇高,根據蓋洛普年度民調顯示,有高達73%的美國人信任軍隊,是榜單中最受信賴的單位。比公務員,甚至司法系統還要更中立。
所以當天川普,只為了擺拍就叫軍隊打人的做法,很多人就開始質疑,軍隊的中立性是不是也開始鬆動了。像是清場當天陪川普走向教堂的,除了把城市稱作「戰場」的國防部長埃斯柏,還有身穿迷彩服的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麥利,麥利身為上將、總統的高級軍事顧問,卻在清場當時穿戰鬥服和川普「同框」,被外界質疑軍方悄悄選邊站,讓軍方形象跌到谷底,逼得麥利寫公開信重申捍衛憲法、保障集會言論自由。
既然美軍本來應該要聽憲法的,那憲法怎麼說呢?
其實要維持各州州內秩序,基本上是各州州長才有這樣的權限。根據1878年「民兵團法」(Posse Comitatus Act)的規定,聯邦軍隊是不能拿來用在國內執法的,最多只能用來被動防禦,或是在有警察的情況下,從旁協助執法。
但凡是規則必有例外,1807年《暴亂法》規定,萬一發生嚴重動亂,美國總統有權不經過州政府同意,直接派出「正規軍隊」在國內維穩。不過歷史上美國總統只要動用《暴亂法》,都是爭議無法擋。最近一次是1992年老布希派兵平定洛城暴動,但當時是加州州長說他罩不住了,向中央求助。而2005年卡崔娜風災後,紐澳良陷入無政府混亂局面,但當時的總統小布希就糾結了,他不想讓外界覺得他凌駕於地方首長上,最後還是拒絕動用《暴亂法》。所以萬一川普真的要援引法條「強行派兵」,鎮壓示威者,也不是不可以啦,但就會很難看,不只州政府會覺得自治權被損,軍方也一萬個不願意。
清場爭議後,國防部長埃斯柏,趕快說他不支持動用《暴亂法》,顯然感受到軍方壓力。既然聯邦軍隊不能用在國內執法,這次清場的是誰?
其實當天出動的主要是「國民警衛隊」,俗稱「國民兵」。但這些國民兵,既是國民又是兵。但是這只是後備軍力,平常各有各的職業,利用周末時間進行訓練,緊急時才調用。訓練跟正規軍隊不同,但有時也會出正規軍隊不會出的包。像電影藍波裡,最後跟藍波對峙的就是國民兵。美國50州加上華盛頓特區以及海外領地,都有自己的國民兵,而且各州可以透過法律調派,和需要總統授權的聯邦軍隊不同。不過當時維州、紐約州聽到川普打算徵調數千名國民兵,覺得苗頭不對,叫停了派遣計畫,因為對川普來說,徵調國民兵只是「象徵性」的秀秀肌肉,但已經被各界視為「獨裁分水嶺」,尤其被退役軍官痛批「越界」。
當天動員的執法人員包羅萬象,街上還能看到美國緝毒局人員,是打算清場順便抓毒販嗎?有些武裝人員甚至連制服都沒穿,不知道替哪個單位效力,難道是黑警嗎?
當我們在討論一個國家是不是民主的時候,我們看的不是這個國家的投票機制,而是看這個國家能為人民保障多少自由, 以及能防止多少來自政府的暴力。
這是為什麼川普用軍隊來清場,即使沒有太多人傷亡,都可以造成軒然大波,因為在很多美國人的民主素養裡,這件事已經跨過了紅線,必須要馬上被制止。所以你覺得美國在走上極權國家嗎 ?歡迎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你的想法。
這週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拉法葉清場 #美軍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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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務員的私人言論自由 在 [新聞] 《公務員服務法》讓全台公務員變成34萬隻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24382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說到底,服務法管的太寬了,寬到難以劃出一個範圍,最後只好留給掌權者最大的裁量空間,就看他心情決定要不要開鍘。
文:黃重豪(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成員)
自從香港元朗地鐵站發生暴徒攻擊旅客,遭質疑「警黑一家親」後,連身為政府化妝師的公務員都看不下去。約500位新聞主任公開表示,再也受不了發新聞稿抨擊反送中成為例行公事,還要昧著良心把民眾跟暴徒劃上等號,更反對頂頭上司新聞處副處長要求各公營機構維護特首尊嚴。
隨後超過四萬名,約占全港四分之一的公務員走上街頭表達立場,當中還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前任局長,與現任局長主張公務員應中立、忠誠形成強烈對比。
如果換作在台灣,這群公務員會怎麼樣呢?
齊頭式禁止發聲,反正閉嘴就對了
他們不會立刻被質疑不中立,因為在這之前就會先卡到《公務員服務法》(簡稱服務法)〈第4條第2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也就是說,管你中不中立、忠不忠誠,閉嘴就對了!所以過去這些人,都因多嘴而被處罰: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表示,台灣爭得美國免簽有名無實、中國學生加入健保會拖垮財政。因與中央立場不同,最後遭書面警告。
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在媒體揭露,一位輕度智障受刑人與舍友發生性關係後,被關進獨居房,還遭電擊。最後林文蔚被記申誡2次。
某郵局員工向媒體投訴,公司超時工作普遍、勞動條件惡劣,最後被記1大過。
消防隊員徐國堯多次申訴工時過長未果,因而發起守護消防大遊行,結果在40天內被記2大過、6小過、6申誡而免職。
台鐵員工黃德輝在普悠瑪翻車後,向媒體揭露內部問題。機關原擬懲處,後在輿論壓力下作罷。
他們被懲處的官方理由或有不同,但共通的導火線都是:擅自對外發言。
在現行服務法下,只要沒獲長官允許,無論是否被核定為機密、下班或上班時間、以個人或員工名義、私下或公開,一旦所談的事情跟職務、政府、政策沾到邊,通通都是違法的。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警消團體15日在台北舉行「公 部門職災病保障何在?基層拒做免洗筷」記者會表示, 公務員職安法缺乏第三方監督與基層參與機制,導致對 職病者照護制度不完全,呼籲全面檢討。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8年8月15日
問題是,到底誰是那位最後的長官?科長、組長、司長、局長、部長、院長、總統,還是關公、媽祖?核准的程序又是什麼?上簽、口頭、便條、LINE,還是跪著上奏摺?職務該怎麼認定?假設以下這些人這樣說,關不關乎職務?
高雄市經發局人員振臂高呼:「本市必將發大財」
內政部人員吶喊:「同性也有結婚的權利」
教育部人員碎唸:「拒絕教改把我的孩子當白老鼠」
勞動部人員怒嗆:「罷工罷成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
警察抱怨:「部長要來慰勞,我們卻要停休陪他唱〈我做你的靠山〉,根本是老萊子娛親,還唱什麼靠山,靠北到吐血」
總務人員嫌惡:「辦公室有小強,好噁心喔」
說到底,服務法管的太寬了,寬到難以劃出一個範圍,最後只好留給掌權者最大的裁量空間,就看他心情決定要不要開鍘。他們還可以球員兼裁判,因為服務法規範的對象其實包括民選首長、政務人員,這些人更是一天到晚未經許可東家長西家短、把失言當真誠。
種種矛盾,都讓服務法淪為人治色彩濃厚的言論管制工具。那麼,公務員到底配不配有言論自由?
美國由訴訟實務,發展言論自由審查依據
言論自由貴為憲法白紙黑字,釋憲結果也接連加強保障,只是到目前還未觸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
公務員一直背負著雙重角色,一來是雇主的員工,貫徹老闆的意志當屬天經地義。二來是國家的公民,表達自身意見本是天賦人權,況且以其深入政府、熟悉業務的戰略位置,更有利監督執政者。
這種紀律與人權的拉扯由來已久,連一向以人權自豪的美國,最初也抱著「不爽不要幹」的論調。例如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長就說:「公務員不願暫停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就沒有任用資格可言……一旦接受機關開出的條件而任職,就不能有所抱怨。」
直到1968年,才首度打開言論自由之門。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楊戊龍在〈美國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及其對台灣的啟示〉一文,便整理了美國公務員透過訴訟推進言論自由的進程,舉其要如下:
1968年,教師Pickering
案件事由
Pickering投書媒體批評學校的預算分配問題,遭校方以影響校務為由將其免職。
判決理由
預算分配是典型的公共議題,教師又屬公共社群的一員,投書亦不妨礙履行教學職務。
控告結果
勝訴
1983年,檢察官Connick
案件事由
Connick因拒絕調職,於是發問卷調查同事對調職政策、上司信任感、選舉壓力、申訴制度等的態度,因而遭解聘。
判決理由
問卷除了少數題目外,其餘均屬個人宿怨的表達,並非公共議題。
控告結果
敗訴
1987年,警長助理Rankin
案件事由
Rankin在辦公室與同事私下聊到對白宮削減福利的不滿,還說:「如果有人再刺殺總統,希望他得手。」不料被人舉發,慘遭開除。
判決理由
就算用詞再尖銳、激烈,也是公共言論的樣貌之一,況且Rankin並未擔任機密、決策、發言人等職,其私下言論對機關的損傷微乎其微。
控告結果
勝訴
1994年,護士Churchill
案件事由
Churchill在醫院私下聊到人力短缺與醫務管理問題,遭人舉報而被解雇。
判決理由
法律並未界定言論自由的普遍標準,因而是否干擾組織正常運作,只能交給雇主判斷。
控告結果
敗訴
2014年,教師Lane
案件事由
Lane指控校方將她免職,是為了報復她出庭作證時,供出坐領乾薪的肥貓。
判決理由
Lane以學校員工身分,就職責範圍對外發言,雖然內容違背雇主的意志,但任何人均有義務在法庭說實話,不管是否獲得上司授權。
控告結果
勝訴
2006年,檢察官Garcetti
案件事由
Garcetti認定警方不法取得搜索票,於是向上陳報建議懲處相關人員,結果不但被忽視,還遭到調職。
判決理由
Garcetti利用公務職責地位所發表的言論,不能視為以公民身分發言,故無法享有言論自由保護。
控告結果
敗訴
這些案例互有勝敗,顯示美國也沒有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當成理所當然,而且自由的界線到底在哪,依舊眾說紛紜。不過經過50年的判例累積,美國已經慢慢歸納出一套審查架構,亦即,以下三個關卡的答案若均為「是」,公務員的發言就受到保護:
1. 是否非出於職務責任?
評估標準如發言行為是不是在行使職權、是不是以機關員工的角色發言等。如果不是,就視同以公民身分發言。
2. 是否屬於公共議題?
評估標準如發言內容是否關乎社會多數人之事、是否意在揭發弊端、是否有實質惡意、是否僅屬個人恩怨等。這些須從發言的內容、形式、情境綜合判斷。
3. 是否嚴重干擾機關的常態運作?
評估標準如是否嚴重破壞主管的管理權、妨礙政策的有效執行、損害同事間的關係、洩露機密事項、減損本人職務表現等。
在這裡,機關必須具體舉證公務員言論對政府利益的損害,而不是只憑想像或長官覺得。如果尚不至於,就代表個人自由的效益高於組織紀律,機關必須容忍這種輕度的不和諧,故這一關又稱利益衡平或比例原則。
儘管如此,這個分析架構仍有適用的難處,因為大部分個案不是非黑即白,當事人也可能同時摻雜公私心,加上評估標準依舊抽象,導致法官還是傾向尊重機關的裁量權。
盡速修了服務法,刪除「私人」兩字
而在台灣,由於服務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禁止發言,也不問內容是否真造成機關實質損害,使得實務上一直沒有發展出言論自由的審查依據。最後要不要處罰,還是長官,或長官的長官說了算,甚至處罰輕重會因輿論關注程度而有不同。
例如施文儀案,時任衛生署長邱文達態度相當低調,倒是行政院長陳冲要求人事總處介入調查,考試院長關中也說了重話:「文官要懂得隱藏政治立場,不要講超過政府政策的話,施文儀已經違反公務倫理。」又因民間及在野聲援,處罰程度迭生轉折。
2012年台灣長官們的指示,似乎與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長的論調有一點相似。
但官方並不是沒想過動服務法,2002年考試院會決議修正該條,但不是解禁,而是排除政務人員的適用,最後未經立法院通過。
2012年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案刪除「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的「私人」兩字。國民黨立委徐少萍立刻反制,不僅加碼禁止發表「與職務無關」之談話,還新增「公務員於各類媒體之發言,無論以具名或匿名方式為之,皆應受政府之明確規範」。惟兩者皆未過關。
2017年,時代力量再度提案刪除「私人」兩字,但一讀後即被擱置。今年5月,銓敘部又把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卻完全沒有更動該條。
不處理的結果,就是放任問題繼續發酵。例如長期在媒體及公開場合談論公共議題的外交官劉仕傑,最近將工作心得出版成書,外交部立刻函請銓敘部解釋有無違法,不料銓敘部又將球踢回來,表示個案是否逾越紅線,要由所屬機關認定。
顯然,兩個機關推來推去,誰都不想當那個壞人,尤其個案又是知名人物時,搞不好還惹得一身腥。又試想,如果只是一個沒沒無聞的小公務員,是不是就是該死?
放著這條不改,還會跟鼓勵揭弊產生衝突,例如普悠瑪事故之後,許多媒體披露台鐵的問題,這些當然是員工冒著被懲處的危險透露出去的。反之,要是大家都乖乖「守法」,讓外界只能取得經過長官許可的內容,哪一種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比較大呢?
如果我們不希望國家花了那麼多錢,就只為了養34萬隻不要想太多、不要講太多的樹獺,那現在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刪了服務法那「私人」兩字。
但公務員也不要以為自此天寬地闊、銓敘部也不必擔心門戶洞開,因為若有不當言論,仍然回歸《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機關的內部規範、職系的專業倫理來處理。
正是已有這麼多的紀律規範存在,更顯示全面鎖死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根本沒有必要。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公蛤蠣....標題還是要婊一下才爽
但至少關注了這個議題
只是即使開放私人名義發表言論
仍然受考績 懲戒 中立法的規範
其實也是換湯不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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