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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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留職停薪事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身邊不少朋友都懷孕生子了,不得不說真的是光陰似箭、歲月催人老欸...(覺得可怕😅)所以今天米編想要來跟大家聊聊育嬰留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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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的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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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年資達六個月以上的勞工,且夫妻皆為在職勞工身份,當媽媽請完產假之後,在小孩滿三歲以前,最多可以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六個月為原則,但如果公司同意的話也可以申請少於六個月的期間。(但我想大部分人都會請好請滿✨)那如果是在第一胎的育嬰留停的期間,又有第二胎的話,那育嬰留職停薪重疊的期間並不會另外給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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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的部分,基本上育嬰留停要跟這兩個單位做申請喔:
❶公司
❷勞保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現在大部分的情況都是,你跟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後,後續的育嬰留停津貼雇主會協助你申請(如果真的不放心的話,可以再提醒公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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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跟雇主申請育嬰留停要注意哪些事項呢?雖然每個事業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詳細流程應該都有所不同,但在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中有明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並記載下列事項:
❶姓名、職務。
❷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❸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❹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❺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❻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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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與第19-2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為:
❶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❷已經辦理育嬰留停
❸子女滿3歲前
計算方式為每一子女以申請人育嬰留停前六個月之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核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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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的部分🌝請參考性平法第21條,雇主對於員工提出的育嬰留停是不得拒絕的,且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做不利處分⚠️另外人力空窗的部分,可以找職務代理人(但這點我想對有些公司來說....可能就請另一個員工幫忙一下而已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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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來說一下,如果有員工申請育嬰留停,那勞保到底還要不要加保呢?依照性平法第16條規定,是可以繼續加保的😊也建議員工加保啦~這段期間雇主的負擔是由政府補貼的,因此也不會對雇主造成額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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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歷了在家與小屁孩打仗的時期後,要來講復職啦😆欸不過不得不說,有些公司讓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時很阿莎力,但遇到員工要復職的時候就開始出現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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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是有明確的定義何為「復職」的,簡單來說,就是要讓勞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職務,如果因為公司業務上的調整或其他非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無法讓勞工回復原職,也必須依照勞資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以及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來跟勞工協商調整職務。然而,如果公司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真的無法讓育嬰留停的勞工再回到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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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平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❶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❷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❸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❹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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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有以上的法定事由,且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可以採用資遣之方式來辦理,而其他詳細的資遣流程與規定,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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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這系列終於寫完了😂雖然有點長,但還是希望大家可以耐著性子看完,米編常跟朋友說「法令不是你遇到才要去翻,是平常就要累積,這樣遇到才不會手忙腳亂,或是從網路上的文章斷章取義。」謝謝你們的收看,記得點讚收藏然後分享給你所有的好朋友~🌷
#Workforce勞動力量 #育嬰留停 #育嬰留職停薪 #性平法 #新手爸媽 #請假規則 #勞工雇主都要了解
勞基法留職停薪事由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些雇主愛刁難,說你這個也不會、那個也不會,最後用一句「我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想叫你走人。
工作能力不及格被請走,是合情合理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允許雇主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可以終止契約,畢竟雇主也不是在做善事,請你來就是要實現一定產值。
只是,怎麼樣叫做「不能勝任」呢?
目前最高法院一致的見解,是認為要從兩方面綜合來看:
第一,客觀上的工作能力:
假設是司機,你有沒有辦法開車?假設是工程師,你會不會雇主要求的程式語言?會不會撰寫程式?…
第二,主觀上的工作意願:
你有沒有盡力工作?有沒有「做得到卻不願意做」的消極態度?
想主張「不能勝任」來終止契約,並不是隨雇主喜好來隨意認定,看員工A不順眼、看員工B都在睡覺,就能把他們掃地出門,而是要根據員工的客觀工作能力加上主觀工作意願來一起考量。
若勞工客觀上能夠達成雇主的勞務要求,主觀上也有意願工作,就算工作能力不亮眼、態度稍微不積極,在法院看來就還是能夠勝任那份工作,不構成終止契約的事由。
舉一些例子來給你們聽,就會比較清楚了。
📌某工地主任出了車禍(非職災),導致其行動不便,無法進行工地巡察。原先雇主給予留職停薪,但兩年過後仍未完全痊癒,便決定解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
這個案件中,雖然員工仍有意願工作,但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雇主的契約要求,法院最後肯定雇主的解僱為合法。
📌某駕駛單年內就遲到12次,常亂說理由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更時常違反工作規則而接獲申訴,雇主於申誡、警告多次後予以解雇。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29號判決)
這個案件中,就算駕駛是個車神,但從長年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看出勞工根本主觀上沒有意願履行工作,「能做而不願意做」,因此法院肯定解雇合法。
相反地,有些解雇連法院也看不下去。
📌某員工的業績達成率連三個月不到20%。看似很誇張,但其實該名員工才剛生產完回歸工作岡位,並且也在第4個月就達成70%,明顯回復正常,雇主卻仍刁難予以解雇。這個解雇,法院就認為不合法。
(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號判決)
📌某員工業績不佳,雇主認為他衝勁不夠、與經銷商的配合又不佳,便予以解雇。然而,法官在審判中發現,明明當時所有業務都未能達標,並不只該員工的業績不佳,明顯是雇主單憑自己主觀感受來決定誰不能勝任而沒有其他證據,並不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66號判決)
員工的不好,雇主最知道,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解雇員工。
那些地方業績不達標、違反什麼工作規則、有沒有事先警告、申誡,這些事情都要做到並留下紀錄,才有可能主張合法解雇。
勞基法留職停薪事由 在 問題: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經核准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不足以認定留職停薪為完全離職性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亦認:「按所謂「留職停薪」,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雖未對之有所定義,但在解釋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