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近年來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案件,越來越多檢察官認定警方違法而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定警方違法而為無罪判決的案例,且迭經媒體報導。身為法治國家的警察,理論上應當清楚認識到「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警界也應該都知道,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在於「合法執法」,所以如果要以妨害公務罪逮捕民眾,那麼勢必要經過司法審查其執法的合法性,也就是可能遭到檢察官或法院「認證違法」、認證被民眾罵的內容是「合理評論」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也是需要勇氣的。〕
- 〈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大家晚安:
我是打狗小編,分享一篇老師在 鳴人堂 專欄的新文章:〈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https://bit.ly/3gMiqDg
也趕上某律師嗆法官的法律圈內最新網路笑話議題。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不是只有判決裡才有,地檢署也有很多不起訴處分(#只是大律師偵查實務經驗欠缺所以看不到而已 唷)!
QUOTE:
「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隱私權。將人民攔下,要求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對於人民自由權與隱私權的干預。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警察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配合盤查、臨檢。
警察盤查民眾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從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一至四款的規範來看,可以歸納出,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至於第五、六款的「特定場所」盤查,則必須是特殊許可處所,或是經同條第2項規定「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處所,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在實務上,如果警局長官為這項指定,應該要有書面的公文作為依據,以確保該指定的明確與權責。......
......(詳見〈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全文看這裡 ➡ https://bit.ly/3gMiqDg)......
在盤查程序方面,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申言之,警察在執行盤查臨檢勤務時,必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在現場情況容許之下,告訴人民為什麼懷疑他,以及依照同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盤查他。
在以上盤查的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否則,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得拒絕之。當人民認為警方的執法程序不合法,侵害自身的權利而有所質疑與不滿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此時警員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依照人民的請求,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當事人,作為之後法律爭執的憑據。」......
「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的保護法益為「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因此就該罪章中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罪名要件的解釋上,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合法執法,就不是國家權力的正當行使。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btw. 如果要戰「實務經驗」的話,請大家參考文中這段:
「 以上不起訴處分,係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所作,但值得我們玩味的是,筆者2018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五個梯次、總計千名員警的講座中,也讓當時在座所有具有第一線執法經驗的員警進行討論,每一梯的員警都在不知道上開不起訴處分的結論之下,以絕對多數的決議集體討論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結論。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多數員警們拋開了上級施加的績效與達成率的枷鎖、升官與功獎的貪欲,而以最單純、平靜的本心回到課堂上,就能重新找到心中那方「守護法治國」的光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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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出家,已經欠缺法律專業,就更不要倚老賣老了。 頂著T大法律講古以前拿書卷獎,其實也沒有特別了不 起,我身邊的朋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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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般人通常不去看判決,看判決也不一定看得懂,因為判決的確不容易讀。判決背後龐雜的法律體系及實務運作,尤其在最高法院見解有歧異或有違憲之虞的情況下,有些即使對於 ... ... <看更多>
只是大律師偵查實務經驗欠缺所以看不到而已 在 Re: [閒聊] 拖庭一小時又20分鐘-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雖然我覺得這可能是釣魚文,但是我被釣到了只好心甘情願回文。
首次在本版從潛水變發言,請各位道長或版友不吝賜教。
文長,歡迎直接按END。
美國法庭實況我也是看過,在美國也玩過模擬法庭,
G大所言的情形和所生感想也不是沒想過,但是美國的就比臺灣的好嗎?
不可否認的,美國審前會議做的比較好,
至少法官會在辦公室與檢辯會談,
確認傳喚證人和言詞辯論所需要的時間,
但是這些時間也只是大概抓一下而已。
有過交互詰問經驗的道長們都瞭解,
證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和當場的反應,
根本是沒有辦法預期的,
也不會因為今天證人身在美國所以就一定會遵照時間表走的。
而由於美國審判絕大部分都是以陪審團認定事實,
而陪審團沒有辦法看卷,所以只能仰賴審判時檢辯雙方的「表演」,
從這個角度來說,交互詰問需要問的問題,從起點的角度就和臺灣有很大差異。
在美國當然需要著重如何在陪審團面前藉由主詰問呈現待證事實,
藉由反詰問見縫插針,以及G大忘記陳述的「機車的異議」。
由於使用陪審團的案件,法官不能介入事實認定,
所以檢辯雙方需要讓陪審團在沒有辦法讀卷的情形下搞懂雙方究竟是在吵什麼。
而陪審團究竟有多精明?依照美國教授、朋友、同學的親身經驗都是:滿笨的。
因此,要呼籠陪審團並非不可能,所以律師需要適時表演,
反詰問也需要有技巧的提問。
這些東西在臺灣職業法官面前,是不是用的上?
我想各位道長應該也心知肚明。
在同為法律專業背景的司法官面前,你要虎爛法官不是不可能,
只是非常困難,而且往往通不過上級審檢驗(還是有例外啦)。
而同樣的,美國法學院有法律寫作課程,
訓練有教導JD學生如何寫法律意見書、契約等法律文件,
這確實是臺灣法學教育下所欠缺的,
所以我有時會看到無實務經驗的臺灣研究所學弟妹所寫極鳥的答辯狀,
但是這些問題往往是在考上律師實習和值夜過程中獲得改善,
換言之,臺灣不是不教,而是選擇在投入法律實務後才開始處理這個問題。
今天G大拿了美國的例子來說明(批評?)臺灣實務界,
以個人看法,這些批評的理由非常的怪異。
臺灣實務界不是沒有問題,我甚至認為有相當大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絕對不是「因為學美國學半套」所導致的,
更不用說「學美國學半套」這樣的前提其實是錯誤的,
實際上傳聞法則和交互詰問的引進是參考日本條文而非美國。
首先,交叉詰問證人的事前準備,G大說了一大堆美國如何如何,
這些東西說穿了只是律師究竟有沒有用心準備而已。
審判中律師從警詢和檢訊筆錄中可以看到證人在偵查的證稱或指訴,
有花心力在犯罪事實,也有用心在研究證人陳述,
如果證人陳述有問題,本來就可以抓的出來。
至於律師知道證人陳述哪裡有問題後,要怎麼在審判中把證人問倒,
本來每個人都會有每個人的方法。
(話說我每次聽到法官開始曉諭證人已經具結,會有偽證問題時,
就會有一股莫名的爽感,加再多班都很值得)
臺灣雖然一大堆司法官或律師會感嘆很多人不會交互詰問,
但是如果真的有去問感嘆的細節,其實不會交互詰問根本是因為不用心,
真的用心下去的律師,交互詰問就算不像美國也不會差到哪去,
畢竟臺灣不甚需要注重詰問「技巧」,把整個問題都呈現出來以後,
就算辯護人不問了,審判長也會接著問下去...
第二,G大說的如前所述、容後補陳,我不知道這是在說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現在刑事案件(尤其一審)還有律師搞這招的話(其實還是有啦),
都會被法官酸到死,同樣,這是律師認不認真的問題,而不是哪一國制度的問題。
第三,美國長期歷練回來可以大殺四方?
我曾經也以為在美國歷練猶如進入棒球大聯盟,
回來臺灣就如同大聯盟選手屠殺小聯盟一樣,
但是實際上根本就不是這麼一回事。
不說別的,拿G大引以為傲的美國交互詰問來說好了,
在臺灣159條之1第2項和釋字582的規定下,
律師要爭執被告以外之人檢訊陳述的證據能力,
是要傳喚該人的。
換言之,臺灣辯護人需要「主詰問」敵性證人,
這可是美國不會發生的事情。
G大你覺得美國經驗會對這種事情有幫助嗎!
更別說臺灣交互詰問從問題擬定的角度就和美國完全不一樣了,
而交互詰問問的好不好,基本上跟判決結果的關係,
這個正比程度也遠低於美國。
至於異議,在臺灣,除了一些矚字案件和一些大牌律師的庭以外,
檢辯異議啥時被記錄在筆錄裡了?
往往問了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時,我旁邊眉頭還沒皺起來,
審判長就已經說「大律師,這個問題....你要不要修改一下」
筆錄上整個就是和諧到不行阿。
誰還跟你「XXX律師起稱異議,理由:OOXX。審判長:異議有效,請修改問題。」?
最後,以目前臺灣的訴訟現況,不管到底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什麼主義,
其實骨子裡都還是歐陸的職權主義,
既然骨子裡是職權主義,就算要學,也不會學到美國那套,
也不用去用美國來講臺灣了,這個不折不扣是一種打擊錯誤。
※ 引述《georgeko (georgeko)》之銘言:
: 不肯花機票錢跟學費到國外看看
: 就自以為泱泱大國
: 然後一邊唉各種問題
: 這就是病啊
: 我以前問過律師朋友,法官朋友一些問題
: 還沒得到較完整的答案
: 也許這邊的道長們可以開示一下吧
: 有玩交互詰問的
: 事前跟證人準備多久
: 證人講台語講國語還是講客語你們事先知不知道
: 有沒有安排
: 證人心理受創,怎麼預先開導,庭中疏導
: 律師要問證人什麼
: 證人怎樣答得精準簡潔沒有不必要的尾巴留著給對造修理
: 花多少時間準備排練
: 開場的劇本是什麼
: 怎麼樣講到重點
: 不會無聊拖戲
: 總結的劇本又怎樣結合詢問證人的內容來證實自己的故事
: 主詰問如何明知故問,問到讓法官清楚瞭然
: 反詰問如何避免證人避重就輕,迴避閃爍
: 異議實際上又怎麼玩
: 台灣有誰說得清楚,講得明白,寫得出一本書,做得出一個影帶
: 不要不看外國怎麼做的
: 關起門來天天唉唉叫的
: 當然我學得不算多
: 所以這裡是免費討論提意見
: 如果要JD,三牌再加美國長年歷練
: 那要看你們花得起錢花不起錢請這種高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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