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包租代管第三期 應解決弱勢租屋問題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8818/1M/N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自民國106年開始,政府投入大量資源推動辦理,政院核定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110-115年,共編了105億。對房客、房東和業者都有補貼。 整個政策重點,應當要突顯其公益價值。希望使弱勢者不用擔心遭遇房東排斥。
我整理了一些弱勢房客遇到的問題,希望第三期開辦錢可以解決。
(一)#租賃契約問題
業者要求須有連帶保證人
(二)#租期不確定
1. 提前終止租約問題
2. 擔心無法續租
(三)#租金上限太高
公會版將包租代管開發房屋租金上限提高
(四)#租金補貼
1. 不同計畫補貼模式不同
2. 行政執行缺乏彈性
(五)#社福問題
1. 特定弱勢對象仍不易租屋
2. 社福單位被歧視:有社福單位介入反而被歧視
花敬群次長的回應如下:
1.連帶保證人制度,是不被政府允許的租賃契約,會嚴查各業者的契約是否有要求房客要找連帶保證人,如查證屬實會進行處罰。
2.租期問題會在第三期實施之前,再檢討是否有適當措施,讓弱勢民眾不要被單方面解除契約。
3.住都中心承諾邀請公會和業者與社福團體舉辦座談,互相了解彼此認知,將問題談清楚,避免產生政策排除的結果。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的網紅張秀華,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6/05/18定期會上,曾利用10分鐘時間 質詢涂市長「北棟大樓」興建問題。 106/06/01 與建築師片面終止合約 Q1:要將「北棟大樓」改為「市民中心」,然後以BTO方案實施, 再來與建築師終止契約,整個決定的過程,內部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討論? Q2:市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都要做風險評估,...
單方終止契約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單方終止契約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吳宗憲經紀約鬧雙胞 更一審改判吳敗訴須返還570萬】
📌新聞提要
109年5月26日新聞報載綜藝天王吳宗憲於2011年與蔡男簽訂3年之經紀合約,蔡男事後發現吳在前1年已跟曹男簽訂2年的演藝經紀合約,認吳故意將合約鬧雙胞,怒告吳索討預付的800萬元酬勞,扣除吳已還的230萬元,還須再支付蔡男570萬元,一審判吳勝訴,二審改判吳敗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吳應賠償570萬元,仍可上訴。
📌📌吳宗憲(下稱被告)是否應賠償蔡男,涉及以下爭點:
✏️被告與曹男簽訂合約後,被告可否將合約交給蔡男承作,是否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使蔡男陷於給付不能之情事?
【否定】(法院見解一致):雖被告前已與曹男締結經紀合約,被告仍得將合約交由蔡男規劃、安排各項演藝事業,被告並無給付不能之問題,蔡男不能以此為由向被告請求570萬元。
✏️被告與曹男之合約是否確屬蔡男所主張之經紀合約而有違反兩造經紀合約內容?
【否定,應屬消費借貸契約】(法院見解一致):協議書已明確記載被告與曹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且於系爭被告與曹男合約中約明被告之還款方式,而曹男實際上從未安排或經紀任何演藝活動予被告,故此契約雖名稱係經紀合約,惟實際上係消費借貸契約。
✏️被告與蔡男間之合約,究係何方終止、有無解除?
1.一審認合約係【被告單方終止】:被告前因蔡男未如期給付報酬,委由律師發函通知終止契約。
2.二審、更一審認合約係【合意解除】:蔡男知悉被告與曹男另有合約超過兩造經紀合約之權利,擔心有合約衝突,故透過第三人表示要解約,被告其後亦與他人簽定新經紀約,可謂被告於已默示承諾蔡男之解約之意思表示。
📌📌本案法律評論
✏️本文認為,被告雖一約兩簽,但並未使蔡男因此無法履行經紀約,且被告亦無給付不能情事,二約未必互相衝突,況且被告與曹男間之契約,應係消費借貸契約,並非經紀約。
✏️被告於100年10月19日和陳男、邱男訂立新約,自有默示同意蔡男之請求解約之意思表示,則被告與蔡男之契約既經解除,即再無片面終止契約之問題。從而系爭合約既經解除,預付給被告之報酬570萬即應返還給蔡男。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77610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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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8定期會上,曾利用10分鐘時間
質詢涂市長「北棟大樓」興建問題。
106/06/01 與建築師片面終止合約
Q1:要將「北棟大樓」改為「市民中心」,然後以BTO方案實施,
再來與建築師終止契約,整個決定的過程,內部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討論?
Q2:市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都要做風險評估,
單方面與建築師解約,我們的風險評估在哪裡?
Q3:為何我們會選擇BTO案?
一個政策從「計畫—實施—完成」,都要有周延詳細的計畫,不容許草率行事,北棟大樓延宕多年,我們以督促監督的角色,希望北棟大樓在嚴謹的計畫中開始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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