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與公憤】 #除罪與壓抑
比起台灣,韓國早在 2015 年前廢除「通姦罪」,雖然法律上已經除罪,但當大眾看到出軌的雙方愛得「正大光明」時,卻又不免群起憤慨。
根據 《HEYDAY》雜誌針對 1,090 位男性與女性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50 歲以上的男性當中,過半受訪男性表示有過外遇經驗,同為 50 歲以上的受訪女性則為 9.6%。
韓國壓抑的性文化,或許也是此現象潛在原因之一。從小「男女有別」的教育,到近代的的「厭女文化」,內在矛盾不斷累積,加上韓國政府明文禁止性買賣,反而刺激著人性的深處渴望。
刑法第241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位要和自己小孩一起結束生命的母親
她的壓力和無助、多少的無奈,叫做「不可教化」?
有些無差別殺人的、姦殺的,叫「有教化可能」?
只能說
這樣的自由心證,我們不容易懂~
能不能「教化」,請問要怎麼測量?
我們的社會,能多做點什麼,避免這樣的悲劇再發生嗎?
因為轉貼只有判決文,
以下貼上廖蕙芳律師的聲明:
======
身為本案的辯護律師,對於本案判決,我有以下聲明:
一、本案被告是一位單親媽媽,她的這兩名子女是從出生時起,就由被告一人照顧至案發。被告離婚後工作一直斷斷續續,在案發前二個月甚至是沒有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得被告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被告有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可以證明,另在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為憑。又被告雖與其哥嫂同住,原本以為可以互相照顧,但沒想到之後因為小孩教養以及生活作息差異,致被告與其嫂不睦,使得被告不得已而必須帶小孩離家出走,最後終至走投無路而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發生本案慘劇。
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二、再者,本案案發過程雖然是被告先行將子女餵藥後再行勒斃,但被告隨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上酒,就是要和子女同死之意,被告處境實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書對於被告是要和小孩一起死的事實,完全不論,而直接認定被告「行徑冷血,泯滅人性,且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為極惡劣,泯滅人性……」完全偏頗。
三、尤其,判決書一再說明「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等語,但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她的困境,述說這7年來她獨自帶2個小孩的困境與壓力,竟然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沒有反省之意,且對於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對於被告之教化顯非易事等語。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
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四、判決理由又說,近年來不斷發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為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之現象…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加重殺人之罪而從重處罰…等語。
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要講,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民粹對於兒虐致死情節,有稱現行刑法規定不足,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不但與本案情形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書竟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五、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完全沒有打動法官,讓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
那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六、本案被告沒有前科,平時對小孩縱偶而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才有本案發生。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所以,求其生而不可得等。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
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刑法第241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5期)
發行日期: 2020.11.06
法規期間: 2020.10.16~2020.10.31
主編: 盧偉銘 律師
刑法
一、 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0年10月21日發布刑法修正草案,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擬將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及241條略誘罪中之「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人」,並提高罰金數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簡心怡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454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3&sn=454
刑法第241條 在 刑法第241條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22上1231),裁判日期:民國22年04月14日,裁判要旨:編註:1.本則判決於司法院資料庫無裁判全文。2. ... <看更多>
刑法第241條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 最高法院 ...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第241條 第1項略誘罪 ⭕️ 最高法院111 年台上字第2682 號刑事判決 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規定,處 罰以違反被誘人意思之不正方法,使其入於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